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創作心血,誰來守護?網紅影片著作權大解析!
身為一位網紅創作者,你投入無數時間和精力,從發想、拍攝到剪輯,才完成一支支精彩的影片。這些影片不僅是你的作品,更是你個人品牌的重要資產。然而,你是否曾經困惑:
- 「我拍的影片,著作權到底歸我,還是歸合作的品牌或經紀公司?」
- 「如果我授權給別人使用,權利還在我手上嗎?」
- 「萬一我的影片被盜用,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你揭開網紅影片著作權的神秘面紗,讓你搞懂法律眉角,不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著作權是什麼?你的影片怎麼被保護?
首先,我們要知道,你的影片一旦完成,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需要去任何機關登記或註冊!這就是所謂的「創作主義」。
你的影片通常會被歸類為「視聽著作」,而你這位創作影片的人,就是「著作人」。
- 《著作權法》第3條 定義了「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人」就是創作著作之人。你的影片,就是一種受保護的創作。
- 《著作權法》第10條 則明確指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這表示你的創意心血,從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法律保障。
影片著作權,到底歸誰?
這是網紅創作者最常遇到的問題!著作權其實包含兩種權利:
- 著作人格權: 這是跟創作者人身綁定的權利,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影片要標示你的名字)、禁止不當變更權(不能隨便改動你的作品)。這些權利通常不能轉讓。
- 著作財產權: 這是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權利,例如重製(複製)、公開傳輸(上傳網路)、改作(二次創作)等等。這些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使用,甚至轉讓給別人。
那麼,在不同合作情境下,這些權利會怎麼歸屬呢?
1. 跟品牌合作、經紀公司簽約:出資聘請怎麼算?
這是關鍵!當品牌或經紀公司「出資聘請」你製作影片時,著作權的歸屬會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來判斷: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文解釋:
- 原則上: 影片的「著作人」是你(網紅/受聘人)。這代表你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有權要求影片上要標示你的名字。
- 著作財產權: 就看你們有沒有簽約約定!
- 有約定: 如果合約寫明「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品牌/經紀公司)所有」,那就歸他們。
- 沒約定: 如果合約沒說清楚,那麼著作財產權還是歸你(網紅)所有!
- 出資人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你,出資人(品牌/經紀公司)還是有權「利用」這支影片。但請注意,「利用」不等於「擁有著作財產權」,他們不能隨意將影片授權給第三方,也不能對外宣稱自己是著作權人。
重要提醒: 合約中務必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這是保護你權益的重中之重!
2. 跟朋友一起拍片算共同創作嗎?
如果你和夥伴們一起發想、拍攝、剪輯,每個人的貢獻都難以分開,那這支影片就可能是「共同著作」。
-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 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白話文解釋: 共同創作的影片,著作財產權由大家共同擁有,任何一方想要利用(例如授權給品牌),原則上都需要其他共同創作者的同意。
授權出去,權利還在你手上嗎?
當你將影片授權給品牌或經紀公司使用時,授權的範圍非常重要!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4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白話文解釋:
- 授權範圍要具體: 你可以設定授權的「地域」(例如僅限台灣)、 「時間」(例如一年)、 「平台」(例如僅限YouTube、Facebook),以及「利用方式」(例如只能公開傳輸,不能改作)。如果合約沒寫清楚,法律會推定你「沒有授權」。
-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 非專屬授權: 你可以授權給很多人使用,自己也可以繼續使用。
- 專屬授權: 在授權的範圍內,你不能再授權給其他人,連你自己都不能再行使該權利!被授權人(例如經紀公司)甚至可以像著作權人一樣去告侵權的人。因此,簽專屬授權前一定要三思!
我的影片被盜用怎麼辦?侵權與合理使用
如果發現有人未經你的同意,就複製你的影片、上傳到自己的頻道,甚至剪輯後當成自己的作品,這就是侵害你的著作權!
1. 盜用影片的法律後果
- 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未經同意複製或上傳,就侵害了你的核心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
- 請求停止侵害: 你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防止未來再次發生(《著作權法》第84條)。
- 損害賠償: 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著作權法》第88條)。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白話文解釋: 賠償金額有三種計算方式,你可以選擇對你最有利的:
- 實際損失: 如果你的影片被盜用,導致你少了多少預期收入。
- 侵權人獲利: 侵權者因為盜用你的影片賺了多少錢。
- 法定賠償額: 如果很難證明實際損失,法院可以依據侵權情節,判賠1萬到100萬元;如果對方是故意且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判賠到500萬元!
2. 「合理使用」是什麼?
並非所有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都算侵權。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合理使用」,例如為了評論、報導、教學等目的。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白話文解釋: 法院會綜合考量四個因素來判斷:
- 利用目的: 是為了商業營利,還是評論、教學等非營利目的?(商業利用通常較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 著作性質: 你的影片是什麼類型?
- 利用比例: 對方用了你的影片多少內容?佔整個影片的比例高不高?
