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禁止,卻沒拿到「代償金」?你的權益可能被侵犯了!
求職的路上,你是否曾遇過公司要求簽署一份「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這份條款聽起來很專業,但內容卻可能限制你離職後的發展,讓你心生不安。更讓人困惑的是,如果公司說要限制你,卻沒有給你相對應的「代償金」,這份約定還有用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解析台灣法律對競業禁止約定的規範,特別是「未給付合理代償金」對約定效力的影響。讓你了解自身權益,在職場上不再害怕簽署不明確的合約!
什麼是「競業禁止約定」?為什麼公司要簽?
簡單來說,「競業禁止約定」就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獨門技術等「正當營業利益」,而要求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或是從事相同性質的業務。這是為了避免員工帶著公司的機密跳槽,損害原公司的競爭力。
然而,這份約定也直接限制了你離職後的「工作權」,影響你選擇新工作的自由。因此,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約定的有效性,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並非公司說了算!
關鍵法條解析:代償金是競業禁止的「入場券」!
在台灣,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這條法規明確列出了四大要件,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競業禁止約定就可能無效!而其中最常被忽略、也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合理補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代償金」。
讓我們來看看這條重要的法條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條法條白話來說,就是告訴我們:
- 公司要有「真」秘密:公司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而且你真的有機會接觸到這些秘密。
- 限制範圍要「合理」:限制你不能做什麼工作、在哪裡工作、限制多久(最長兩年),都必須是合理的範圍,不能無限上綱。
- 公司必須給你「合理補償」:這是最重要的!公司必須支付一筆額外的、實質的費用,來彌補你因為競業禁止而不能自由選擇工作的損失。請注意,這筆錢不包含你原本的薪水、獎金等在職期間的收入!
如果公司簽了競業禁止約定,卻沒有符合這些規定中的任何一項,那麼這份約定就是無效的!你就不會受到它的拘束。
此外,當競業禁止約定以定型化契約(公司預先擬好的格式)呈現,而條款內容對勞工顯得不公平時,《民法》第247條之1也會介入,宣告該條款無效。畢竟,憲法第15條也保障了我們人民的「工作權」和「生存權」,任何限制都必須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
真實案例分享:代償金不是說說而已!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看看這些規定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公司說有補償,但可以從你新工作的收入扣?無效!
小陳是某科技公司的資深工程師,離職時,他簽了一份競業禁止合約,裡面寫明公司會給他離職前平均月薪50%的補償金。但同時也規定,如果小陳在競業禁止期間找到其他有收入的工作,他新工作的收入會從這筆補償金中扣除。如果新工作收入超過補償金,公司就不用支付。
結果,小陳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雖然不是直接的競爭對手,但仍被前公司主張違反競業禁止。法院審理後認為(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民事判決),這種「可以從新工作收入扣除」的條款,形同把補償義務轉嫁給勞工,讓勞工實際上根本沒有得到實質的補償。因此,法院判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代償金必須是「實質」的補償,不能只是名義上有,卻又用各種方式抵銷掉。如果公司這樣約定,等於是把限制你的成本轉嫁給你,這是不合理的!
案例二:完全沒給代償金,還限制超廣?當然無效!
小美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離職時也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這份條款不僅完全沒有提到任何代償金,還限制她在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在「國內外地區」從事任何與前公司「相同或相異」的業務。小美覺得這份約定太不合理,根本讓她無法生活。
後來,小美找到一份新工作,前公司卻告她違反競業禁止。法院審理後(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認定這份競業禁止約定因為完全沒有代償金,而且限制的期間長、區域廣(國內外地區)、範圍模糊(相同或相異職務),顯然對小美過於苛刻,已經超過了保護公司利益的必要範圍。因此,法院判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律點通提醒:缺乏代償金,加上不合理的限制範圍,是競業禁止約定無效的兩大殺手鐧。求職者務必留意這兩點!
求職者,你的權益這樣顧!
面對競業禁止約定,你不是只能被動接受。掌握以下幾點,幫助你保護自己的工作權益:
- 仔細審閱合約內容: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競業禁止條款,特別是關於「代償金」、「限制期間」、「限制區域」和「限制職業活動範圍」的約定。
- 確認是否有「合理補償」:檢查合約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公司將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你一筆「額外」的補償金。這筆錢不應包含在你原有的薪資福利中,也不能被你離職後的其他收入抵銷。
- 評估限制範圍是否合理: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限制的區域(例如:僅限台灣北部地區)、職業活動範圍(例如:僅限特定產品線的研發工作)和就業對象(例如:僅限特定幾家競爭公司),都應該是具體明確且不至於讓你完全無法謀生。
- 保留相關證據:如果公司要求你簽署競業禁止約定,請保留好這份合約。如果未來發生爭議,這些都是你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 不合理條款,勇敢主張無效:如果競業禁止約定未提供合理補償,或限制範圍顯然不合理,即使你已經簽署,也有權利主張該約定無效。法律是站在保護勞工權益這一邊的。
結論:掌握資訊,安心求職
競業禁止約定是職場上常見的條款,但它並非絕對有效。作為求職者,理解《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規定,特別是關於「合理補償」的要件,是保護你工作權益的關鍵。當公司未能提供實質且合理的代償金,或限制範圍過於嚴苛時,這份約定很可能就是無效的。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職場挑戰,安心追求理想的職涯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競業禁止約定」?我為什麼需要了解它?
A: 競業禁止約定是指公司為保護其營業秘密、客戶名單或技術等,要求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或職務。你必須了解它,因為這份約定會直接限制你離職後的求職自由和工作選擇,若不了解其有效要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不公平的條款,影響未來的職涯發展。
Q: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提到的「合理補償」具體是什麼?我的薪水算不算?
A: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所稱的「合理補償」,是指公司為了彌補你因競業禁止而無法自由選擇工作所生的損失,所給付的一筆額外費用。這筆錢必須是獨立於你在職期間所領的薪資、獎金或其他給付。換句話說,你原本的薪水不算是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補償金額應足以維持你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合理生活,實務上曾有以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作為參考,但並非絕對標準,重要的是其「實質性」,不能被你離職後的其他收入抵銷。
Q: 如果我簽署的競業禁止約定,限制期間長達3年,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如果你的約定超過兩年,法律會自動將其縮短為二年。也就是說,即使你簽了3年的約定,其法律效力也只有2年。你可以主張超過兩年的部分無效。
Q: 競業禁止約定中,限制「國內外地區」或「所有相同業務」合理嗎?
A: 通常不合理。法律要求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在「合理範疇」內。限制「國內外地區」或「所有相同或相異業務」這種過於廣泛的範圍,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因為這嚴重限制了勞工的生存權和工作權。合理的限制應具體明確,例如僅限於特定城市、特定產品線或特定幾家競爭公司,且不應超過保護雇主正當營業利益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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