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但又擔心簽過的『競業禁止條款』會綁住我,讓我不能去想去的公司?」這是許多準備轉換跑道的員工心中共同的疑問。競業禁止約定,是雇主為了保護自身營業利益而與員工簽訂的協議,限制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競爭的業務。然而,這項約定並非雇主說了算,台灣法律對此有嚴格規範,旨在平衡雇主利益與勞工的工作權。
競業禁止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在台灣,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最核心的法規是《勞動基準法》第9-1條。這條法規明確列出了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四大必要條件,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該約定就可能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條法規,就是保障你工作權益的「尚方寶劍」。讓我們來看看這四大條件對你來說意味著什麼:
1. 雇主真的有「營業秘密」要保護嗎?
雇主主張競業禁止,前提是他們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最常見的就是「營業秘密」。這可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 非一般人能輕易知道的資訊:例如獨家配方、核心技術、未公開的客戶名單等。
- 因秘密性而有經濟價值:這些資訊能讓公司賺錢或取得競爭優勢。
- 雇主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像是簽保密協議、限制接觸權限、文件標示機密等。
如果雇主保護的只是一般市場資訊,那很可能就不構成「正當營業利益」,競業禁止約定也就不成立。
2. 你的職務真的能接觸到「營業秘密」嗎?
競業禁止的對象應限於因職務關係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的勞工。如果你只是一般行政人員,或做著市場上普遍的職務,即使離職後到競爭公司,也可能被認定對原雇主不構成實質威脅。
3. 限制的「範圍」合理嗎?
競業禁止的限制不能無限上綱,必須在「合理範疇」內,否則就是過度侵害你的工作權。
- 期間:法律明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如果約定三年,法律會自動縮短為二年。
- 區域:應以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避免漫無邊際的限制。
-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具體明確,不能空泛限制你不能做「所有科技業相關工作」。
4. 雇主有給你「合理補償」嗎?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雇主必須對你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提供「合理補償」。請注意:
- 這份補償必須是獨立於你工作期間的薪資、獎金、分紅之外的額外給付。
- 補償金額必須足以維持你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基本生活所需。實務上常見以你離職時平均月薪的一定比例(例如50%或更高)作為參考。
如果你的競業禁止約定中,雇主沒有明確提供這份獨立的合理補償,那麼這條款很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此外,我們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而《民法》第72條也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所以,如果競業禁止約定過於嚴苛,導致你難以生存,法院也會介入判斷其有效性。
案例分享:從實務看競業禁止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競業禁止條款的:
故事一:掌握核心機密的「超級業務」小陳
小陳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擔任關鍵業務主管,負責拓展重要客戶,並深度參與公司的產品研發與市場策略制定。他簽署了一份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任職於同業競爭公司,且公司每月會額外提供他離職前月薪70%的競業禁止補償金。
離職後,小陳被一家競爭對手公司挖角,擔任類似職務。原公司得知後,向法院提告小陳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公司確實有應受保護的客戶名單、技術資訊等「營業秘密」;小陳的職務確實能接觸並掌握這些核心機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務範圍都算合理;最重要的是,原公司提供了獨立且足以維持小陳生活的合理補償。因此,法院判決小陳確實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必須支付違約金。
故事二:沒有代償的「資深工程師」小美
小美在一家製造業公司擔任資深工程師,也簽了一份競業禁止條款。條款內容寫明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近似的業務,但契約中卻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競業禁止的補償金。
小美離職後,因為專業領域受限,只能到同性質的另一家公司任職。原公司得知後,主張小美違反競業禁止。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完全沒有提供任何代償措施,這對於小美在兩年內不能從事本業,顯然是極大的經濟負擔。此外,約定的限制期間長達兩年,且沒有明確的區域限制,也過於嚴苛。最終,法院判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離職前,我該怎麼做?實用建議給準備離職的你
面對競業禁止條款,身為員工的你並非只能被動接受。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幫助你保護自己的權益:
1. 仔細審閱契約內容
在簽署任何競業禁止約定前,務必逐字閱讀,特別留意: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以及是否有明確且獨立的補償條款。如果你對內容有疑問或覺得不合理,務必在簽署前提出協商。
2. 評估自己的職務與營業秘密的關聯性
思考你的日常工作是否真的會接觸到公司的核心營業秘密?你掌握的資訊是否真的符合《營業秘密法》的定義?這將影響競業禁止條款對你是否有效。
3. 保留相關證據
妥善保管所有與競業禁止約定、薪資明細、補償金給付相關的文件。這些都是未來若發生爭議時,保護你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4. 了解違約金的風險
即使競業禁止約定有效,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根據《民法》第252條,法院仍有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這意味著,即使你真的違約,也不一定會被判賠天文數字的違約金。
總結
競業禁止條款是勞資關係中常見的議題,但它並非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透過《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嚴格規範,台灣法律致力於平衡雇主保護營業利益與勞工工作權的雙方需求。身為準備離職的你,只要仔細審閱契約、了解自身權益、評估條款的合理性,就能更有自信地規劃職涯下一步,讓自己安心、合法地轉換跑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公司職位不高,也沒接觸什麼機密,競業禁止條款對我有效嗎?
A: 不一定有效。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這個條件。如果你的職位不高,且日常工作內容並未讓你接觸到公司的核心營業秘密,那麼即使你簽了競業禁止約定,該約定也可能被認定無效。法院會審查你實際的工作內容和權限,而非僅看職稱。
Q: 競業禁止補償金是包含在我的薪水裡嗎?
A: 絕對不是!《勞動基準法》第9-1條明確規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這表示競業禁止補償金必須是獨立於你原有薪資、獎金、分紅之外的額外給付。如果雇主聲稱你的高薪或獎金就是競業禁止補償,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競業禁止約定可能因此無效。
Q: 如果我簽的競業禁止約定期限是三年,會怎麼樣?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如果你的約定超過二年,法律會自動將其縮短為二年。所以,即使你簽了三年,也只需要遵守兩年。
Q: 我怎麼知道雇主說的「營業秘密」是不是真的營業秘密?
A: 判斷是不是「營業秘密」,要看它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定義: 1. 非一般人所知:這項資訊是不是只有公司內部少數人知道,外面的人很難取得? 2. 具有經濟價值:這項資訊是不是能讓公司賺錢,或在市場上取得優勢? 3. 有採取保密措施:公司有沒有明確的保密規定、簽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文件加註機密等? 如果你接觸的資訊很容易從公開管道取得,或公司對其保密措施不足,那它就不太可能是法律上的營業秘密。
Q: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中,只有部分內容不合理(例如區域太廣),那整份約定都無效嗎?
A: 不一定。目前實務傾向於採「部分無效」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競業禁止約定中只有部分內容(例如限制區域過廣)不合理,那麼只有該不合理的部分會被認定無效,其他合理的部分仍可能維持效力。但這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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