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各位創作者!你是不是常常接到品牌合作邀約,興奮之餘卻對那份厚厚的合約感到一頭霧水?特別是裡面關於「著作權」和「肖像權」的條款,密密麻麻的法律文字讓你頭大?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要來幫你拆解網紅業配合約中的智慧財產權地雷,讓你搞懂這些權利怎麼保護自己,避免辛苦創作的內容被濫用,甚至惹上官司!
為什麼智慧財產權對YouTuber這麼重要?
你的影片、圖片、文案,都是你心血結晶,這些「創作」在法律上都可能受到保護。而你的臉、你的名字,更是你個人品牌的核心。如果沒有在合約中明確規範這些權利的歸屬與使用方式,輕則合作不愉快,重則可能面臨內容被無限期使用、肖像被擅自改作,甚至捲入法律糾紛的風險。
搞懂著作權:誰是爸爸?誰能用?
在網紅業配中,最常見的法律爭議就是「著作權」的歸屬與利用。
著作人 vs. 著作財產權人
簡單來說,著作人就是實際創作內容的人,也就是你本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像是影片上要不要標示你的名字、能不能隨意改動你的作品等,這些權利專屬於你,是不能轉讓的。而著作財產權人則擁有對作品進行經濟性利用的權利,比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這些權利是可以轉讓或授權給別人使用的。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你是受品牌或經紀公司「出資聘請」完成的創作,除非合約有特別約定,不然著作人還是你,著作財產權也歸你所有。但出資方(品牌或經紀公司)仍然可以使用你的作品。所以,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超級重要!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合約沒有說清楚著作財產權歸誰,那就是歸你(網紅)!但品牌還是可以用。所以,如果你希望著作財產權歸品牌所有,或是品牌希望擁有,就一定要在合約裡寫得清清楚楚。
授權範圍:魔鬼藏在細節裡
即使你同意授權給品牌使用你的作品,這個「使用」也必須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授權範圍應該明確載明:
- 利用方式:只能公開傳輸?可以重製?可以剪輯修改?
- 利用平台:只能在YouTube?還是Facebook、Instagram、品牌官網、甚至電視廣告?
- 利用期間:多久?三個月?一年?還是永久?
- 利用地域:台灣境內?還是全球?
- 利用目的:僅限於特定廣告活動?還是可以做其他商業用途?
任何超出這些約定範圍的使用,都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肖像權與姓名權:你的臉與名字,是你的品牌!
除了創作內容,你的肖像(臉、形象)和姓名也是你重要的商業資產。這些都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受到嚴格保護。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告訴我們,未經你同意,擅自將你的肖像或姓名用於商業廣告、產品宣傳等,即使你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在社群媒體時代,即使你公開發布了照片,也不代表你可以隨意被他人用於商業用途,法院會考量你對肖像的「合理期待」。
侵權了怎麼辦?損害賠償怎麼算?
如果你的著作權或肖像權真的被侵害了,法律提供了多種求償方式。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這表示,如果對方侵害你的著作權,除了實際損失,你也可以請求法院根據侵害情節,酌定1萬到100萬元的賠償金,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以高達500萬元!
實務案例:這些YouTuber都曾踩過雷!
為了讓大家更有感,律點通整理了兩個真實案例,看看別人的經驗,避免自己重蹈覆轍。
案例一:合約終止,影片卻被前公司拿去用?
網紅小安曾與一家網路行銷公司M簽訂合作合約,約定合約期間內所有創作的影片著作權都歸M公司所有。合約到期後,小安離開M公司,並開始經營自己的新品牌。沒想到,她卻把之前替M公司製作的影片,拿來放在自己的新網站上宣傳。M公司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小安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合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M公司,小安在合約終止後仍繼續使用這些影片,確實侵害了M公司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最終,法院判決小安必須賠償M公司新臺幣40萬元,甚至在刑事上,小安也因此被判處拘役!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約中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真的會影響到你未來對作品的使用權利。即使是你自己創作的內容,如果合約約定權利歸屬合作方,合約終止後就不能再隨意使用了!
案例二:代言期滿,肖像卻被品牌方繼續用?
