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注意!營業秘密侵害,最高可能面臨十年刑期!
身為在科技產業奮鬥的技術人員,您每天可能都接觸到公司的核心技術、研發資料、客戶名單甚至製程配方。這些資訊是企業的命脈,也是法律上所謂的「營業秘密」。然而,您是否曾想過,一個不經意的行為,例如將檔案寄到個人信箱備份,或是離職後在新公司「憑記憶」使用舊技術,都可能讓您捲入營業秘密侵害的法律風暴?更甚者,如果牽涉到「境外使用」,刑責可能高達十年!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營業秘密法的關鍵條文、刑責輕重,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讓您在追求職涯發展的同時,也能確保自身權益與安全。
什麼是「營業秘密」?您碰觸的資訊安全嗎?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樣的資訊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嚴格的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
- 秘密性:這項資訊不是公開的,也不是業界普遍知道的。例如,您公司的獨家演算法、未公開的產品設計圖、或只有少數人能接觸的客戶資料。
- 經濟性:這項資訊因為它的秘密性,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或實際利益。例如,能讓產品成本更低、效能更好,或是帶來更多訂單。
-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有確實採取措施保護它,例如文件標示「機密」、設定存取權限、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甚至對離職員工進行提醒等。如果公司自己都不當一回事,法律也很難幫它保護。
如果公司未能證明這三點,即使您使用了這些資料,也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侵害罪。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是「侵害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詳細列舉了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樣態,包括:
- 以竊取、詐欺、脅迫等「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 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後,未經授權就擅自重製、使用或洩漏。
- 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卻不刪除、銷毀或隱匿。
- 明知他人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卻仍取得、使用或洩漏。
對技術人員而言,最常見的行為是「擅自重製」(例如將公司程式碼、設計圖、客戶資料等複製到個人電腦、隨身碟、雲端空間,或寄到個人信箱)以及「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
刑責有多重?最高可達十年有期徒刑!
營業秘密侵害罪的刑責可輕可重,關鍵在於您的「意圖」和「行為」是否涉及境外使用。以下為您整理兩種主要罪名的刑度:
1. 一般營業秘密侵害罪:《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如果您的行為符合上述侵害樣態,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將面臨: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您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100萬至1000萬元的罰金。如果犯罪所得超過罰金上限,罰金最高可加重至所得利益的三倍。
2. 意圖在境外使用之加重營業秘密侵害罪:《營業秘密法》第13-2條
這是最嚴重的部分!如果您的侵害行為,除了上述意圖外,更具備「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目的,刑責將大幅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2條:「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這意味著您將面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00萬至5000萬元的罰金。如果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可加重至所得利益的十倍!請注意,即使只是有這個「意圖」,不一定要實際在境外使用,就可能構成此加重罪名。
以下表格簡要比較兩者:
| 罪名類型 | 法定刑期 | 併科罰金範圍 | 境外使用意圖 |
|---|---|---|---|
| 一般營業秘密侵害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新臺幣100萬至1000萬元 (可加重) | 無 |
| 意圖境外使用加重侵害罪 |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300萬至5000萬元 (可加重) | 有 |
真實案例解析:一念之差,職涯可能全毀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技術人員。
案例一:資深工程師的境外「複製貼上」代價
「阿明」是一位資深化工工程師,在大連公司(化名)負責核心製程技術。他對公司的VAE乳膠生產流程、配方和操作手冊瞭若指掌。後來,阿明被一家位於大陸地區的競爭公司高薪挖角。為了在新公司能「快速上手」並展現能力,他在離職前將大連公司的多份機密文件,包括流程圖、品質製程查核表等,透過各種方式複製並帶走,隨後在大陸地區的新公司廠房建設中,直接或間接使用了這些資料。
大連公司發現後立即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這些資料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且大連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由於阿明有明確的「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這些營業秘密,法院依《營業秘密法》第13-2條的加重規定,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資深技術人員,一旦涉及境外使用,刑責將非常嚴峻。
案例二:未實際使用,但「意圖」仍可構成重罪
「小李」是一名軟體開發工程師,被公司指控意圖將公司開發的核心程式碼帶到大陸地區使用。檢察官在調查時,並未發現小李已經將程式碼實際用於大陸地區的任何專案。然而,檢察官提出多項間接證據,例如小李在離職前異常大量的資料下載紀錄、他與大陸地區某科技公司高層的頻繁通訊紀錄、以及他離職後曾多次前往大陸地區求職或洽談合作的行程。
這個案件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特別指出,所謂「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只須行為人有此意圖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為必要。法院會綜合行為人的外部表徵、行為時的客觀情況、通訊紀錄、離職後任職公司性質等間接證據,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論斷。這個判決提醒我們,即使沒有實際使用,只要有明確的境外使用意圖,就可能構成加重營業秘密侵害罪。
除了營業秘密法,還有其他風險嗎?
