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控違反競業禁止與背信罪?家屬必看法律解析
當您摯愛的家人突然面臨公司提告,指控他們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甚至還牽扯到「背信罪」的刑事責任時,想必心頭焦急萬分,充滿疑惑與不安。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和家人釐清現況,共同面對。
競業禁止條款,不等於刑事犯罪!
首先,您需要了解一個重要的觀念: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通常屬於「民事」上的契約糾紛,不一定會構成「刑事」上的「背信罪」。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這也是許多家屬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簡單來說,競業禁止是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客戶名單或技術等,與員工約定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從事相同性質的業務。這是一種民事契約的約定。
但並不是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有效喔!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競業禁止約定才算有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例如:公司沒有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或者禁止的期間、範圍太廣,那這個約定在民事上就是無效的,員工即使「違反」了,也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什麼是背信罪?為何門檻很高?
「背信罪」則是一種刑事犯罪,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它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並不是單純違反競業禁止就可以成立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構成背信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
- 「為他人處理事務」:這指的是員工被公司委託處理涉及公司財產利益的「外部事務」,例如代表公司簽約、管理資產等,而不是單純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或不從事競爭行為。
- 「違背其任務」:員工必須是濫用了被委託的權限,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單純的競業行為,通常不被視為「違背任務」。
- 「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員工必須有主觀上想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公司的意圖。
-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公司必須因此遭受實際的財產損失,而且這個損失與員工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非常謹慎,避免將民事糾紛過度刑事化。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有著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符合背信罪的所有嚴格要件,否則法院就必須判決無罪。
實際案例看分明:何時是民事?何時可能變刑事?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故事:
案例一:小陳的無罪故事
小陳原本在一家公司擔任營業部經理,簽有競業禁止條款。後來他離職後,雖然也成立了類似的公司,並承接了前公司曾提案但被客戶拒絕的企劃案。前公司因此提告他背信罪。
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客戶拒絕前公司的提案,是因為報價過高,純粹是商業考量,並非小陳從中作梗。前公司在客戶拒絕後,也已經沒有與客戶合作的意願,所以小陳的行為並未對前公司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害。
法院判決結果:小陳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員工設立了競業公司並承接業務,如果沒有直接證明他濫用職權、洩漏秘密,且前公司沒有因此受到實際損害,就不會構成背信罪。這只是民事上競業禁止條款的爭議。
案例二:小李的背信罪故事
小李是一家連鎖店的店長,同樣簽有競業禁止條款。但他卻在任職期間,利用店長的職務之便,私自向公司的進貨廠商購買相同的商品,並以比公司更低的價格銷售,與公司競爭,從中獲利,導致公司遭受損失。
法院判決結果:小李背信罪成立。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小李利用了「職務上所獲取的進貨資訊」,這被認定為濫用職權、違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直接導致公司利益受損。這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競業行為,而是涉及了職務上的不法行為,因此構成背信罪。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關鍵在於員工的行為是否涉及「濫用職務權限」、「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並直接導致公司「實際財產損害」。
刑事和解:雖然不能「撤告」,但仍極為重要!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使告訴人(公司)事後願意撤回告訴,法院仍會繼續審理。換句話說,公司不能單方面撤回刑事告訴。
然而,這並不代表和解沒有意義!
- 偵查階段:如果雙方在檢察官偵查期間達成和解,被告(家人)也已賠償或彌補損害,檢察官會將此視為重要的考量因素,有可能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讓案件不用進入法院審理。
- 審判階段: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和解則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這顯示被告有悔意並已彌補損害,法院可能會因此給予緩刑或減輕刑期的機會。
因此,即使背信罪不能撤告,積極與公司溝通並尋求和解,對於爭取有利的結果,仍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這樣的情況,身為家屬,您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家人呢?
- 保持冷靜,釐清事實:詳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包括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家人被指控的具體行為、公司提出的證據等。
- 檢視競業禁止條約的有效性:與家人一起檢視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四個要件,特別是是否有給予「合理補償」。如果條款本身無效,那家人的行為就沒有違反民事契約的基礎。
- 評估行為性質,區分民事與刑事:仔細分析家人的行為,是單純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民事問題),還是有利用職務之便、洩漏營業秘密等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這兩者判斷的界線非常重要。
- 積極尋求和解的可能性:即使是刑事案件,和解仍能為家人爭取到更好的結果。可以嘗試透過律師與公司進行協商,表達和解意願。
面對法律問題,家人的支持與理解是最大的力量。釐清事實、了解法律、積極應對,才能為家人爭取到最有利的局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被控違反競業禁止,就一定會構成背信罪嗎?
A: 不一定。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是民事上的契約糾紛,不必然構成刑事背信罪。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必須證明家人有「為他人處理事務」且「違背其任務」、有「不法意圖」,並對公司造成「實際財產損害」。如果只是單純從事競爭行為,沒有濫用職務權限或竊取營業秘密,通常不會構成背信罪。
Q: 如果我們和公司達成和解了,是不是刑事案件就沒事了?
A: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即使和解,公司也無法撤回刑事告訴。然而,和解對於案件仍有極大的幫助: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可能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已進入審判階段,法院也會將和解視為被告有悔意、已彌補損害的證據,進而給予緩刑或減輕刑期的機會。所以,積極和解對爭取有利結果非常重要。
Q: 我們該怎麼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A: 您可以檢視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四個要件:1. 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2. 勞工能接觸營業秘密;3. 期間、區域、範圍合理;4. 雇主有給予合理補償。特別要注意「合理補償」這一點,若條款不符其中任一要件,該競業禁止約定在民事上即屬無效。
Q: 什麼情況下,違反競業禁止會被認定為刑事案件?
A: 當員工的行為超越了單純的契約違反,例如: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客戶資料,並直接利用這些資訊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遭受實際財產損害時,才有可能構成背信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濫用職權」或「違反忠誠義務」的惡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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