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網路侵權怎麼辦?內容權利人必懂的求償與執行指南
親愛的內容權利人們,您是否曾為了自己的心血創作,在網路上被未經授權地使用,甚至被散播到海外而感到無奈?在數位時代,內容的傳播無遠弗屆,但也讓跨境網路侵權成為一個日益嚴峻的挑戰。當您的作品被國外網站盜用、設計被海外廠商抄襲,或是您的名譽在國際平台遭受不實攻擊時,台灣的法律還能幫您討回公道嗎?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當面對跨境網路侵權時,台灣法律如何提供您求償的依據,以及在實務上您可能遇到的執行困難與應對策略。
您的法律武器:認識關鍵法條
面對網路侵權,我們首先要了解有哪些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您的後盾。以下是幾個內容權利人需要特別關注的法條:
實體法條文:侵害權利時,如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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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律點通解析:這條法規是著作權被侵害時最直接的求償依據。它明確指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侵害了您的著作權,侵權者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更棒的是,它還提供了多元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即使您難以證明實際損失,也可以選擇請求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這對內容權利人來說是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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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這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一般性規定,當您的其他權利(如名譽權、配偶權等)因網路行為受損時,也可依此條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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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5條第1項:若有多人共同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以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這在多人參與的網路侵權案件中特別有用。
程序法條文:台灣法院能管得到國外侵權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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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律點通解析:這條是判斷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跨境網路侵權案件的關鍵。所謂「侵權行為地」,不僅指侵權行為發生的地點,也包含侵權結果發生的地點。這意味著,即使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其結果直接且第一次發生在台灣,台灣法院就可能具有管轄權,讓您能在台灣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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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一般原則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但在跨境案件中,被告可能沒有台灣住所。
涉外法律適用法條文:要用哪國的法律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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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律點通解析:網路侵權的特性讓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難以適用。這條特別規定,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找出與案件「關係最切之法律」作為判斷依據。這讓法院在處理跨境網路侵權時,能更彈性地選擇最適合的法律,例如考量侵權人是否可預見損害發生在台灣。
法院怎麼判?跨境侵權的管轄權與準據法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這牽涉到兩個重要概念:「國際裁判管轄權」和「準據法」。
國際裁判管轄權:台灣法院管得到國外侵權者嗎?
台灣法院會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判斷是否有權審理涉外案件。關鍵在於:
- 侵權行為地:如果侵權行為的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在台灣,台灣法院就可能具有管轄權。但要特別注意,實務上對於「結果發生地」的認定趨於嚴格,通常限於被害人「直接的、第一次的損害發生地」。
- 不便利法庭原則: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但如果在我國審理會造成當事人實質不公平、證據調查困難、判決執行不易等特別情況,法院仍可能基於「不便利法庭原則」而拒絕審理。
準據法:要用哪國的法律來審判?
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對於網路侵權,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地、行為人住所地、損害發生地、被害人本國法及行為人營業地等,找出「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作為準據法。
情境故事解析:從實務案例看懂法院判斷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將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轉化為您能理解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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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攝影師小陳的跨境著作權保衛戰
攝影師小陳發現他獨特的攝影作品,被一家位於日本的網路商店,透過國際代購平台販售到台灣。這家日本商店雖然在日本境內營運,但卻明確將侵權商品銷售給台灣的消費者,並在台灣造成了小陳的著作權損害。小陳在台灣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既然這家日本商店透過網站將商品販售到台灣,且台灣是其可預見的銷售市場,那麼台灣就是侵權結果的「直接、第一次發生地」。因此,台灣法院對此案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這個案例顯示,只要侵權者可預見其行為會對台灣市場造成損害,即使身在海外,台灣法院仍可能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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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部落客小林的名譽保衛戰與「不便利法庭原則」
部落客小林在一個海外的社群媒體平台上,被一位居住在澳洲的用戶散佈不實言論,嚴重侵害了她的名譽。小林想在台灣提起訴訟,認為網路無國界,她在台灣也看到這些不實言論,因此台灣法院應有管轄權。
法院怎麼說:法院綜合考量後,認為雖然理論上網路言論在台灣可被瀏覽,但散佈者與小林的主要生活重心都在澳洲,相關證據也多在澳洲,澳洲法院已在處理類似案件,且判決在澳洲執行更為便利。如果硬要在台灣審理,反而會增加雙方與法院的負擔。因此,法院基於「不便利法庭原則」,認定台灣法院不具國際裁判管轄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網路資訊在台灣可見,法院仍會綜合考量案件與台灣的實際關聯性、證據調查便利性、判決執行實效性等因素。如果案件與台灣的連結過於薄弱,法院仍可能拒絕審理。
實務操作指引:內容權利人該怎麼做?
