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創作的內容,卻被境外網站盜用?台灣權利人如何捍衛權益!
在數位時代,內容創作無遠弗屆,但侵權行為也跟著全球化。當您發現自己的心血,例如:獨家照片、原創文章、設計圖稿或遊戲程式,被境外網站未經授權盜用時,是否感到束手無策?別擔心!身為台灣的內容權利人,您並非孤立無援。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與策略,即使面對境外侵權,台灣法院依然能為您伸張正義。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當境外網站侵害您的著作權時,台灣法律如何提供救濟,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幫助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一、境外網站侵權,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國際管轄權的關鍵
面對境外網站,最常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台灣法院有權審理這個案子嗎?」這就是所謂的「國際管轄權」。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涉外案件的國際管轄權,但實務上會「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其中,以下這條法規對內容權利人尤其重要: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規定是確立國際管轄權的關鍵!這裡的「行為地」範圍很廣,它包含了「實際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以及「侵權結果發生的地點」。
- 實際實施行為地: 指的是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位置,例如境外網站的伺服器所在地、侵權內容上傳的國家等。這部分對台灣權利人來說通常較難證明。
- 結果發生地: 這才是重點!在網路侵權案件中,即使境外網站的伺服器在國外,但如果它的侵權內容或商品可以被台灣的消費者接觸、下載、購買,進而影響到台灣權利人的市場利益或商譽,那麼「台灣」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會考量侵權行為是否「針對」台灣市場,或「可預見」會對台灣權利人造成損害。
此外,如果侵權網站的經營者在台灣設有住所、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或是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3項),台灣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轄權。
「不便利法庭原則」是什麼?
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但如果考量到訴訟的公平性、效率性、證據調查的便利性、判決執行等因素,發現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審理更為適當,我國法院仍可能依「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審理。這提醒我們,證明在台灣訴訟的便利性非常重要。
二、您的權益,台灣法律來守護!— 準據法與救濟途徑
確定台灣法院有權審理後,下一個問題是:「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就是「準據法」的選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第1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指出,原則上會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如果侵權行為地(特別是結果發生地)在台灣,那麼就會適用台灣的法律。即使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也必須符合台灣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認定。若涉及兩岸人民之間的侵權,則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判斷。
一旦確定適用台灣法律,內容權利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請求以下兩種主要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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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表示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網站停止侵害行為,例如下架盜用內容、停止販售侵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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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您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您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著作權法提供了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供您選擇:實際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或是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酌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五百萬元)。
三、實際案例怎麼判?— 借鏡智財法院的智慧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看看台灣法院如何處理境外網站侵權問題。
遊戲公司跨海追討著作權的啟示
台灣一家知名的遊戲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發現,某境外遊戲開發商(以下簡稱「B公司」)未經授權,將其經典遊戲改編為手機遊戲,並透過國際知名的應用程式商店,在台灣及其他地區販售。A公司認為其著作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B公司是境外公司,但它透過應用程式商店將侵權遊戲上架,並讓台灣消費者能夠付費下載,甚至授權台灣公司代理發行,這就代表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在台灣,而且是B公司可以預見的。因此,台灣法院認定自己具有國際管轄權。
