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侵權:權利人如何有效寄送警告函自保?
在數位時代,您的創作心血在網路上被盜用、侵權,是不是讓您感到困擾又無助?從原創文章、攝影作品到音樂、影片,只要一上傳網路,就可能面臨被未經授權複製、散佈的風險。然而,身為權利人,您並非只能默默承受!台灣著作權法提供了一套強大的「通知取下機制」,讓您能主動出擊,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移除侵權內容。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武器,教您如何撰寫一份合法有效、能讓ISP動起來的警告函,並分享實務上的應對策略,讓您的權益不再受損。
掌握「通知取下」機制:ISP的免責與您的權利
當您的作品在網路上被侵權時,您可能會想直接找網路平台理論。但您知道嗎?台灣的法律其實賦予了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特定條件下免除賠償責任的機會,這也正是我們「通知取下」策略的關鍵!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7,ISP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簡單來說,如果ISP在「不知情」且「未從中獲利」的情況下,一旦收到您的「有效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斷侵權內容,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條文正是促使ISP配合移除侵權內容的強大誘因!因此,對權利人而言,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警告函,是啟動ISP移除程序的敲門磚。
撰寫一份有效的警告函:六大要件缺一不可
要讓ISP認可您的警告函為「有效通知」,並啟動移除程序,您的函件必須嚴格遵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所規定的六大要件。這條文是您撰寫警告函的核心依據,務必仔細檢視: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本法第 九十條之六至第 九十條之八所稱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說明。 二、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三、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四、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 五、表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 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
以下是這六大要件的白話解釋與實務建議:
| 要件 | 說明與實務建議 |
|---|---|
| 1. 權利人資訊 | 必須完整提供您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若委託代理人,需同時聲明代理關係並載明權利人資訊。 |
| 2. 被侵害著作名稱 | 清楚寫明您被侵害的作品名稱,例如:「《我的原創攝影集》」、「歌曲《希望之光》」。 |
| 3. 移除聲明 | 明確要求ISP「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侵權內容。 |
| 4. 侵權內容路徑 | 最關鍵! 提供精確的網址(URL)、截圖、影片時間戳記等,讓ISP能毫不費力地找到並移除侵權內容,避免模糊描述。 |
| 5. 善意陳述 | 聲明您是「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這是防止濫用的重要條款。 |
| 6. 法律責任聲明 |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這是對您所提主張的負責聲明。 |
重要提醒: 警告函最後務必由權利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建議以掛號信函、傳真回執或附帶讀取回條的電子郵件寄送,以保留寄送證明。
實務案例:有效與無效警告函的啟示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將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警告函的運用之道。
案例一:惡意檢舉的代價
A電影公司發現其新片預告片在YouTube上被B工作室使用,A公司認定B工作室侵權,於是頻繁向YouTube平台發送警告,導致B工作室的預告片多次被下架。B工作室認為A公司濫用「通知取下」機制,嚴重影響其經營,因此向法院聲請禁止A公司繼續檢舉。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B工作室的聲請,因為A公司提出了完整的專屬授權證明,證明其對預告片擁有合法權利,且授權範圍確實包含預告片。法院認為,A公司的檢舉並非無實質依據,B工作室也未能證明有急迫的重大損害,且A公司後來也同意撤銷部分警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發送警告函的權利人,必須確保自身權利基礎穩固,避免惡意或無根據的檢舉,否則可能面臨反訴風險。 (改編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案例二:「一望即知」的重要性
C先生發現某論壇上有許多對他不利的誹謗言論,於是向論壇的ISP發送了移除通知。ISP收到通知後並未立即移除所有內容,C先生因此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ISP對於使用者刊載的內容,並非對所有檢舉都負有立即移除的義務。特別是像誹謗這種涉及名譽權且有高度爭議性的內容,ISP很難「一望即知」是否構成侵權,也難以期待ISP具備專業判斷能力而課以立即刪除的義務。這個案例雖然是名譽權案件,但對於著作權侵權也有啟示:如果您的作品被侵權的樣態並非「一望即知」的明確盜用(例如:涉及複雜的合理使用或改作爭議),ISP可能不會貿然行動,此時您可能需要提供更確鑿的證據,甚至考慮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實用操作指引與風險提醒
- 證據保全為先:在發送警告函前,務必完整截圖、錄影或以其他方式保全侵權內容及其存取路徑的證據。這些是您主張權利的基礎。
- 確認權利歸屬:再次確認您擁有被侵權內容的合法著作權或專屬授權,這是發送警告函的前提。
- 留意補正通知:如果ISP認為您的警告函不符要件,可能會發出補正通知(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4條)。您必須在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迅速補正,否則您的通知將被視為無效。
- 應對回復通知: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侵權者可能會提出「回復通知」要求ISP恢復內容。此時,您必須在收到ISP轉送回復通知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ISP提出您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若您未能在期限內提出訴訟證明,ISP將有義務回復被移除的內容。這表示您需要考慮是否提起訴訟來捍衛權利。
- 避免濫用機制:如前述案例所示,惡意或無根據的警告函可能導致您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務必基於善意且有充分證據才發送。
結論:主動出擊,捍衛您的數位權利
網路侵權雖防不勝防,但透過正確運用「通知取下機制」並撰寫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警告函,您就能有效要求ISP移除侵權內容,保護您的著作權。請記住,精準的資訊、清晰的聲明和充足的證據,是您捍衛權益的關鍵。掌握這些策略,讓您的創作心血在數位世界中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作品被盜用了,我該怎麼做第一步?
A: 第一步是立即保全證據,包括侵權內容的完整網址(URL)、截圖、錄影或任何能證明侵權事實的資料。這些證據將是您撰寫警告函和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礎。同時,確認您自身對該作品擁有合法的著作權或專屬授權。
Q: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收到我的通知後,一定會移除內容嗎?
A: 不一定。ISP是否立即移除內容,取決於您的警告函是否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的六大要件,以及侵權事實是否「一望即知」。若函件不符要件,ISP可能會要求補正;若侵權事實有高度爭議,ISP可能不會貿然移除,甚至可能要求您提供訴訟證明。但只要您的通知有效且侵權明確,ISP為避免自身責任,通常會配合移除。
Q: 如果ISP要求補正我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A: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4條,您必須在接到ISP補正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您的通知將被視為未提出。因此,務必仔S細閱讀補正要求,盡快提供所需資訊。
Q: 如果侵權者提出回復通知,我該怎麼處理?
A: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當ISP將侵權者的回復通知轉送給您後,您必須在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ISP提出您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若您未能在期限內提出訴訟證明,ISP將有義務回復被移除的內容。這意味著您需要考慮是否提起訴訟來捍衛權利。
Q: 發送警告函會不會有什麼風險?
A: 是的,發送警告函存在濫用風險。若您明知內容不侵權卻惡意發送通知,或您的權利基礎不穩固,可能導致您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涉及不正當競爭。因此,務必確保您的主張是基於善意且有充分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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