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跨境電商業者,您是否曾擔心,當您的商品或內容跨越國界,在網路上被他人盜用或模仿時,該如何在台灣主張權利?或者,您的電商平台不小心讓使用者上架了侵權商品,會不會因此惹上官司?在網路無遠弗屆的時代,著作權侵權案件早已不再受限於單一國家。面對複雜的國際著作權網路侵權問題,了解台灣法院如何判斷管轄權、適用哪國法律,以及電商平台自身的責任範圍,是您在跨境經營時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識。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這些關鍵議題,助您安心拓展全球市場。
跨境電商必讀: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國際法律戰略
網路無國界,但法律有疆界:國際管轄權怎麼看?
當您的電商業務跨越國界,一旦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這個案件?」這就是所謂的「國際管轄權」。台灣法院在判斷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時,不會只看被告在哪裡,而是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實質公平、裁判正當、迅速、經濟、調查證據方便、判決能否執行等,進行個案判斷。
其中一個關鍵是「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但網路上的行為地究竟在哪裡?台灣實務認為,侵權行為地不僅包括實際執行侵權行為的地方(例如上傳侵權內容的伺服器所在地),也包括「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然而,對於「結果發生地」的認定,法院通常採限縮解釋,必須是被害人直接且第一次的損害發生地。也就是說,如果您的作品在台灣被侵權,導致您在台灣市場直接受損,台灣法院就更有可能認定自己有管轄權。
案例故事:日本網站賣盜版,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小美是一位台灣的插畫家,她的原創角色「游擊女孩」深受粉絲喜愛。有一天,她發現日本一家知名雜貨公司透過其經營的跨境電商網站,將一款名為「PinkArmyWomen」的商品販售到台灣,而這款商品的角色設計與她的「游擊女孩」高度相似,明顯侵害了她的著作權。小美決定在台灣提告,但日本公司抗辯說他們在日本,台灣法院無權審理。
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日本公司在日本,但他們透過網站將商品販售到台灣,並且可以預見台灣是其網路交易的重要市場之一。因此,這項行為已在台灣境內侵害了小美的著作權及台灣市場的交易秩序,台灣應是此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考量到賦予被害人便利的救濟管道、證據調查的便利性等因素,法院最終認定台灣法院對此案具有國際管轄權。(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侵權人身在海外,只要其透過網路將侵權商品或服務銷售至台灣,且可預期會對台灣市場造成影響,台灣法院就可能擁有管轄權。
「不便利法庭原則」:法院可以拒絕審理嗎?
有時候,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但如果審理該案件會對當事人造成極度不便,或有其他因素導致訴訟難以有效進行,法院可能會援引「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審理。
不過,台灣法院近年來對此原則的適用趨於限縮。特別是針對兩岸間的侵權案件,如果侵權行為地(包含結果發生地)與台灣有實質連結,例如被告可預見損害發生在台灣、證據調查方便、判決可執行等,法院便不會輕易拒絕管轄。過去曾有法院援引此原則拒絕審理的案例(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但該裁定後來已被最高法院廢棄(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民抗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台灣法院應有管轄權,且不應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這顯示了法院在權衡當事人權益與訴訟經濟下,更傾向於提供受害者救濟途徑。
跨境侵權,哪國法律說了算?準據法大解析
管轄權確定後,下一個問題是:「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賠償?」這就是「準據法」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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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外案件: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網路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依「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決定。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地法、行為人可預見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以及行為人營業地法等因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但以行為人可得預見其法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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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案件: 如果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侵權案件,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原則上適用「損害發生地之法律」。
電商平台責任有限?「避風港條款」是您的護身符
對於經營跨境電商的平台業者來說,最擔心的莫過於使用者上傳的商品或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導致平台本身也需負連帶責任。幸好,台灣《著作權法》設有「避風港條款」,讓符合條件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可以免除部分責任。