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您的單一行為可能不只觸犯《營業秘密法》。例如,如果您複製的資料同時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如設計圖、程式碼),您可能同時侵害了營業秘密和著作權。此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一重處斷,也就是選擇法定刑期較重的罪名來處罰。
此外,如果資訊不完全符合營業秘密的嚴格定義(例如缺乏「合理保密措施」),但仍是公司重要的工商秘密,您仍可能觸犯《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刑度較輕,但仍是刑事責任。
給技術人員的實用自保建議
預防勝於治療,作為技術人員,保護自己遠離營業秘密爭議是職場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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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時:嚴守公司資料處理原則
- 不隨意備份:切勿將公司任何資料(包括程式碼、設計圖、客戶名單、內部報告)複製到個人電腦、隨身碟、行動硬碟或個人雲端空間。
- 不寄送個人信箱:即使是為了工作方便,也絕對不要將公司機密資料轉寄到您的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 謹慎使用通訊軟體:避免在非公司核准的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等)上討論或傳送公司機密資訊。
- 遵守權限管理:只存取您職務上所需、被授權的資料,不要越權瀏覽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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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徹底交接與清除資料
- 完整返還:依公司規定,完整歸還所有公司配發的設備、文件及資料。
- 徹底刪除:確保您的個人裝置上沒有任何公司機機密資訊的殘留。若有疑慮,可請公司資訊部門協助檢查。
- 留下記錄:盡量保留您已確實歸還或刪除資料的證明,例如交接清單、電子郵件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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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作:避免混淆與使用前公司資料
- 劃清界線:在新公司工作時,避免使用或洩漏前公司的任何技術、方法或資訊,即使是憑藉「記憶」也不行。法律上很難區分「記憶」和「資料」的界線。
- 審慎評估:若新職務與前公司業務有重疊,更應特別小心,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認為使用前公司營業秘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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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立即處理,切勿隱匿
- 如果您持有任何前公司的資料,一旦收到前公司要求刪除或銷毀的通知,務必立即執行,並妥善保留執行證明。任何隱匿行為都可能加重您的法律責任。
結論
營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也是法律嚴格保護的對象。身為技術人員,您在職場上的專業能力固然重要,但更要懂得保護自己,避免因一時不察而誤觸法網。特別是涉及「境外使用」的行為,可能導致您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謹記上述建議,審慎處理您所接觸的任何公司資訊,才能讓您的職涯發展更為穩健與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營業秘密」?我怎麼知道我接觸的資訊是不是?
A: 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非公開資訊)、 「經濟性」(有商業價值)和「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有保護)。對技術人員來說,這可能包括程式碼、設計圖、配方、製程、演算法、客戶名單、成本分析等。判斷標準是,如果公司有明確標示、限制存取、簽保密協議,且這些資訊不是公開可得的,那很可能就是營業秘密。若不確定,一律當作機密處理最保險。
Q: 我只是把檔案寄到個人信箱備份,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這是一個非常常見且危險的行為!即使您只是為了「備份」或「方便工作」,一旦將公司機密資料寄到個人信箱或儲存到個人設備,就可能被認定為「擅自重製」或「未經授權取得/持有」。如果這些資料被認定為營業秘密,且您有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就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侵害罪。若資料被進一步洩漏或用於新公司,問題會更嚴重。
Q: 如果我只是「想」把資料帶到國外,但還沒實際用,會被罰很重嗎?
A: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2條,即使您只是有「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需實際使用,就可能構成加重營業秘密侵害罪。這會讓您的刑責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到「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所有的外部行為和客觀情況,例如通訊紀錄、離職後求職地點、異常資料下載行為等,來認定您是否有此意圖。因此,切勿心存僥倖。
Q: 公司說我違反了「合理保密措施」,這是什麼意思?
A: 「合理保密措施」是指營業秘密所有人為了保護其秘密所採取的積極作為。常見的措施包括:在文件上標示「機密」、設定電子檔案的存取權限、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限制進入特定區域、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提醒保密義務等。如果公司能證明已採取這些措施,就表示他們有盡力保護這些資訊。反之,若公司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則很難主張該資訊是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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