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被舊東家綁住?競業禁止條款,你真的了解嗎?
辛苦工作多年,好不容易決定轉換跑道,卻被舊東家的一紙「競業禁止約定」給綁住了手腳?擔心自己不能自由選擇下一份工作,又害怕拿到的補償金不夠生活?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完整的法律分析,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台灣法律如何保障離職員工的權益,教您如何判斷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補償金是否合理,讓您離職後也能安心展開新生活!
競業禁止約定,不是說了算!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有效
首先,您要知道,雇主與勞工簽訂的競業禁止約定,並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這份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簡單來說,雇主必須有正當的營業秘密或利益需要保護,而您剛好是能接觸到這些秘密的員工。同時,競業禁止的範圍、期間都不能太過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最重要的是,雇主必須給予您合理補償,而且這筆補償金不能包含您在職期間領過的薪水或獎金!如果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那麼這個競業禁止約定就形同無效,您就不受其拘束。
「合理補償」怎麼算?不只看數字,更要看實質!
《勞動基準法》第9-1條雖然要求「合理補償」,但到底怎樣才算合理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進一步幫我們劃清了重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本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50%。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 最低門檻: 每月補償金額至少要達到您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 生活所需: 這筆錢必須足以維持您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個人基本生活,法院通常只考量勞工本人,不擴及家庭成員。
- 比例原則: 補償金額要跟您因為競業禁止所受到的限制(不能去哪裡工作、不能做什麼職務)成比例。
案例一:小陳的「平均工資」之爭——哪些錢才算數?
小陳從一家光學公司離職後,舊公司依約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但小陳覺得,舊公司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沒有把他的「久任獎金」和「伙食補助」算進去,導致補償金變少,而且他還放棄了新公司的高薪機會,覺得補償不夠。法院怎麼看呢?
法院認為,「久任獎金」通常不屬於經常性給予,因為它不是每個月固定發放,而是為了鼓勵員工長期留任的獎勵。而「伙食補助」如果只是員工實際用餐才給付,那也屬於福利性質,而不是提供勞務的對價。所以,這些項目通常不會被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此外,法院也強調,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目的是維持勞工的基本生活所需,並非要填補您放棄更高薪工作機會的損失。所以,您在評估補償金時,要特別注意「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
案例二:小美的「補償金」陷阱——有給錢,但不算數?
小美離職時也簽了競業禁止,約定舊公司每月會給她平均月薪50%的補償金。但仔細一看,合約裡卻寫著:如果小美在競業禁止期間有其他收入,或者領取失業補助金,舊公司就可以從補償金中扣除這些金額,甚至如果這些收入超過約定補償金,舊公司就不用支付了。這樣合理嗎?
最高法院指出,這種條款雖然名義上給了50%的補償,但實際上卻變相地把雇主的補償義務轉嫁給勞工自己承擔(例如靠勞工打零工或政府補助),這對勞工而言顯失公平。因此,法院認定雇主並未提供「實質合理補償」,這樣的競業禁止約定應屬無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補償金不只看金額是否達標,更要看它是否是實實在在、不打折扣的補償!
離職員工,您可以這樣保護自己!
面對競業禁止約定,了解自身權益是第一步。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在簽署任何競業禁止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補償金的約定。
- 評估補償金合理性: 確認補償金額是否達到離職前平均工資50%的最低標準。更重要的是,檢查是否有任何條款會導致補償金被扣減或無法實際領取(例如,扣除其他收入或失業補助)。
- 保留相關證據: 如果您認為競業禁止約定可能無效,請保留與工作內容、薪資明細、生活開銷證明、以及與雇主溝通往來等相關證據。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轉職
競業禁止約定是為了保護雇主的營業利益,但絕不能犧牲勞工的基本工作權與生存權。作為離職員工,您有權利要求雇主提供實質、合理的補償。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案例,當面對不合理的競業禁止約定時,能夠自信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為職涯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競業禁止約定是不是一定有效?
A: 不一定!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四個要件才有效,包括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範圍合理,以及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該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無效,您就不受其拘束。
Q: 雇主說給的補償金已經很好了,我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A: 判斷補償金是否合理,除了金額不能低於您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之外,還要看它是否足以維持您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個人基本生活所需。更重要的是,要檢查合約中是否有任何條款會變相扣減或抵銷這筆補償金,例如要求扣除您其他收入或失業補助。如果有,即使金額達標,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實質的補償而使約定無效。
Q: 如果我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競業禁止約定被認定有效,而您確實違反了,雇主可能會依約向您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不過,即使有約定違約金,法院也有權利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而予以酌減。此外,如果雇主明知約定無效卻仍對您主張權利,甚至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需負侵權責任。
Q: 什麼是「平均工資」?哪些錢會被算進去?
A: 「平均工資」是指您離職前六個月內所領取的「經常性給予」的平均值。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予」的重點是,它是否為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固定性。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薪資、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通常會計入。但像年終獎金、久任獎金(若非固定發放或與留任條件掛鉤)、或僅依實際用餐情況發放的伙食補助等,通常不會被計入,因為它們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予或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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