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也曾遇過這樣的情況:辛苦創作的文字、圖片、影音作品,被不肖人士在網路上盜用,甚至散佈到海外網站,讓您求助無門?面對這種「網路無國界」的跨境著作權侵權,許多權利人常感到徬徨。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類複雜的案件,以及身為著作權被侵害人的您,可以如何主張權益。
著作權被侵害了,我能怎麼辦?
當您的著作權遭到侵害,依法您有權利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這不僅是為了彌補您的財產損失,更是對侵權行為的一種制裁,以維護智慧財產權的秩序。在台灣,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最基本的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法規是所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基礎。簡單來說,只要侵權者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法,侵害了您的著作權,並造成您損害,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者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侵權行為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您的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例如,盜用作品並惡意扭曲您的創作理念,導致名聲受損),您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表示,除了財產上的損失,您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也可能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跨境網路侵權:管轄權與準據法,怎麼判斷?
相較於國內侵權,跨境網路侵權最困難的,就是如何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以及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侵權與賠償(準據法)。
國際裁判管轄權:誰來審理我的案件?
由於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涉外民事事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並綜合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以及當事人公平、訴訟效率等因素來判斷。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兩個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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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原則:最基本的原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侵權者住在台灣,那台灣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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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地」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但問題來了,網路侵權「行為地」怎麼認定?
實務上,對於網路侵權的「行為地」認定,曾有不同看法。早年有些法院認為,只要網路資訊能傳播到的地方,都可以算是「結果發生地」,因此管轄範圍非常廣泛。然而,近年來法院的態度趨於保守,傾向於限縮解釋,認為「結果發生地」應該限於被害人直接的、第一次的損害發生地,而不是網路資訊可及的任何地方。這樣做是為了避免管轄權被無限擴張,並維護「以原就被」的原則,確保訴訟能在與案件有「實質連結」的法院進行。
此外,法院還可能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使台灣法院理論上有管轄權,但如果案件的主要證據、當事人生活重心都在國外,且由國外法院審理更有效率、判決執行更有實效性,台灣法院仍可能拒絕管轄,將案件交由最適合的法院處理。
準據法: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確定了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後,下一個問題是,要適用台灣法律還是外國法律?這就要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 一般原則: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 網路侵權特別規定:針對網路等傳播方式的侵權,則有更詳細的規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法院會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與案件「關係最切」的法律,例如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或是行為人營業地法等。這意味著,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最終判斷侵權與否及賠償金額,仍可能需要適用外國法律。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跨境網路侵權案件。
案例一:著作權被侵害,日本公司賣侵權商品到台灣
某台灣設計師品牌發現,一家日本公司透過其網路購物平台,將未經授權的侵權商品販售到台灣。台灣品牌主張其著作權受侵害,並認為台灣法院應有管轄權,因為侵權商品銷售到了台灣市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是日本公司,但他們明知或可預見台灣是其網路交易的主要市場,因此台灣確實是這起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的直接損害發生地。經過利益衡量,法院最終認定台灣法院對此案具有國際管轄權。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侵權者在國外,但如果其網路行為是針對台灣市場,且可預見會對台灣的著作權人造成直接損害,台灣法院仍可能具備管轄權。這對跨境網路銷售侵權商品的案件非常重要。
案例二:國外散佈不實資訊,台灣法院拒絕管轄
小明在國外網站上發現有人惡意散佈不實資訊,嚴重侵害了他的名譽。雖然這些資訊在台灣也能被看到,小明因此在台灣提告。然而,法院發現,發布者和受害者的主要生活重心都在國外,侵權事實實際發生在國外,且國外法院已經在處理兩造的相關訴訟。
台灣法院最終認為,不能僅因網路資訊無遠弗屆,就將網路所及之處一概視為侵權相關地。考量到兩造的實質連結、證據便利性、判決執行實效性等因素,法院適用了「不便利法庭原則」,認定由國外法院審理此案更具效率與實質利益,因此拒絕了台灣法院的管轄。
指導意義: 此案例提醒我們,即使網路內容在台灣可見,法院在判斷國際管轄權時,仍會綜合考量當事人實際生活領域、主要證據所在地、判決執行實效性等因素。如果案件與台灣的實質連結薄弱,台灣法院可能會基於「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審理。
採取行動!給著作權被侵害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跨境網路著作權侵權,您可以這樣做:
1.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網路證據容易消失。一旦發現侵權,請立即進行證據保全,例如:
- 截圖或錄影:完整截取侵權網頁、影片、圖片,包含網址、時間、發布者資訊等。
- 公證:委託公證人對侵權網頁內容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不可否認性。
- 下載相關資料:如果可以,下載侵權內容或相關交易紀錄。
2. 仔細評估管轄法院與執行可行性
在提起訴訟前,務必仔細評估:
- 被告住所地:侵權者是否住在台灣?
- 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的「實行地」或「直接損害發生地」是否在台灣?例如,侵權商品是否明確針對台灣市場銷售?
- 判決執行性:即使在台灣勝訴,如果侵權者的財產都在國外,且該國與台灣沒有司法互助協定,判決可能難以執行。事先調查侵權者在國內外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非常重要。
3. 了解相關法律風險
跨境訴訟往往耗時費力,且可能涉及高額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國際管轄權的判斷具有不確定性,法院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因此,充分評估成本效益,並理解判決執行的潛在困難,是您在決定是否訴訟前必須考慮的因素。
結語
面對跨境網路著作權侵權,您不再是孤單一人。雖然過程可能複雜且充滿挑戰,但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審慎準備證據,並仔細評估訴訟策略,您將更有能力捍衛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請記住,您的作品值得被保護,而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國際裁判管轄權」?對我提告有什麼影響?
A: 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指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您的跨境案件。如果台灣法院沒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即使您的著作權確實被侵害,台灣法院也無法受理您的訴訟,或最終會駁回您的提告。因此,確認台灣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是提起跨境訴訟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Q: 網路侵權行為地很難認定,我該怎麼辦?
A: 由於網路無國界,侵權行為地確實難以認定。建議您著重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的「實質連結」,例如: 侵權內容明確針對台灣受眾(使用繁體中文、提及台灣特定事件)。 侵權商品或服務在台灣有實際銷售或推廣行為。 您的著作權在台灣直接遭受了財產損失或名譽損害。 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與台灣相關的證據,例如IP位置、交易紀錄、網站流量分析等。
Q: 如果對方在國外,我即使勝訴了,判決能執行嗎?
A: 這是跨境訴訟最大的挑戰之一。即使您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如果侵權者的財產都在國外,您需要將台灣的判決拿到對方國家去承認並執行。這通常需要該國的法律程序,且可能受限於該國與台灣是否有司法互助協定。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盡可能調查侵權者在國內外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以評估判決的實質效益。
Q: 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A: 一般純粹的著作權財產權侵害,通常無法直接請求精神賠償。然而,如果侵權行為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您的「人格法益」,例如: 盜用作品並惡意竄改,導致您的名譽或專業形象受損。 在盜用作品時,散佈不實言論詆毀您的人格。 在這些情況下,您就有機會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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