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看:承攬、轉讓下的連帶賠償與責任風險
在台灣的商業環境中,無論是將業務外包給承攬商,或是進行公司併購與轉讓,身為雇主,您是否曾擔心過潛在的法律風險?特別是當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或是接手舊公司後,卻發現前雇主遺留的勞動債務?這些情況都可能讓您面臨「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挑戰。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範、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風險管理策略,幫助您有效預防與應對。
釐清責任: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探討雇主連帶責任前,我們首先要理解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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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無過失責任)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所致的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應負擔補償責任。其核心原則為無過失責任主義,即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只要勞工因執行職務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即應負補償責任。這是法律為保障勞工所設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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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過失責任)
- 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要證明行為人(或其僱用人)有故意或過失,且其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賠償範圍通常較補償為廣,除了財產上損害(如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還可能包括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
兩者關係: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已給付的職災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的賠償金額。這意味著職災補償是基礎保障,若勞工能證明雇主有過失,仍可另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但已領取的職災補償會被扣除。
承攬關係下的連帶責任:發包方也難脫身
當您將事業外包給承攬商時,雖然勞工不是您直接僱用,但法律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仍擴大了原事業單位的責任範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明確規定了原事業單位在承攬關係中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您把工作外包,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災,您作為原事業單位,仍需與承攬商一起負擔職災補償責任(這屬於無過失責任)。更甚者,如果您還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那麼您將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屬於過失責任)。
此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也有類似規定,再次強調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對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
公司改組或轉讓:新雇主實質承繼責任
當您的事業單位進行改組、轉讓或併購時,新雇主是否要承擔舊雇主的勞動契約責任,特別是勞工年資的承認,是判斷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重要環節。
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直接規定新舊雇主連帶責任,但實務上法院會採實質認定原則,審酌新舊事業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實質上的承繼關係。例如,股東是否相同、營業項目、供應商、客戶是否延續、員工是否繼續留用等,以判斷是否應承認勞工的年資,進而影響新雇主對勞工權益的承擔。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責任如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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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承攬工程意外,原廠也得賠?
- 某年,一家大型科技廠將部分廠房維修工程發包給A工程公司。A公司僱用的小陳在施工時,不慎因機器操作失誤而受傷。小陳向A公司及科技廠主張職災補償。儘管科技廠認為小陳是A公司的員工,與自己無直接僱傭關係,但法院最終認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科技廠作為原事業單位,必須與A工程公司連帶負擔小陳的職災補償責任。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外包業務,原事業單位也無法完全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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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公司換招牌,年資卻得照算?
- 多年前,一家老牌汽車銷售公司因經營不善,股東決定另設一家新公司,並將原有的業務、客戶與大部分員工都轉移到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後,繼續僱用原公司的員工,但卻不承認他們在舊公司的年資。後來,新公司因故解僱部分員工,卻拒絕支付資遣費。法院審理後發現,新舊兩家公司的股東幾乎相同,業務也完全延續,實質上只是「換湯不換藥」。因此,法院認定新公司必須承認員工在舊公司的年資,並依法支付資遣費。這說明了法院在判斷雇主責任時,會看「實質」而非「形式」。
雇主必備:風險管理實用指引
了解風險後,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管理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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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業務時,請務必審慎評估承攬商:
- 能力與財務狀況: 確認承攬商具備良好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並有足夠的財務實力來承擔潛在的職災補償責任。
- 契約明確化: 在承攬契約中,清楚約定雙方的安全衛生責任、職災補償義務,並要求承攬商提供足額保險證明。
- 適度監督: 依法您仍有督導承攬人遵守安全衛生規定的義務,建立合理的監督機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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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公司併購或轉讓時,務必做好盡職調查:
- 勞動債務盤點: 全面清查目標公司的勞動債務,包括未決的職災案件、資遣費、退休金等潛在風險。
- 契約約定: 在併購或轉讓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新舊雇主之間勞動債務的承擔方式與求償機制。
- 員工權益溝通: 若有留用員工,應明確告知其工作條件、年資計算方式,並確保其權益不受損。
結論:穩健經營,從了解法律開始
「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是企業經營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無論是透過承攬關係進行業務外包,或是因公司改組、轉讓而成為新雇主,了解並妥善管理這些法律風險,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更能避免企業面臨鉅額賠償與聲譽受損。從選擇合作夥伴到內部管理,每一個環節都應謹慎以對,確保您的企業在法律規範下穩健運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A: 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負「無過失責任」,只要勞工因職災受傷,雇主就需補償醫療費、工資等,是最低保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需證明雇主或其受僱人有「過失」且造成損害,賠償範圍更廣,可能包含精神慰撫金。職災補償可抵充侵權賠償。
Q: 如果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災,但承攬商無力賠償,原事業單位該怎麼辦?
A: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即使承攬商無力賠償,原事業單位仍需承擔連帶責任。建議原事業單位在簽約前審慎評估承攬商的財務能力,並要求其投保足額保險。支付補償後,原事業單位對承攬商有求償權。
Q: 公司轉讓後,新雇主一定要承認舊員工的年資嗎?
A: 實務上會採「實質認定原則」。如果新公司實質上承繼了舊公司的業務、客戶、供應商,並繼續留用原員工,即使形式上是新設公司,法院仍可能認定新雇主應承認舊員工的年資,並承擔相關勞動債務(如資遣費、退休金)。
Q: 連帶賠償責任中,時效完成會有什麼影響?
A: 在有全部求償權的連帶責任關係中(例如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雇主對受僱人),若主要責任方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次要責任方(如原事業單位或雇主)為避免支付賠償後無法求償,實務上可援用該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因此,勞工應特別注意請求權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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