你的流量,也是你的法律責任與權利!網紅必懂的肖像權與表演權
嘿,各位走在潮流尖端的網紅創作者們!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你的每一次直播、每一支影片、每一張照片,都可能成為你個人品牌價值的累積。但你有沒有想過,當這些心血結晶被他人未經同意就「拿去用」,甚至「亂改一通」時,你該怎麼辦?
今天,律點通要來幫你劃重點,好好聊聊身為網紅,你一定要知道的「肖像權」和「表演權」!這些不只是冷冰冰的法條,更是你保護自己、安心創作的超強武器!
什麼是肖像權?你的臉蛋你做主!
簡單來說,「肖像權」就是你對自己長相、形象的控制權。你想讓誰看、想怎麼用你的照片或影片,都應該由你決定。如果有人沒經過你的同意,就亂用你的肖像,甚至醜化你,那他可能就踩到紅線了!
這背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當你的肖像權被侵害時,你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如果情節嚴重,讓你精神上受到痛苦,還可以進一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重點筆記: 如果你的肖像被盜用、醜化,或是以不當方式呈現,導致你精神受損,你就有權利要求賠償!
表演權與著作財產權:你的創作價值不容小覷!
身為網紅,你可能唱歌、跳舞、說故事,這些都是你的「表演」!《著作權法》對你的表演提供了保護,稱之為「表演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白話解釋: 當你在直播中唱歌跳舞,就是在進行「公開演出」,你對這個當下的表演擁有權利。
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 但書!
《著作權法》第24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白話文的意思是: 你的「表演權」主要保護的是「現場表演」!一旦你的表演被錄影或錄音(重製),別人把這個錄好的內容「再公開播送」或「再公開演出」,你就不能單純以「表演權」來主張了!
那怎麼辦呢? 別擔心!如果你的直播內容具有「原創性」,例如你獨特的舞蹈編排、自創的歌曲、或是有劇本的脫口秀,那麼你的「直播影片」本身可能就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這時候,你就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
當有人未經同意盜用你的直播影片,你就可能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類權利所得之利益,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如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三、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重點筆記: 如果你的直播影片是原創的,被盜用時,你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並依上述條文請求賠償,賠償金額可以從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甚至由法院酌定喔!
網紅實戰案例:這些狀況你可能遇過!
案例一:直播影片被粉絲錄下瘋傳,我該怎麼辦?
小美是一位知名的舞蹈直播主,她的教學影片每次都吸引數千人觀看。有一天,她發現有粉絲將她的直播舞蹈錄影下來,並在Line群組中瘋傳,甚至有人拿去私下教學。小美很生氣,認為這侵害了她的表演權。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美的舞蹈雖然是原創,但一旦她的表演被錄影下來,這個「錄影檔」就不是單純的「現場表演」了。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小美不能再單純以「表演權」來主張對方「再公開播送」的行為。不過,如果這個錄影檔本身可以被認定為小美創作的「視聽著作」,那麼她就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被侵害。
給網紅的啟示: 你的現場表演權利有其限制。如果你的直播內容被錄製後盜用,你應該更著重主張這個「錄影檔」本身的著作財產權,而不是單純的表演權。所以,你的直播內容越有原創性、越有「著作」的特徵,你的保護就越強!
案例二:我的遊戲頭像被惡搞醜化,這也算侵權嗎?
阿翰是一位遊戲實況主,他習慣用自己的自拍照作為遊戲角色頭像。某天,他發現有其他玩家惡意將他的頭像修圖,變成暴牙、戴眼鏡的醜化形象,並用這個醜化後的頭像作為遊戲ID,讓所有玩家都看得到。阿翰覺得自己的形象受損,非常不舒服。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即使是公開的頭像照片,如果未經本人同意,被他人擅自修改並以醜化方式使用,而且足以損害當事人對外呈現的形象,這就構成「肖像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對方需要賠償阿翰精神慰撫金。
給網紅的啟示: 即使你的照片是公開的,也不代表別人可以隨意拿去醜化或惡搞!特別是當這些行為足以損害你的公眾形象時,你絕對有權利主張肖像權被侵害,並要求賠償!
網紅必備!保護自己的實務操作指南
為了讓你的創作之路更順暢,以下是律點通給你的實用建議:
- 平台合約看仔細: 和直播平台簽約時,務必確認你的直播內容「著作權歸屬」是誰?平台是否有權重製、散布你的內容?這些條款會直接影響你的權益。
- 明確聲明很重要: 在你的直播畫面、社群簡介或個人頁面上,明確聲明你的內容受「著作權」及「肖像權」保護,未經授權禁止截圖、錄影、重製、散布或用於商業用途。
- 內容原創是王道: 盡量創作具有高度原創性的內容,例如自己編舞、寫歌、設計劇本。這樣當你的內容被盜用時,你就能更堅定地主張「著作財產權」。如果需要使用他人著作(如背景音樂),務必取得合法授權!
- 證據蒐集要確實: 一旦發現有人侵權,立刻截圖、錄影、記錄網址、時間、平台等資訊。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 管理你的數位足跡: 謹慎管理你在網路上的個人形象與照片,避免不必要的肖像外流,降低被盜用或惡搞的風險。
總結:做個聰明網紅,讓法律成為你的神隊友!
在這個數位爆炸的時代,網紅創作者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同時也面臨著更多法律上的挑戰。了解並善用「肖像權」與「表演權」的保護,就像為你的品牌和創作穿上了一層防護罩。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你更安心、更有自信地在網路世界發光發熱!記住,你的內容就是你的資產,保護好它,才能走得更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直播內容如果被粉絲錄影後上傳到其他平台,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蒐集證據,包括錄影連結、上傳時間、平台資訊等。由於「表演權」對於錄製後的內容有其限制,你應評估你的直播內容(例如獨特的舞蹈、自創歌曲、有劇本的脫口秀)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如果成立,你可以向平台檢舉侵權,要求下架,並可考慮依《著作權法》第88條主張著作財產權侵害,要求損害賠償。
Q: 粉絲截圖我的直播畫面分享到社群媒體,會侵害我的肖像權嗎?
A: 不一定。如果截圖內容未經醜化、未涉及你的隱私,且分享目的只是單純的評論、討論或喜愛,通常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且不構成肖像權侵害。但如果截圖被惡意修圖、醜化、用於不法目的,或被用於商業營利而未經同意,這就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你可以主張權利並要求移除。
Q: 我直播時播放背景音樂,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A: 播放背景音樂最容易觸犯《著作權法》的「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演出權」。除非該音樂屬於「合理使用」(如短暫引用評論),否則你必須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許多直播平台會提供合作的音樂庫供創作者使用,或者你可以選擇使用無版權音樂。若未經授權使用,可能面臨著作權侵害的法律責任及賠償。
Q: 如果有人利用AI深偽技術(Deepfake)製作我的假影片,我該如何應對?
A: AI深偽技術對肖像權和名譽權構成極大侵害。一旦發現,應立即蒐集所有證據(影片連結、截圖、發布平台、時間等)。這類行為通常涉及《民法》上的人格權侵害(肖像權、名譽權),情節重大者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由於這屬於嚴重侵權行為,建議立即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並向警方報案,同時要求平台下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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