- 市場影響: 對方這種利用方式,會不會影響你影片的潛在市場或價值?
真實案例大公開:網紅的著作權血淚史
案例一:品牌方誤認著作權,結果慘賠!
有個動畫製作公司A,受品牌方B出資,合作開發了一支3D動畫影片。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誰。後來,品牌方B卻對外宣稱自己是這支影片的著作權人,甚至把影片提供給第三方公司C播放。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雖然品牌方B有出資,但因為合約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品牌方B,所以影片的著作權人仍然是動畫製作公司A。品牌方B作為出資人,雖然可以自行「利用」影片,但無權對外宣稱擁有著作權,更不能擅自將影片提供給第三方播放。最終,品牌方B不僅侵害了動畫製作公司A的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也侵害了著作財產權,被判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給網紅的啟示: 就算品牌方出錢,只要合約沒寫清楚,著作權還是你的!別讓對方隨意處分你的作品!
案例二:經紀合約終止後,影片還能用嗎?
網紅小美與經紀公司簽訂了經紀合約,約定由經紀公司安排演藝工作,並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合約中約定影片著作權歸經紀公司所有。後來,雙方合約終止,但小美仍然繼續使用那些舊影片。經紀公司認為小美侵害著作權,要求移除並賠償。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支影片其實是網紅小美和經紀公司共同創作的。雖然合約有約定著作權歸經紀公司,但法院認為,在共同著作且未明確約定終止後處理方式的情況下,經紀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小美繼續使用這些影片。因此,經紀公司要求小美移除影片並賠償的請求,沒有被法院支持。
給網紅的啟示: 共同創作的權利行使很複雜,最好事先簽訂詳細的共同創作協議。而經紀合約中,除了著作權歸屬,也要特別注意「合約終止後」作品的處理方式,才能避免後續糾紛。
律點通的實用指引:保護你的創作心血!
看完以上分析和案例,相信你對網紅影片著作權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建議,讓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創作:
對於網紅(創作者)
- 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合約:
- 著作權歸屬: 合約是否明確約定影片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你所有?如果沒有,請務必爭取或要求明確載明,否則依法律推定,著作財產權歸你。
- 著作人格權: 即使讓與著作財產權,也要在合約中保留你的「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確保你的作品能正確署名且不被扭曲。
- 授權範圍: 如果需要授權給合作方使用,請務必詳細列明授權的「地域」、「時間」、「平台」、「利用方式」(例如是否可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是否可再授權等)。越具體越好,避免「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的風險。
- 共同創作協議: 若與他人共同創作,務必事先簽訂協議,約定著作權歸屬、權利行使方式、收益分配等。
- 若發現侵權,立即蒐集證據:
- 截圖、錄影、公證網頁內容、下載侵權影片等,都是重要的證據。越早保全證據,越有利於後續維權。
對於出資方/經紀公司/品牌方
- 書面約定著作權: 若希望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必須在書面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出資人所有」,否則著作財產權仍歸網紅(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僅有利用權。
- 尊重著作人格權: 使用影片時,應正確標示網紅姓名,並避免不當變更影片內容,以免侵害網紅的著作人格權。
結論:你的創作,你來守護!
在網路世界中,內容創作的價值日益提升,而著作權就是保護你創作心血的法律武器。了解並善用著作權法規,不僅能讓你安心創作,更能確保你的努力和創意獲得應有的尊重與回報。從現在起,仔細檢視你的合約,勇敢捍衛你的作品權益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影片沒註冊就受保護嗎?
A: 是的!台灣的著作權法採用「創作主義」,只要你的影片是具備原創性的創作,從完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保護,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機關進行登記或註冊。這表示你的創作心血,從一開始就有法律為你撐腰。
Q: 跟品牌合作,如果合約沒寫著作權歸誰怎麼辦?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你是受品牌「出資聘請」製作影片,但合約中沒有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品牌方,那麼著作財產權將會歸你(網紅/受聘人)所有。品牌方作為出資人,僅能「利用」這支影片,但不能對外宣稱擁有著作權,也不能擅自授權給第三方。因此,沒寫清楚對你來說不見得是壞事,但為避免爭議,最好還是白紙黑字寫清楚。
Q: 我的影片被別人剪輯後上傳,算合理使用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對方只是截取你的影片一小段,用於評論、批評、新聞報導或教學等非商業目的,且對你的影片潛在市場沒有負面影響,那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但如果對方大量剪輯、改作,並用於商業營利,或者影響到你影片的市場價值,那就很可能構成侵權。法院會綜合考量利用目的、利用比例、對市場影響等因素判斷。
Q: 如果我的影片被盜用,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A: 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你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金額:1. 依據你的實際損失(例如因盜用而減少的預期收益);2. 侵權人因為盜用你的影片所獲得的利益;3. 如果難以證明實際損害,你可以請求法院依侵權情節酌定賠償金額,範圍在1萬元到100萬元之間。若侵權行為是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金額甚至可提高至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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