法院進一步考量,B公司既然已經委任台灣律師應訴,且遊戲是網路下載,證據調查並非特別不便,甚至可以透過視訊方式進行審理。同時,台灣的判決在某些情況下,也有機會在境外被認可執行。綜合這些因素,法院認為沒有「不便利法庭原則」的適用,決定繼續審理此案,保障了A公司的權益。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只要境外網站或公司透過網路平台將侵權產品銷售到台灣,導致侵權結果在台灣發生,台灣法院就很有可能具有國際管轄權。這給了台灣內容權利人很大的信心去追究境外侵權者的責任。
然而,在另一個類似的案件中,法院卻因權利人未能持續證明侵權行為仍在台灣發生,且相關證據調查在境外更為便利,最終依「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了管轄。這提醒我們,持續舉證和證明台灣作為訴訟地的便利性,在訴訟過程中至關重要。
四、內容權利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南
面對境外網站侵權,請務必掌握以下實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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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台灣連結」: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蒐集所有能證明境外網站侵權行為「針對台灣市場」或「在台灣產生結果」的證據。例如:
- 台灣消費者可瀏覽、下載、購買侵權內容或商品的截圖或紀錄。
- 網站有繁體中文介面、接受新台幣支付、顯示台灣IP位址的訪問紀錄。
- 侵權行為對您在台灣的銷售額、商譽造成實際損害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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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行動,保全證據: 境外網站的內容可能隨時變動。發現侵權後,應立即進行證據保全,例如:
- 透過螢幕錄影、截圖等方式,完整記錄侵權網頁、下載內容、交易紀錄。
- 考慮請公證人對侵權網頁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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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被告資訊: 盡可能查明境外網站經營者的法人登記資訊、負責人姓名、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這些資訊有助於後續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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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訴訟便利性: 如果案件進入訴訟,您需要積極舉證證明在台灣進行訴訟的便利性,例如:主要證據在台灣、證人多在台灣、被告已委任台灣律師應訴,以及台灣判決在境外有執行實益等。
五、結語
數位時代的內容權利人,面對境外侵權雖然挑戰重重,但絕非無路可走。透過理解國際管轄權的判斷標準,善用台灣《著作權法》提供的救濟途徑,並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台灣連結」,您就能大大提升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請記住,您的原創內容是寶貴的資產,值得您全力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我的案件是否符合台灣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A: 判斷國際管轄權的關鍵在於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有實質連結。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境外網站的侵權行為是「針對台灣市場」或「在台灣產生結果」。例如,侵權內容或商品可供台灣消費者瀏覽、下載、購買;網站有繁體中文介面、接受新台幣支付;或侵權行為已對您在台灣的市場利益、銷售額或商譽造成損害。這些證據越充分,台灣法院認定有管轄權的可能性就越高。
Q: 如果境外網站的經營者身份不明,我該怎麼辦?
A: 境外網站的匿名性確實是一大挑戰。您可以嘗試透過網域名稱查詢工具(如WHOIS)尋找網站註冊資訊,或留意網站上是否有任何聯絡方式、公司名稱。若仍無法查明,可以考慮先向網站託管服務商(hosting provider)或內容傳遞網路(CDN)業者發送侵權通知(DMCA notice或其他類似通知),要求其協助處理或提供侵權者資訊。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能允許您透過訴訟程序,要求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揭露侵權者身份。
Q: 我應該蒐集哪些具體證據來證明境外侵權?
A: 為了證明境外侵權,您應蒐集以下類型的證據: 侵權內容證明: 完整截圖(包含網址、日期、時間)、網頁錄影、下載的侵權檔案等,證明您的內容被盜用。 台灣連結證明: 證明台灣用戶可以接觸到侵權內容(例如,透過台灣IP訪問截圖)、網站有繁體中文介面、接受新台幣支付、有台灣物流選項等。 權利證明: 您的著作權登記證明、創作手稿、發佈時間證明等,證明您是合法權利人。 損害證明: 因侵權導致的銷售損失、網站流量下降、商譽受損相關數據或報告。 溝通紀錄: 若曾向侵權網站發送通知,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Q: 即使我贏得了訴訟,境外侵權者不執行判決怎麼辦?
A: 這是跨國訴訟的一大難題。即使台灣法院判決您勝訴,若被告在台灣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且其所在國家與台灣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判決執行確實會面臨困難。您可以嘗試在被告所在國提起承認與執行台灣判決的程序,但這取決於該國的法律和與台灣的關係。因此,在提起訴訟前,評估判決的執行實益非常重要,考慮被告在境外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以及該國承認台灣判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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