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作品被盜用了嗎?網路著作權侵權,證據是關鍵!
當您耗費心血完成的著作,卻在網路上被他人未經授權地使用、散布,甚至跨越國界,那種憤怒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面對網路侵權,最核心也最困難的第一步,就是「證據保全」。網路世界瞬息萬變,侵權內容可能隨時被刪除、修改,讓您的權益像沙灘上的城堡,隨時可能崩塌。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透過公證與法院程序,為您的著作權證據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為什麼「證據保全」對著作權侵權如此重要?
想像一下,您發現一個網站盜用了您的攝影作品,您氣憤地截圖存證,但過幾天,該網站卻悄悄刪除了照片。此時,您手中的截圖,若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程序固定,其證明力可能大打折扣。這就是「證據保全」的核心價值:在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預先將其固定下來,確保在未來的訴訟中能被法院採信。
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證據的「數位化」與「易變性」是最大的挑戰。網頁內容、圖片、影片、後台數據等,都可能在彈指間消失。因此,迅速且合法地保全這些證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首要任務。
公證與認證:您的證據守護者
在台灣,公證人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可以協助您強化證據的證明力。公證人可以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私文書」予以認證。這對於網路侵權證據來說,是極為關鍵的一步。
公證人的權限與程序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人有權處理與您著作權侵權相關的證據:
《公證法》第2條:「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這表示,無論是您自行收集的網路侵權證據(如截圖、錄影),還是公證人親自上網體驗侵權事實,都可以透過公證程序加以固定。特別是當您的證據需要「持往境外使用」時,公證人的認證權限就顯得尤為重要。
《公證法》第101條:「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應審查該翻譯語文是否正確,並將原文連綴其後。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
這條文詳細規範了公證人如何認證文書。對於您的網路侵權證據,若以截圖、錄影等「私文書」形式呈現,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簽名;若為影本,則會與原件核對。尤其當侵權內容涉及外文時,公證人還需審查翻譯的正確性,確保您的證據在跨境使用時,不會因語言問題產生誤解。
法院證據保全:更強力的法律後盾
除了公證,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當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法院可以介入,預先調查、固定證據。網路侵權證據因其易逝性,通常符合這個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這條文賦予您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的權利。例如,要求法院勘驗特定的網頁內容、伺服器數據等。然而,法院在審理這類聲請時,會考量聲請的必要性。
案例解析:數位證據的保全與法院的考量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處理數位證據保全時的態度。
情境故事:營業秘密遭竊,數位證據如何保全?
假設一家科技公司(我們稱之為「創新科技」)懷疑離職員工A(我們稱之為「小陳」)竊取了公司的營業秘密,並將其儲存在個人筆記型電腦中。創新科技擔心小陳會刪除或修改這些數位證據,於是向法院聲請,要求扣押小陳的筆記型電腦,以保全其中的電磁紀錄。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後,駁回了創新科技的聲請。法院指出,檢察官已經對小陳的筆記型電腦進行了「鏡像備份」。所謂鏡像備份,就是將硬碟中的所有資料,包括隱藏檔案和系統紀錄,完整地複製一份。法院認為,這種鏡像備份在技術上難以被竄改或刪除,已經足以保全證據。因此,沒有必要再對原始筆電進行強制扣押。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 數位證據的「完整備份」很重要: 如果您能透過專業技術,對侵權內容進行完整且可信賴的數位證據備份(例如,不僅是截圖,還包括網頁原始碼、時間戳記等),其證明力將大幅提升。
- 法院會審查保全的「必要性」: 如果您已經採取了有效的自行保全措施(例如完整的公證或專業備份),法院可能會認為沒有再介入的急迫性。這提醒我們,在聲請法院保全前,應盡力自行採取最完善的證據固定措施。
實務操作指引:著作權被侵害,您該怎麼做?
