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創作在網路上被盜用?內容權利人必懂的跨境保護策略
在這個數位時代,您的創作可能一夕之間紅遍全球,但也可能在彈指之間被無數人盜用。對於內容權利人來說,面對網路無國界的特性,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尤其當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時,更是挑戰重重。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數位創作,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外國」作品
首先,您可能會疑惑,我的作品如果是在台灣以外的地方創作或發行,還能受到台灣法律的保護嗎?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權法》第4條為外國人著作提供了保護依據:
《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簡單來說,只要您的作品符合「在台灣首次發行」或「在台灣以外發行後30天內在台灣發行」,或是您的國家與台灣有互惠保護的協定或慣例,您的作品就能受到台灣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意味著,即使侵權行為發生在台灣,台灣法律也能成為您維權的後盾。
網路侵權行為的法律界線:不只直接盜用才算侵權!
網路侵權的形式多樣,不只是直接複製貼上才算侵權。有時候,提供工具或服務「幫助」他人侵權,也可能構成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87條就明確列舉了幾種視為侵害著作權的情形,特別針對網路環境:
《著作權法》第87條:「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未經您的同意,提供程式或技術讓大家能在網路上傳輸或重製您的作品並從中獲利,或是明知有侵權內容卻提供工具、指導或協助讓大眾接觸這些內容並獲利,都可能被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對於那些提供「聚合平台」或「影音連結」服務的業者來說,是重要的警示。
跨境侵權怎麼告?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
當侵權者在國外,您可能會想:「我能在台灣告他嗎?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涉及「國際管轄權」和「準據法」的判斷。
1. 國際管轄權:台灣法院能審理嗎?
台灣法院是否能審理跨境網路侵權案件,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侵權行為是否造成台灣的損害、被告是否可預見其行為會影響台灣市場等。即使侵權者在國外,若其行為導致您的著作權在台灣受侵害,台灣法院仍可能具有管轄權。
2. 準據法:依哪個國家的法律判斷?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這表示法院會根據「與案件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來判斷,可能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損害發生地,或侵權者的營業地法律。這確保了案件能適用最相關且公平的法律來處理。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避風港」條款
許多內容權利人會遇到作品被上傳到大型平台(如社群媒體、影音網站)的情況。這些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主張「免責」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避風港條款」。
《著作權法》第90-4條至第90-10條規定了ISP的免責條件。以第90-7條為例:
《著作權法》第90-7條:「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於其使用者所侵害之著作權或製版權,不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對使用者之侵權行為未直接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簡單來說,如果ISP不知道使用者侵權、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獲利,並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內容,就可能免除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什麼當您發現侵權時,發出「通知及取下(notice/takedown)」通知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跨境盜用與平台責任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台灣設計師的跨境商品盜用
想像一位台灣的獨立設計師,發現日本某購物網站上,有商家販售盜用她設計圖案的商品,甚至這些商品還可以運送到台灣。設計師認為這侵害了她的著作權,於是向台灣法院提告。日本商家抗辯說他們在日本,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日本商家在日本,但他們透過網站將商品販售至台灣,導致設計師的著作權在台灣境內受侵害,且商家應可預見台灣是其網路交易市場之一。因此,台灣法院認定對此案件具有國際管轄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侵權者在國外,只要其行為對台灣市場造成損害,台灣法院仍有可能伸張正義。
案例二:影音聚合APP的侵權爭議
您授權的電影在台灣獨家播放,卻發現有一個號稱「影音聚合」的APP,未經授權就將您的電影連結彙整起來,供使用者免費觀看。您控告APP開發者侵害著作權,但對方辯稱自己只是提供搜尋服務,應該適用ISP的免責條款。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個APP的設計目的就是為了整理網際網路上的影片連結,並提供使用者觀看。這與一般中立的搜尋引擎不同,且APP開發者對於其提供的連結涉有侵權並非毫不知情。因此,法院認定APP開發者構成「幫助侵權」,不能主張ISP的免責規定,必須負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提供內容聚合服務的平台,若其服務模式有助於侵權,將難以推卸責任。
內容權利人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網路侵權,您可以這樣做:
- 迅速蒐集與保全證據:發現侵權時,立即截圖、錄影、公證,記錄侵權網頁、網址、時間、侵權內容等。這些是未來維權的關鍵!
- 發出「通知及取下」通知:若侵權內容在大型平台或網站上,可依台灣《著作權法》或美國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規定,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正式的侵權通知,要求移除內容。通知內容需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的法定要件。
- 評估訴訟可行性:在考慮提起訴訟前,仔細評估台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以及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通常需要專業判斷。
- 民事與刑事雙管齊下:侵害著作權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向警察機關檢舉告發,同時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停止侵害。
結論:主動出擊,捍衛您的數位創作!
在數位內容爆炸的時代,保護您的著作權是一場永不停止的戰役。了解台灣著作權法對跨境侵權的保護原則,掌握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的概念,並善用「通知及取下」機制,將能讓您在面對網路侵權時,不再手足無措。請記住,您的創作是您的心血結晶,值得您全力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作品被國外網站盜用,我該怎麼在台灣法院提告?
A: 即使侵權者在國外,若其行為導致您的著作權在台灣境內受侵害,且侵權者可預見其行為會影響台灣市場,台灣法院仍可能具有國際管轄權。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例如損害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關鍵在於蒐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對台灣造成了損害,例如該網站有台灣用戶、商品運送至台灣等。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
Q: 什麼是「通知及取下」機制?我該如何發送通知?
A: 「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是《著作權法》為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設計的免責機制。當您發現您的作品被上傳到ISP的平台(如社群媒體、影音網站)時,您可以向該ISP發出侵權通知,要求其移除或阻斷侵權內容。通知內容應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的法定要件,例如:權利人證明、侵權內容的具體資訊、表明善意相信內容侵權等。ISP在接到符合規定的通知後,若立即移除侵權內容,即可免除賠償責任。
Q: 如果侵權者是平台,他們是否能永遠主張「避風港條款」免責?
A: 不一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要主張「避風港條款」免責,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行為獲利,以及在接獲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內容。如果ISP明知或可預見其服務被用於侵權,或其服務設計目的即為匯集侵權內容供公眾觀看(例如某些影音聚合APP),甚至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利,則難以主張免責。法院會根據具體事實判斷ISP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Q: 我該如何蒐集網路侵權證據?有哪些注意事項?
A: 蒐集網路侵權證據的重點在於「完整性」和「即時性」。您應盡快截圖、錄影,記錄侵權網頁的完整內容、網址(URL)、發布時間、發布者資訊(若有)、以及侵權內容的呈現方式。建議使用手機或電腦錄影,從開啟網頁到顯示侵權內容的完整過程,並可考慮進行公證,以增加證據的證明力。同時,也要保留您作品的原始創作證明,如創作時間紀錄、草稿、原始檔案等,證明您是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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