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企業為了保護其核心技術、客戶名單與商業機密,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已是常見的策略。然而,一旦離職員工違反約定,企業主張高額違約金時,是否就能如願以償?法院對於過高的競業禁止違約金,可有「酌減」的權力?這不僅是員工關心的問題,更是企業經營者必須深入了解的法律風險。
「律點通」將為您解析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基礎、有效要件,以及法院在處理違約金糾紛時的判斷標準,助您在保障企業利益的同時,也能避免潛在的法律陷阱。
競業禁止條款:法律怎麼說?
競業禁止條款涉及員工的「工作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法律對其有效性審查非常嚴格。企業在制定條款時,必須符合一系列法定要件,否則即使簽訂,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或違約金被大幅酌減。
違約金酌減的法律依據:《民法》第252條
當員工確實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企業可依約請求違約金。但若約定金額過高,法院有權介入調整,這就是《民法》賦予法院的「酌減權」。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即使契約白紙黑字載明了高額違約金,法院仍可依職權判斷其是否「過高」,並酌情減少到合理的範圍。這也是為什麼企業主在設定違約金時,不能漫天喊價的原因。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關鍵:《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自2015年12月16日生效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確規範了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要件,為企業主提供了重要的指引。若不符合這些要件,條款可能被判無效,遑論請求違約金。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對勞工就業對象、期間、區域或活動範圍,為合理之限制。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五、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約定補償金額。前項第四款所稱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為競業禁止之行為,雇主得請求違約金。」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與第7條之3,所謂「合理補償」必須是離職後給付,且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並應足以維持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
除了上述核心法條,其他如《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以及《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定義),也都是法院審查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及違約金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法院怎麼判?從實務案例看違約金「酌減」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酌減權」,調整過高的競業禁止違約金。
案例一:工程師轉職,百萬違約金大幅縮水
某科技公司與其品保工程師小陳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違者須賠償100萬元。小陳離職隔天便轉職到競爭公司。科技公司因此提告,請求5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小陳確實違約。然而,考量小陳在競爭公司僅任職七個月,並未達到約定兩年的限制期間,且其薪資不高,離職後也未再有其他就業,最終將原訂的100萬元違約金大幅酌減至10萬元。這個案例明確顯示,即使約定金額高達百萬,法院仍會根據實際情況大幅酌減。
案例二:經理跳槽,未獲補償導致違約金減半
某電機公司國貿經理老王,簽約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否則須賠償24個月的薪資。老王離職後自行經營商號,並向原公司客戶低價提供相同商品。電機公司主張老王違約,請求124萬多元的違約金。
法院認定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老王也確實違約。但法院審酌老王在電機公司任職期間不長、違約期間僅一個多月,最重要的是,電機公司並未給予老王離職後的待業補償。因此,法院認為原約定24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過高,最終核減為12個月薪資,即62萬多元。本案凸顯了「提供合理補償」對於維護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及違約金不被酌減的重要性。
企業經營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有效保護企業利益並降低法律風險,企業經營者在制定與執行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確保條款合法有效: 檢視您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五大要件,特別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及「限制範圍合理」。
- 提供合理代償措施: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的關鍵,也是避免違約金被大幅酌減的重要因素。務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明確約定並支付符合標準的離職後補償金。
- 合理設定違約金金額: 違約金應與企業可能因員工違約所受的實際損害相當,避免設定過高的懲罰性金額。可參考員工薪資倍數或預估損害金額,但切忌浮濫。過高的違約金,法院幾乎都會酌減。
- 蒐集損害證據: 若員工確有違約行為,企業應積極蒐集因其競業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證據,例如客戶流失、訂單減少、營業額下滑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支持您請求的違約金金額。
- 定期審視與更新: 法律與實務見解不斷演進,企業應定期審視並更新競業禁止條款,確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規定和法院判例。
結論
競業禁止條款是企業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但其有效性與違約金的合理性,皆受到法律嚴格的檢視。企業經營者應深刻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判例,在制定條款時力求周延與合理,不僅要符合法定要件,更要設身處地考量員工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發揮競業禁止條款的效用,有效保障企業的商業利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A: 企業必須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例如營業秘密、客戶名單、專門技術等,且員工的職務或地位能實際接觸到這些機密資訊。此外,限制期間、地域、範圍及就業對象都必須合理,並要提供合理的離職後補償金。
Q: 競業禁止條款中的「合理補償」具體是指什麼?
A: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合理補償必須是員工離職後給付,且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並應足以維持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這筆補償不包含員工在職期間所領取的任何薪資或福利。
Q: 違約金應該設定多少才不會被法院酌減?有沒有一個參考標準?
A: 法院酌減違約金沒有固定公式,主要考量雇主實際損害、雙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雇主有無提供代償措施、勞工任職期間長短等。建議企業可參考員工離職前數個月的平均薪資倍數(例如6至12個月薪資),並確保該金額與預期損害相當,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提供合理的代償措施,否則違約金被酌減的機率極高。
Q: 如果員工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企業該如何蒐集證據?
A: 企業應積極蒐集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的具體證據,例如:員工在新公司任職的證明(名片、勞健保資料)、新公司與原公司業務的重疊性資料、客戶流失的證明、營業額下降的數據、員工利用原公司營業秘密的證據(如客戶名單、技術文件),以及員工在新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相關活動證明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企業的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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