面對跨境網路侵權,內容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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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蒐證,越早越好:
- 侵權內容截圖/錄影:務必包含完整的網址、時間戳記。
- 技術資訊:如網頁原始碼、IP位址、伺服器位置等,這些可能需要專業人士協助。
- 交易紀錄/物流資訊:若涉及商品買賣,保留所有相關證明。
- 損害證明:如財產損失、名譽受損的證明、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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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評估管轄權:
- 被告是否在台灣:確認侵權者在台灣是否有住所或居所。
- 侵權行為地是否在台灣:判斷侵權行為的「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特別是「直接的、第一次的損害發生地」)是否發生在台灣。
- 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預先評估在台灣打官司會不會有證據難以取得、判決難以執行等問題。這有助於避免白費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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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準據法選擇的影響:
- 不同國家的法律對侵權的構成要件、損害賠償範圍和計算方式可能不同。了解哪國法律對您最有利,並準備好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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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判決執行策略:
- 即使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若侵權者的主要財產在國外,您可能需要在該國重新啟動判決承認與執行程序。這會涉及額外的時間、金錢和語言成本,務必事先了解該國的相關機制。
結論
跨境網路侵權確實複雜,但並非無解。作為內容權利人,了解相關法律規範、積極蒐集證據,並仔細評估訴訟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透過周密的準備和規劃,您仍有機會為自己的創作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作品在國外網站被盜用,我該如何蒐集證據?
A: 當發現作品在國外網站被盜用時,請立即進行全面的證據保全。這包括:1. 清晰的截圖或錄影:務必包含完整的網址(URL)、網頁內容、發布時間(若有)和當前日期時間戳記。2. 網頁原始碼:透過瀏覽器開發者工具取得網頁原始碼,有助於追蹤內容來源。3. IP位址與伺服器位置:若能透過技術手段查詢,可提供侵權內容的儲存地點資訊。4. 數位指紋或浮水印:若您的作品有這些保護措施,請保留原始檔案作為證明。5. 證明您是原創者的文件:例如作品的創作紀錄、草稿、發布時間證明等。這些證據越完整,對您後續的求償越有利。
Q: 如果侵權者在國外,台灣法院真的有權力審理我的案件嗎?
A: 台灣法院是否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是跨境案件的關鍵。原則上,若侵權者的住所或居所在台灣,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更重要的是,即使侵權者在國外,但只要侵權行為的「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在台灣,台灣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轄權。例如,您的著作權被侵害,而侵權內容在台灣境內可被瀏覽,且對您造成了「直接的、第一次的損害」,台灣法院就可能認定有管轄權。不過,法院也會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若在台灣審理會造成顯著不便,仍可能拒絕管轄。
Q: 我贏了官司,但對方財產都在國外,我能拿到賠償嗎?
A: 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僅代表您在法律上獲得了權利。若侵權者的主要財產都在國外,您仍需要將台灣的判決拿到該國去「承認」與「執行」。這通常是一個複雜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因為各國對於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且多半採「互惠原則」。如果該國不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或者承認程序繁瑣,您的判決可能難以執行,導致權利形同虛設。因此,在提起跨境訴訟前,務必評估侵權者在各國的財產狀況以及判決執行成功的可能性。
Q: 網路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A: 網路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或《民法》第216條。內容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請求:1. 依《民法》第216條:請求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這需要您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實際損失。2. 預期利益差額:如果您難以證明實際損害,可以請求「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去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的差額。3. 侵權人所得利益:請求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若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則以其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選擇哪種計算方式,應考量您能提出的證據種類與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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