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商老闆,您是否曾因為販售的商品被指控侵犯商標權而感到焦慮不安?
在台灣,商標侵權是嚴重的法律問題,尤其對於批發商而言,一不小心就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許多批發商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上游廠商進貨了仿冒品,導致自身捲入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商標法》中與仿冒商標罪最相關的條文,透過實際案例解析,讓您清楚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誤觸法網。
仿冒商標罪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95條與第97條
當您被指控仿冒商標時,最常涉及的法條就是《商標法》第95條和第97條。這兩條文分別規範了不同層次的侵權行為,理解它們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的刑事責任
這條文主要針對直接的商標權侵害行為,例如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上。即使您並非商標的原始製造者,若有參與相關的製造、販賣、持有、陳列等行為,都可能觸犯此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文主要針對未經授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論是直接在商品上貼牌、製造,還是販賣、陳列附有仿冒商標的標籤、包裝,都可能構成犯罪。請注意,如果商標是「相同」且用於「同一」商品,原則上不需證明「混淆誤認之虞」,但實務上對此仍有爭議,法院會考量實際情況。此外,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進行上述行為,也同樣受罰。
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的刑事責任
這條文對批發商尤其重要,它處罰的是「知情」的販賣行為,通常適用於那些販賣他人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行為人。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或服務,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文處罰的是「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的行為。這裡的「明知」要求的是直接故意,意思是您必須清楚知道這是仿冒品,而且有意圖地去進行這些行為。如果只是不小心、不知情,或者只是預見到可能性但沒有積極促成,通常不會構成此罪。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職業、經驗、商品價格、知名度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明知」。
掌握關鍵法律概念,釐清責任歸屬
了解法條文字還不夠,您還需要掌握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才能更好地判斷自己的處境。
商標的「使用」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該商品、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或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簡單來說,只要是為了商業推廣而讓消費者接觸到商標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使用」。
商標的「相同」與「近似」怎麼判斷?
- 相同: 指您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完全一致。
- 近似: 指您使用的商標,足使一般人對該商品之來源與信譽發生混淆。判斷是否構成「近似」,法院會採異時異地通體觀察原則,不會逐字逐圖比對,而是看整體外觀、觀念、名稱、文字或讀音方面是否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的可能。
什麼是「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這是判斷商標侵權的核心客觀要件之一。它不只是消費者誤認您的商品與正版商品為同一品牌,也包含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者誤認兩者之間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即使您在販售時已向買家明示為仿冒品,但若仿冒品外表唯妙唯肖,仍可能使接觸該仿冒品的「第三人」混淆誤認係「真品」,利用商標所能表彰的市場價值,仍具有「欺騙他人」的意圖。
「故意」與「明知」:判斷您是否有罪的關鍵
- 《商標法》第95條的「故意」: 指行為人對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
- 《商標法》第97條的「明知」: 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屬於直接故意。倘若您只是有所預見,但消極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發生(間接故意),或者只是不小心(過失),則不構成此罪。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您的職業、經驗、商品價格、知名度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明知」。
批發商的真實困境:從案例看「不知情」的攻防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判斷「近似」與「明知」。
案例一:批發商阿昌的「商標近似」疑雲
阿昌是一位服飾批發商,某次從供應商那裡進了一批印有「JOJOBA」字樣的衣服。後來,他被指控侵犯了知名品牌「NATURALLY JOJO」的商標權。阿昌在法庭上辯稱,供應商向他保證這是合法註冊商標,他因此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兩個商標都有「JOJO」的元素,但「NATURALLY JOJO」與「JOJOBA」在外觀、英文書寫字體的排列方式上,一目即可辨別顯非「相同」,且非「相似」。若採「異時異地通體觀察」原則,單純以「JOJOBA」字母的商標圖樣,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不構成「近似」。加上法院也採信阿昌主觀上確實不知情,最終判決阿昌無罪。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被指控,若能證明商標不構成「近似」,或者您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仍有機會脫罪。法院會仔細審查商標的相似程度和混淆可能性。
