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必讀: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你準備好了嗎?
在快速變化的商業環境中,企業的組織調整、業務外包或策略性併購日益頻繁。這些看似單純的商業決策,背後卻隱藏著人資部門必須高度關注的法律風險——「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當勞工權益受到損害時,公司是否可能因為承攬關係、併購行為,甚至員工的個人行為,而必須與其他實體共同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今天,律點通將為人資夥伴們,完整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最精準的風險管理策略,助您在企業經營中穩健前行,成為勞資關係的守護者。
一、承攬與再承攬關係:職災連帶補償的防火牆
當公司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承攬商,或承攬商再轉包給其他公司時,一旦發生職業災害,責任歸屬往往複雜難解。台灣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特別擴大了雇主責任的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 明確指出: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這代表,無論是原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只要與該承攬業務有關,且勞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職災,都可能與實際雇主(最後承攬人)負擔連帶的「無過失補償責任」。即使您沒有直接僱用該名勞工,也可能因承攬關係而被要求負擔醫療費、工資補償等。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更進一步規定: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原事業單位沒有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導致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災,除了無過失補償責任外,還可能因「過失」而負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外包工程職災,誰來負責?
情境故事一: 某營造公司將工地保全業務外包給保全公司。保全公司的謝先生在工地執勤時,不幸被砂石車爆胎波及受傷,導致職災。謝先生的家屬向營造公司主張,營造公司作為中間承攬人,應與保全公司連帶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保全業務並非營造公司的核心工程,但工地保全工作與營造業務有合理關聯性,且營造公司對工地內車輛進出及潛在危險有預見與控制能力。因此,認定營造公司為《勞動基準法》第62條所稱的「中間承攬人」,應與保全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
人資啟示: 即使是輔助性業務的外包,只要與公司核心業務有合理關聯,且公司對其風險有預見或控制能力,都可能被認定為承攬鏈中的一環,進而產生連帶職災補償責任。務必加強對承攬商的職安衛管理與合約規範。
二、企業併購與轉讓:新舊雇主的責任承繼
當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營業轉讓時,勞工的年資、資遣費等權益該如何處理?這牽涉到新舊雇主的責任劃分。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條文確立了兩個重點:
- 留用勞工: 新雇主必須承認其原有工作年資。
- 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 由舊雇主負責終止契約並支付資遣費。
《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 也進一步細化了這些規定,強調勞工對於是否留用具有自主決定權。若勞工不同意留用,仍應由併購前的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
實務案例:企業分割,老員工權益如何保障?
情境故事二: 某投資公司因業務調整,將部分製造業務分割給新成立的子公司。隨後,投資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終止了在品保部門任職多年的許先生的勞動契約。許先生主張終止不合法,因為兩家公司實質上仍是「一家人」。
法院怎麼看? 法院發現,雖然形式上是兩家公司,但投資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且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財務、營運、人事等都由投資公司操控,兩者具有高度的「實體同一性」。法院認為,投資公司是假藉分割形式來達成解僱目的,構成權利濫用,因此認定終止契約無效,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
人資啟示: 企業進行組織變動時,不能僅看形式,更要關注實質關係。若新舊公司之間存在高度控制與從屬關係,法院可能認定其為同一雇主,不得藉由形式上的分割來規避對勞工的解僱限制及其他雇主責任。
三、民法上的僱用人侵權責任:主管行為,公司連帶
除了職災補償與併購責任,公司也可能因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 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條文涵蓋範圍廣泛,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法侵害到第三方的權利(例如:主管性騷擾、員工開公務車肇事、工程人員施工不當造成鄰損等),公司(僱用人)就可能與該員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公司可以舉證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但在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
四、人資部門的實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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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再承攬關係管理:
- 審慎評估承攬商: 選擇有良好職安紀錄、具備合格證照的承攬商。
- 明確合約條款: 在承攬契約中,應明確約定職安衛責任歸屬、保險要求(如營造綜合險、雇主意外責任險),並約定一旦發生職災,承攬商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及求償權益。
- 落實職安衛監督: 原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承攬商的工作場所進行必要的安全衛生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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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與轉讓程序:
- 詳盡勞工權益評估: 併購前務必評估勞工年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潛在負債,並在併購協議中明確新舊雇主間的責任分擔。
- 合法通知與溝通: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書面通知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並給予勞工充分時間決定是否留用。尊重勞工意願,並確保溝通透明。
- 舊雇主責任釐清: 對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勞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合法終止契約並支付資遣費,避免責任不清。
- 避免實體同一性爭議: 企業組織變動應有明確的商業目的,避免形式上分割卻實質上仍高度控制,以免被法院認定為規避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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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行為與民法責任:
- 建立完善規章: 明確員工行為準則、職務範圍,並建立申訴管道。
- 加強教育訓練: 定期對員工進行法治教育、職安訓練,提升其法律意識與風險認知。
- 落實監督機制: 對於員工執行職務的行為,應有合理的監督機制,並在發現不法行為時及時制止與處理。
結論:主動管理,遠離風險
新雇主連帶賠償責任並非遙不可及的法律條文,而是人資部門在日常營運中必須面對的實務挑戰。無論是外包業務的職災風險,或是企業併購時的勞工權益承繼,乃至於員工在職務上的不當行為,都可能讓公司面臨連帶責任。
理解這些法律要件,並將其融入企業的風險管理與內部規章中,主動採取預防措施,將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保障企業永續發展。人資部門不僅是人才的管理者,更是企業法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您的專業判斷與積極作為,將是公司最寶貴的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將業務外包給承攬商,如果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災,我們公司會被連帶負責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原事業單位(您的公司)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的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即使您的公司沒有直接過失,也可能因承攬關係而負擔無過失的補償責任。因此,務必在承攬合約中明確責任分擔,並要求承攬商投保相關保險。
Q: 企業併購後,如果被併購公司的員工不願意留任,資遣費應該由新公司還是舊公司支付?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企業併購法》第17條,對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任的勞工,應由併購前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新公司(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僅需對同意留用的勞工承認其原有工作年資。
Q: 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造成第三方損害,公司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公司)應與該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推定過失責任」,公司若能證明在選任和監督員工時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則可免責。但實務上,舉證免責的難度較高。
Q: 如何避免公司在企業分割或組織重組時,被認定為規避雇主責任?
A: 關鍵在於避免「實體同一性」的爭議。若新舊公司在形式上雖不同,但實質上具有高度控制與從屬關係(如母子公司間高度控制、人事財務業務高度重疊),法院可能認定其為同一雇主,進而否定其藉由形式上的組織變動來規避勞動法上的責任。建議確保企業分割或重組有明確的商業目的,且新舊公司在經營上應有足夠的獨立性,並嚴格遵守《勞動基準法》和《企業併購法》關於勞工權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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