知名藝人小晴曾與某保健品牌簽訂代言合約,為期一年。合約期間,品牌方大量使用小晴的肖像進行廣告宣傳。然而,在代言期滿後,品牌方卻沒有停止,繼續在公車站牌、官方網站和各大購物平台刊登小晴的肖像,作為產品廣告。小晴多次要求停止,甚至雙方曾簽訂協議書約定賠償並不得再使用,但品牌方仍執意繼續。
法院認為,品牌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小晴的肖像,讓社會大眾誤以為小晴仍在為產品代言,這已經嚴重侵害了小晴的「肖像權」。即使品牌方曾經有過授權,但合約期滿後仍持續使用,就是侵權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品牌方必須賠償小晴精神慰撫金。
律點通提醒:你的肖像就是你的金字招牌!這個案例強調了肖像權授權的「期間限制」。合作合約到期後,品牌方就不能再使用你的肖像。簽約時一定要注意肖像使用期間,並約定合約終止後的處理方式。
YouTuber實務操作指引:保護自己的五大關鍵!
看完這些案例,你是不是對合約條款更有概念了呢?以下是律點通為你整理的五大實用建議,讓你簽約時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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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
- 合約中務必寫清楚,你創作的影片、圖文,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你、經紀公司還是品牌方?
- 如果你希望保有著作財產權,務必確認合約中沒有「著作財產權歸屬品牌方」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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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規範授權範圍:
- 授權給品牌使用的內容,要明確規定「可以怎麼用」(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在哪裡用」(YouTube、IG、FB、電視廣告等)、「用多久」(期間、起訖日期)、「為了什麼目的」。
- 越詳細越好,避免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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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與姓名權條款要獨立清楚:
- 單獨列出肖像權與姓名權的授權條款,明確約定你的肖像和姓名「使用範圍」、「期間」、「目的」、「平台」,以及「是否可以修飾或改作」(例如AI換臉、調整形象等)。
- 記住,肖像權是人格權,即使是公眾人物,商業利用仍需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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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後的權利義務處理:
- 合約結束後,品牌方是否還可以繼續使用你拍的影片或照片?是否需要移除已發布的內容?這些都要在合約裡說清楚。
- 如果沒有約定,法院可能會認為品牌方不需要移除已上傳的內容,這對你來說可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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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賠償機制:
- 合約中可以約定,如果對方違反智慧財產權條款,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 這能有效嚇阻違約行為,並在你權益受損時,簡化求償程序。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合約就是保障!
身為YouTuber,你的創作內容和個人形象就是你最大的資產。別讓一份不清楚的合約,成為你未來創作道路上的絆腳石。花點時間搞懂這些智慧財產權的眉眉角角,在簽約時仔細審閱條款,勇敢地提出你的疑問和修改建議,確保你的權益受到最完善的保障。有了這些知識,你就能更自信、更安心地在創作這條路上大放異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創作的影片,著作權一定是我的嗎?
A: 不一定。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你是受品牌或經紀公司「出資聘請」完成的創作,原則上著作人是你,著作財產權也歸你。但如果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品牌方或經紀公司所有,那麼權利就會依合約約定。因此,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著作權歸屬條款!
Q: 品牌方說要「永久使用」我的影片和肖像,我可以答應嗎?
A: 你可以答應,但務必慎重考慮。永久授權意味著你將放棄對該內容或肖像的未來控制權和可能產生的收益。建議你評估永久授權的報酬是否合理,並考慮是否能將授權範圍限縮在特定平台、地域或目的。如果能爭取到有期限的授權,對你更有利。
Q: 我的肖像被品牌方修圖改作,我可以怎麼辦?
A: 首先,檢查你的合約是否有明確約定品牌方可以修飾或改作你的肖像。如果合約沒有授權,或者改作的程度嚴重扭曲你的形象,侵害了你的「肖像權」甚至「名譽權」,你可以要求品牌方停止使用、恢復原狀,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肖像權屬於人格權,即使授權使用,也通常不包含無限度改作的權利。
Q: 如果合約沒寫清楚著作權或肖像權,我的內容會不會被隨便用?
A: 如果合約沒有明確約定,雖然《著作權法》第12條會推定著作財產權歸你(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品牌方/經紀公司)仍然「得利用該著作」。這個「利用」的範圍在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至於肖像權,因為是人格權,未經你同意的商業利用仍屬侵權。但合約不明確會增加未來溝通和維權的成本與難度,所以務必在簽約時就寫清楚,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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