要適用這些免責條款,ISP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所列的條件,例如:
- 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
- 建立並執行「三振條款」(終止侵權情事達三次的使用者服務)。
- 公告聯繫窗口資訊,方便權利人通知。
- 執行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若經主管機關指定)。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其所提供之服務,若受有著作權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知,而依下列規定處理者,除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傳輸或儲存之內容係屬侵權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終止其侵權情事達三次之服務。 二、公告其聯繫窗口資訊,並提供權利人通知侵權之管道。 三、執行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此外,當ISP接到權利人通知侵權後,若能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也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知悉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者,應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依前條規定移除侵權內容後,不負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電商平台只要建立完善的著作權保護機制,並在接獲侵權通知後迅速處理,就能大幅降低自身的法律風險。
跨境電商的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是著作權權利人(商品被侵權):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務必詳盡蒐集侵權行為發生在台灣境內的證據。例如:
- 侵權商品在台灣電商平台或境外網站顯示可配送至台灣的截圖。
- 實際在台灣下單購買侵權商品的交易紀錄、物流證明及收據。
- 證明侵權網站或內容在台灣地區可供瀏覽、下載、傳輸的畫面。
- 若侵權方有針對台灣市場進行行銷(如投放台灣廣告、使用中文介面、支援台灣金流),這些都是證明「結果發生地」在台灣的重要證據。
- ISP通知取下: 如果侵權內容是透過電商平台或網路服務業者散布,請立即依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準備一份詳盡的書面通知(或電子簽章文件),載明您的權利人資訊、被侵害著作名稱、請求移除的聲明、侵權內容的存取路徑,以及您善意陳述且願負法律責任的聲明,向該平台發出通知,要求移除侵權內容。
如果您是被控侵權人或電商平台:
- 檢視管轄權: 若您位於境外,而台灣法院對您提起訴訟,您可以主張台灣法院無國際管轄權。關鍵在於證明您的行為與台灣的連結薄弱,無法預見損害會發生在台灣,或在台灣進行訴訟將會導致極度不便。
- 平台免責條件: 身為電商平台,請務必確保您的營運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的各項條件,例如在服務條款中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建立「三振條款」、公告聯繫窗口等,這是您爭取適用免責條款的基礎。
- 善意移除: 當您知悉有侵權情事(無論是權利人通知,或您自行發現),應立即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能有效降低您的賠償責任。
結語:掌握法律,航向藍海
跨境電商的機會無限,但法律風險也隨之而來。了解台灣法院在處理國際著作權網路侵權案件上的管轄權判斷、準據法選擇,以及電商平台責任的「避風港條款」,將能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更有底氣。無論您是著作權權利人或電商平台經營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妥善應對爭議,都是您在國際市場上穩健航行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品在國外被侵權,我可以在台灣提告嗎?
A: 這取決於台灣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如果侵權行為地(包括實際行為發生地或結果發生地)與台灣有密切連結,例如侵權商品銷售至台灣市場、對台灣消費者造成損害,且被告可預見其行為會影響台灣,台灣法院就可能認定有管轄權。您需要蒐集充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的關聯性。
Q: 如果我的電商平台使用者上架了侵權商品,平台會不會被連帶處罰?
A: 台灣《著作權法》設有「避風港條款」,若您的電商平台符合特定條件,可以免除部分賠償責任。這些條件包括: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建立「三振條款」終止屢次侵權的帳戶、公告聯繫窗口,並在接獲權利人通知後「善意移除」侵權內容。建立完善的處理機制是關鍵。
Q: 如何證明侵權行為發生在台灣,以利台灣法院取得管轄權?
A: 您需要蒐集具體證據來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的連結。例如,截圖顯示侵權商品可配送至台灣、在台灣實際購買侵權商品的交易紀錄與物流證明、侵權網站或內容在台灣地區可供瀏覽或下載的證據,以及侵權方針對台灣市場進行行銷活動的證明(如中文介面、台灣金流選項)。
Q: 收到著作權侵權通知時,我該如何處理以避免法律風險?
A: 如果您是電商平台,應立即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規定,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被指控侵權的內容。同時,核對通知是否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的載明事項。若您是被指控侵權的商家,應審慎評估指控內容,並準備相關證據以證明未侵權或主張台灣法院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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