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必讀:忠實義務與競業限制的法律風險管理
身為公司董事會的一員,您不僅是決策者,更是公司利益的守護者。台灣法律對公司負責人,特別是董事,課予了嚴格的「忠實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這些規範旨在確保董事在執行職務時,能以公司最大利益為依歸,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衝突或損害公司資產。然而,這些義務的界線何在?違反後果又有多嚴重?這正是每位董事都必須深刻理解的課題。
核心法律義務:忠實執行與善良管理人注意
所有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都必須遵守以下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確立了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的兩大核心原則:
- 忠實執行業務:要求董事必須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將公司的最佳利益置於個人或第三人利益之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意指董事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具備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有的謹慎與專業,充分評估資訊、審慎決策。
一旦違反這些義務,並導致公司受損,董事便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具體的法律責任。
競業禁止:忠實義務的具體實踐
競業禁止義務是忠實義務的延伸,專門規範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取得的資訊、資源或影響力,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法律有明確規定: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這表示,如果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若想從事任何與公司營業範圍相關的活動,無論是為自己或為他人,都必須向股東會充分說明並取得許可。若未經許可即從事競業行為,公司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這就是所謂的「歸入權」。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有限公司的董事,雖然《公司法》第209條並未直接適用,但依據《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有限公司執行業務的股東(通常即為董事)仍應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規範。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董事責任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晰地理解其應用與潛在風險。
案例一:公司無實際營業,董事仍受競業限制?
某公司董事長陳先生,在擔任A、B兩家海運承攬運送公司董事長期間,另行設立了C公司經營同類業務。A、B公司主張陳先生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歸入其所得。
法院審理後發現,A公司雖登記有營業項目,但長期以來幾乎沒有實際營業能力,僅有微薄甚至為零的課稅所得。因此,法院認為A公司董事並無競業禁止義務的適用。然而,B公司則有實際營運,且股東會已決議行使歸入權,因此判決陳先生將其從競業行為中獲得的所得歸入B公司。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並非一概而論。公司必須具有實際營業能力,才能主張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但若公司有實際營運,董事仍需嚴守規範。同時,董事職務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使已不實際參與公司事務,仍可能被視為董事而負擔相關義務。
案例二:競業所得與公司損害,可否同時求償?
陳先生與其子陳良政分別擔任某科技公司(假設為「立山科技」)的董事長及董事。在公司出售股份前,陳良政卻以其弟名義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假設為「立固科技」),經營與立山科技相同的業務,並將立山科技的協力廠商及訂單轉移給立固科技,導致立山科技的營業額大幅銳減。
立山科技除了要求歸入陳良政從立固科技獲得的所得外,也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44條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指出,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獲得的所得,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但如果董事的行為同時導致公司遭受實際損害,公司仍可依一般侵權或委任規定,另行請求損害賠償。這兩者並非互斥,公司可以選擇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主張權利。
律點通解析:此案釐清了「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歸入權是針對董事不當所得的追討,不以公司受損為前提;而損害賠償則是針對公司實際損失的彌補。若董事的競業行為不僅獲利,還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雙管齊下,同時主張歸入權與損害賠償,以最大化保障公司權益。
董事會成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日益嚴格的公司治理要求,作為董事會成員,您應採取以下積極措施:
- 徹底理解並遵守公司章程:確保章程中關於董事權責、利益迴避、競業限制等條款清晰明確。
- 建立完善的內部審核機制:對於涉及董事或關係人的交易,應有嚴格的審核流程,確保其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 透明揭露與取得許可:若有任何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涉及競業的行為,務必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充分揭露所有重要資訊,並取得合法有效的決議許可。
- 定期檢視與風險評估:定期檢視公司的營運狀況與市場環境,評估潛在的法律風險,並及時調整內部政策。
- 公開發行公司尤其謹慎: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違反行為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責任,甚至可能被訴請法院解任職務,務必加倍警惕。
結論:合規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董事的忠實義務與競業限制,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維護公司聲譽、保障股東權益、促進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作為董事會成員,您的每一次決策、每一個行為都牽動著公司的命運。透過深入理解這些法律規範,並將其融入日常的公司治理實踐中,您將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引領公司走向更穩健、更光明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董事的忠實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有何不同?
A: 忠實義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要求董事在所有職務行為中,都應以公司最佳利益為優先,避免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而競業禁止義務則是忠實義務的一個具體體現,它特別針對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有競爭關係的行為,除非獲得股東會的許可。
Q: 如果董事在擔任職務前就已經經營相關業務,是否仍受競業禁止限制?
A: 即使董事在擔任職務前已經營相關業務,一旦成為公司董事,其行為仍會受到《公司法》第209條競業禁止義務的規範。因此,董事應向股東會充分說明其現有業務內容,並取得股東會的許可。若未經許可,仍可能被視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Q: 公司解散清算期間,董事的忠實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是否仍適用?
A: 公司解散後,其營業活動通常停止,轉入清算程序。此時,嚴格意義上的「競業禁止義務」可能不再適用,因為公司已無實際營業可被競爭。然而,董事(或轉為清算人)仍負有「了結現務」及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意味著,董事不得利用清算期間的職務之便,將公司資產或業務機會轉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否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Q: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公司除了行使歸入權外,還能採取什麼行動?
A: 除了行使歸入權將董事的競業所得歸入公司外,如果董事的競業行為導致公司遭受實際損害,公司還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或《民法》第544條,向該董事請求損害賠償。這兩種權利可以同時主張,並非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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