面對網路著作權侵權,請您按照以下步驟,有條不紊地進行證據保全:
第一步:即時收集與初步固定證據
網路證據瞬息萬變,發現侵權後務必「第一時間」採取行動:
- 完整截圖: 對侵權網頁、圖片、文字進行完整截圖。務必包含網址、日期時間、頁面滾動條(證明頁面完整性)。
- 螢幕錄影: 若侵權內容是動態的(如影片、動畫),或涉及操作流程,請進行螢幕錄影。錄影時,請從輸入網址開始,清晰錄下所有操作步驟。
- 網頁存檔: 使用瀏覽器功能或專業工具,將侵權網頁完整存檔為MHTML或PDF格式,確保所有元素都被保存。
- 下載侵權檔案: 若有侵權圖片、影片、軟體等檔案可供下載,請務必下載並保存,記錄下載時間與來源網址。
- 時間戳記: 對所有收集到的數位證據,盡可能加上數位時間戳記,證明其存在時間。
- 權利證明: 同時準備好您的著作權證明文件(如著作權登記證、原稿、創作歷程等),以便後續公證或訴訟使用。
第二步:尋求公證人協助強化證據力
自行收集的證據,經過公證人驗證,其證明力將大幅提升。建議您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 事實體驗公證(最推薦):
- 公證人親自操作: 請求公證人親自使用電腦或行動裝置,在您的指引下,重現侵權行為。公證人會現場進行截圖、錄影、網頁存檔,並將其親自體驗的事實作成「公證書」。這種方式因為有公證人的中立見證,證據力最強。
- 認證陳述書模式:
- 撰寫陳述書: 若無法進行事實體驗公證,您可以撰寫一份詳細的「陳述書或切結書」,說明侵權事實、證據收集過程,並將所有自行收集的數位證據(如截圖、錄影光碟、下載檔案等)作為附件。
- 公證人認證: 請求公證人認證這份陳述書及其附件。公證人會核對附件與陳述書內容,並加蓋騎縫章,證明這些文件在公證時的狀態。
第三步:跨境文書的驗證流程
若您的侵權行為涉及境外,或您準備在境外提起訴訟,公證後的文書通常還需要進一步的驗證:
- 外交部複驗: 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4條,經我國公證或認證的文書,若要「持往外國使用」,通常需要向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複驗」公證人的簽章。這是確保境外機關承認我國公證文書效力的重要環節。
- 境外使領館驗證: 某些國家可能還要求,在外交部複驗後,再將文書送至該國駐我國使領館進行驗證。
第四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的時機
即使您已進行公證,但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必要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 公證無法取得的證據: 例如,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向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取得侵權者的IP位址、後台數據等。
- 證據仍有高度滅失風險: 即使已公證,但若侵權方仍可能刪除關鍵伺服器資料,或您需要法院介入進行更深入的鑑識。
- 強化證據力: 法院保全的證據,具有最高的法律證明力。
重要提醒: 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時,您必須明確指出「應保全的證據」、「應證的事實」以及「保全的理由」(例如網路內容隨時可能被刪除或修改),並提出初步證據使法院相信您的主張大概為真。避免籠統的聲請,否則可能被法院駁回。
結語
面對網路著作權侵權,時間就是金錢,證據就是一切。從即時的自行收集、專業的公證協助,到必要時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維護著作權的道路上,不再感到迷茫。請記住,積極行動、妥善保全證據,是您爭取權益最有力的武器。祝您維權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事實體驗公證」,它和一般自行截圖有何不同?
A: 「事實體驗公證」是指您請求公證人親自操作電腦或行動裝置,在公證人的監督下,重現網路侵權行為(例如瀏覽侵權網頁、播放侵權影片),並由公證人現場進行截圖、錄影、網頁存檔,然後將這些過程和結果作成公證書。它與您自行截圖最大的不同在於,公證人作為中立第三方,其親自體驗並記錄的事實,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能有效避免證據被質疑真實性或有無竄改的風險,證明力遠高於單純的自行截圖。
Q: 如果我的作品在國外網站被侵權,我該怎麼保全證據?
A: 首先,您應立即按照「即時收集與初步固定證據」的步驟,自行收集所有侵權證據。接著,務必尋求台灣公證人的協助,進行「事實體驗公證」或「認證陳述書模式」的公證程序。由於涉及跨境,公證完成後,您還需要將公證文書送至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進行「複驗」公證人的簽章。某些國家可能還要求再送至該國駐我國使領館進行驗證。這些步驟是為了確保您的公證文書在境外被當地法院或機關承認其效力。同時,您也需考慮當地法律對數位證據的特殊要求。
Q: 公證人會判斷侵權是否成立嗎?公證書的效力是什麼?
A: 公證人不會判斷侵權是否成立。公證人的職責是證明特定「事實」的發生(例如公證人親自見證了某個網頁上存在某段文字或圖片),或證明某份「文書」的簽名或影本與原本相符。公證書僅是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它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能讓法院更傾向於相信您所主張的證據內容是真實的。但最終侵權是否成立,仍由法院依據所有證據綜合判斷。
Q: 聲請法院證據保全會不會很花錢?有什麼風險嗎?
A: 聲請法院證據保全確實會產生費用,包括聲請費、鑑定費、勘驗費等,具體金額會依案件複雜度而異。風險方面,若您的聲請理由不夠充分或證據已能透過其他方式保全,法院可能會駁回您的聲請。此外,若聲請範圍過於廣泛,可能被法院視為「摸索性證明」(即沒有明確目標地尋找證據),也可能被駁回。因此,在聲請法院保全前,建議您先諮詢律師,評估聲請的必要性與成功率,並盡可能提供具體明確的證據和理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