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創作心血,不該任由盜版網站踐踏!
在這個數位時代,網路盜版影音網站層出不窮,讓許多著作權人感到心力交瘁。當您的影音作品被未經授權地公開傳輸,除了心痛,您是否也曾疑惑:我該怎麼辦?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有義務幫我封鎖嗎?本文將為您解析《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如何運用法律工具,要求ISP或相關平台業者配合,共同打擊盜版。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避風港」與您的「通知」
台灣《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發展,設有俗稱「避風港條款」的規定,讓網路服務提供者(NSP,包含我們常說的ISP)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對使用者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聽起來像是對NSP的保護,但其實也為著作權人提供了明確的維權途徑。
《著作權法》第90-4條 規定了NSP適用避風港條款的先決條件,其中包含:
- 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
- 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侵權情事,應終止服務(俗稱「三振條款」)。
- 公告接收侵權通知的聯繫窗口。
當您發現侵權內容時,最直接且重要的第一步,就是向相關的NSP發出「通知」。
「通知取下」:著作權人維權的第一道防線
對於提供內容儲存服務的NSP(例如影音上傳平台、雲端儲存空間等),《著作權法》設有「通知取下與回復通知」機制。當您發現您的作品被儲存並公開於這些平台上時,您可以:
- 發出「通知取下」: 依據《著作權法》第90-7條,若NSP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獲利,且在接獲您的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即可免除賠償責任。這表示您的通知,是啟動NSP配合義務的關鍵。
- NSP的處理: NSPs在收到您的通知後,會將處理情形轉送給上傳內容的使用者。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權,可以提出「回復通知」。
- 後續追蹤: 依據《著作權法》第90-9條,若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NSP會轉送給您。此時,如果您未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NSP就可能需要回復該內容。因此,您必須積極追蹤,必要時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不只內容上傳者,協助盜版者也可能侵權!
許多盜版影音網站本身不直接儲存內容,而是提供連結、應用程式或機上盒,引導使用者觀看侵權內容。針對這類「協助侵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87條 提供了強大的武器: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這兩款規定擴大了著作權侵害的範圍,明確指出即使沒有直接上傳內容,只要是提供工具、技術,或協助他人侵權並從中獲利,也可能構成「視為侵害著作權」。
實務案例:平台與工具提供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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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音樂分享平台案(改編自KURO/Music案): 曾有業者經營音樂分享平台,提供軟體讓會員下載分享MP3檔案,並收取月費。法院認定,該平台業者實質參與並從會員的侵權行為中獲利,因此構成共同侵權。法院甚至透過「假處分」,命令平台業者採取積極的「過濾」措施,例如禁止傳送包含特定「過濾字串」的MP3檔案資訊,以防止侵權持續發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可以命令平台採取積極的封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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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音機上盒案(改編自EVBOX易播案): 另一案例是某公司販售的「影音機上盒」,雖然機上盒本身未內建侵權程式,但業者透過客服指導、廣告暗示「越獄」功能等方式,積極引導消費者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式收看盜版節目。法院認為,業者「明知」或「意圖」供公眾接觸侵權內容並從中獲利,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這提醒我們,即使是「科技中立」的產品,若被業者用於協助侵權,仍需負擔法律責任。
著作權人如何採取行動?
- 發出「通知取下」: 這是最快速且成本最低的第一步。向涉嫌侵權內容的NSP(特別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發出正式通知,要求移除。請務必確保通知內容符合法定要件。
- 蒐集證據: 無論是「通知取下」或後續的法律行動,充足的證據是關鍵。包括侵權內容的網址、截圖、上架時間、涉嫌侵權者的資訊(若可取得),以及證明您是著作權人的相關文件。
- 聲請假處分: 若侵權行為持續且造成重大損害,或NSP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可命令ISP或平台業者採取積極的封鎖措施(如IP封鎖、DNS阻斷、內容過濾等),以防止損害擴大。這需要專業協助,並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金。
- 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侵權情節嚴重,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侵權人還可能面臨《著作權法》第91條或第92條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結論:積極維權,守護您的智慧果實
面對網路盜版,著作權人絕非孤立無援。透過了解《著作權法》中的「避風港條款」、善用「通知取下」機制,並在必要時運用「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您可以有效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共同打擊侵權行為。積極蒐集證據、掌握法律工具,是您捍衛自身著作權、守護創作心血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盜版影音網站,第一步該怎麼做?
A: 您應該立即蒐集證據,包括侵權內容的網址、截圖、發布時間等,並確認該網站所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NSP)。接著,向該NSP發出正式的「通知取下」函件,要求他們移除或阻斷侵權內容。請務必確保通知內容符合《著作權法》第90-9條的法定要件,例如明確指明侵權內容及其所在位置、證明您是著作權人等。
Q: 什麼是「避風港條款」?它對我維權有什麼影響?
A: 「避風港條款」是《著作權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者(NSP)的責任限制規定。它讓NSP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公告聯繫窗口、實施三振條款、在收到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內容等)時,可以免除對使用者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對著作權人而言,這表示您必須主動發出「通知取下」,才能啟動NSP配合移除侵權內容的義務。若NSP未符合這些條件,或在收到通知後未及時處理,則可能無法主張避風港條款的保護,進而需承擔法律責任。
Q: 如果NSP不理會我的「通知取下」要求,我該怎麼辦?
A: 如果NSP未在合理時間內回應或處理您的「通知取下」,您可能需要考慮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命令NSP採取封鎖措施(如IP封鎖、DNS阻斷、內容過濾等)。同時,您也可以考慮對侵權人及未配合的NSP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甚至刑事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此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Q: 「機上盒」或「應用程式」提供者也可能侵權嗎?
A: 是的,即使這些產品或服務本身不直接儲存盜版內容,但若其提供者「明知」他人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權,並「意圖」供公眾透過這些工具接觸侵權內容,且從中獲利,就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所規定的「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包括提供匯集侵權網址的程式、指導或協助使用者安裝侵權應用程式,甚至販售載有這些程式的設備等行為。這表示您的維權對象,不只侷限於實際的內容上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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