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勞工朋友在簽訂勞動契約或離職時,可能都會遇到「競業禁止約定」。這份約定要求您在離開公司後,不能到競爭對手那裡工作。公司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但對您來說,這卻可能嚴重影響找工作的自由和生計。如果公司沒有給您任何補償金,這個競業禁止約定還有法律效力嗎?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讓您清楚自己的權益!
競業禁止約定是什麼?
「競業禁止約定」是指公司與您約定,在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這類約定因為會限制您的工作權,所以法律對它的要求非常嚴格。
勞工權益的守護者:《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判斷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最核心的法條就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這條法律明確列出四個條件,公司與您的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這些條件,且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否則約定就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四個條件中,最關鍵的就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合理補償」:您的權益核心
- 必須是「額外給付」: 法律明確規定,這筆補償金不包含您在職期間的薪水、獎金或其他福利。它必須是公司為了限制您轉職,額外支付給您的。
- 金額要「合理」: 補償金額應足以讓您在競業禁止期間維持合理生活。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您離職時**月薪資的50%**作為判斷標準,但並非絕對。這筆錢的目的是彌補您因無法工作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其他法律對競業禁止的看法
除了勞基法,如果競業禁止約定過於嚴苛,導致您難以謀生,也可能因為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或《民法》「顯失公平」的原則而無效。
沒給代償金?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看待「沒給代償金」或「補償不合理」的競業禁止約定:
案例一:沒有代償金,限制又太廣!
小陳離職時被公司要求簽署競業禁止約定,內容是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去競爭公司上班,而且沒有任何地域限制。最重要的是,公司完全沒有提到會給小陳任何代償金。小陳覺得這份約定很不合理,因為他離職後根本沒辦法找到其他工作。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這份競業禁止約定欠缺代償約定,且限制範圍過廣,對小陳來說顯失公平。因此,判決這份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案例二:補償金少得可憐,形同虛設!
阿美離職時也簽了競業禁止約定,公司雖然有約定補償金,但條件非常嚴苛,而且金額僅相當於基本工資,遠低於她原本的薪水。阿美認為這筆補償金根本不足以維持她的生活。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競業禁止的補償金必須是「合理」的,足以彌補勞工的損失。這個案例中,公司約定的補償條件嚴苛且金額過低,顯然不是合理的補償。因此,判決這份競業禁止約定因為補償不合理而無效。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只要公司沒有給您「合理」的「額外」補償金,或競業禁止的限制太過嚴苛,這份約定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勞工朋友,您該怎麼保障自己?
- 簽約前仔細看: 在簽任何文件前,務必確認競業禁止條款中是否有明確的代償金約定(金額、給付方式、期間),以及限制範圍(期間、區域、職務)是否合理。
- 若無代償金,可主張無效: 如果契約中沒有代償金,或代償金明顯不合理,那麼即便您簽了,該競業禁止約定很可能也是無效的。
- 不確定時,尋求協助: 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有疑慮時,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意見,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只要公司沒有給您「合理」的「額外」補償金,或競業禁止的限制太過嚴苛,這份約定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結論:代償金是您捍衛工作權的關鍵
競業禁止約定並非公司說了算。法律賦予勞工工作權的保障,要求公司在限制您轉職自由的同時,必須提供合理的對價。下次遇到競業禁止條款時,請務必留意「代償金」這一項。記住,《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是您最堅實的後盾,讓您在職場轉換跑道時,能更有底氣,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競業禁止約定」?
A: 競業禁止約定是公司與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到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業工作,或從事類似業務。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客戶名單或技術等。
Q: 競業禁止約定一定要給「代償金」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所以,是的,公司必須提供合理的代償金,否則該約定可能無效。
Q: 「合理補償金」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A: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金額,但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勞工離職時月薪資的50%作為一個判斷標準。這筆錢必須是「額外給付」,不能包含在您在職期間的薪水或獎金中。
Q: 競業禁止的期限和範圍可以多廣?
A: 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者會被縮短為二年。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也必須在「合理範疇」內,不能過度廣泛,否則會被認定無效。
Q: 如果我簽了沒有代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還有效嗎?
A: 如果公司沒有給您合理的代償金,或代償金明顯不合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該競業禁止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您可以主張其無效,不需遵守。
Q: 公司說我的薪水已經包含競業禁止的費用了,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這表示代償金必須是公司額外支付的,不能將您在職期間的薪水或獎金算作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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