案例二:打工小妹小美的「明知」判斷
小美在一家服飾店打工,販售一款印有近似「外雙C」圖樣的上衣,結果被警方查獲。檢察官認為她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意圖陳列近似商標商品。小美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來自偏鄉,對名牌不熟悉,只是顧店打工,完全不知道那是仿冒品。
法院雖然認定該商品圖樣與著名商標高度近似,且商品相同,確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然而,法院審酌小美為來自台東的原住民,對女裝不熟,且僅為打工性質的顧店員,接觸名牌服飾機會微乎其微,對名牌商標較陌生。因此,法院採信她「我不知道是仿冒品」的辯詞,認定她欠缺《商標法》第97條所要求的「明知」這個直接故意,最終判決小美無罪。
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商標法》第97條的「明知」必須是直接故意。法院在判斷主觀要件時,會綜合考量被告的個人背景、職業、對商品的熟悉程度、商品價格等具體情境,並非僅憑客觀事實就直接推斷「明知」。證明自己沒有「明知」是您自保的關鍵。
批發商的自保之道:預防與應對策略
面對仿冒商標的風險,批發商可以採取以下積極措施來保護自己:
1. 嚴格把關商品來源
- 索取授權證明與進貨憑證: 務必向供應商索取合法授權證明或完整進貨憑證。這些文件是證明您商品來源合法的重要依據。
- 警惕異常低價: 對於價格明顯低於市價的知名品牌商品,務必提高警覺。這通常是仿冒品的警訊,切勿貪小便宜。
2. 主動進行商標查詢
在進貨或販售新商品前,可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查詢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已註冊,以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這能有效降低誤觸法網的風險。
3. 避免「擦邊球」行為
即使您認為商標圖樣不完全相同,也應避免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設計,以免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商標設計上保持高度原創性,或確保獲得合法授權,是最佳的策略。
4.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
進銷貨單據、付款證明、與供應商的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Email)等,都應妥善保留。這些都是證明您清白、釐清責任歸屬的重要證據,尤其在證明您「不知情」時,能發揮關鍵作用。
重要提醒: 即使您辯稱不知情,若客觀證據(如商品知名度極高、價格差異巨大、您在該行業經驗豐富等)足以證明您應知情,仍可能被認定有「明知」或「故意」。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販售仿冒品,同樣構成犯罪,且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結論
仿冒商標罪對批發商而言是嚴峻的挑戰,但只要您深入理解《商標法》第95條與第97條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混淆誤認之虞」和「明知」這些關鍵概念,並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就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記住,謹慎查核、保留證據,是您在商場上站穩腳跟的重要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批發的商品是不是仿冒品?
A: 您應該從幾個面向來判斷:首先,務必向供應商索取合法的商標授權證明或完整的進貨憑證。其次,留意商品的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行情,過低的價格往往是仿冒品的警訊。最後,您可以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查詢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已註冊,以及其指定的商品類別,進行初步的查核。
Q: 如果我只是幫忙代銷或陳列仿冒品,沒有實際販賣,也會有事嗎?
A: 根據《商標法》第97條的規定,只要您「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即使只是「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都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即使沒有完成實際的交易行為,只要有這些意圖性的準備行為,且具備「明知」的主觀要件,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Q: 我已經跟客人說這是仿冒品了,還會構成犯罪嗎?
A: 是的,即使您已向直接買家明示商品為仿冒品,仍可能構成犯罪。因為法院在判斷「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會考量更廣泛的「第三人」。若仿冒品外表極度相似,仍可能使接觸該仿冒品的「第三人」誤認其為真品,進而利用商標所能表彰的市場價值,這仍被視為具有「欺騙他人」的意圖,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Q: 《商標法》第97條的「明知」與一般「故意」有什麼不同?對我有什麼影響?
A: 《商標法》第97條所要求的「明知」是屬於直接故意,這表示您必須清楚知道您販賣、持有、陳列的商品是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仿冒品,並且有意圖地去進行這些行為。這與一般「故意」可能包含的「間接故意」(即預見可能發生,但放任其發生)不同。對您而言,這是一個有利的點,因為檢察官或法院必須證明您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不是僅僅「應注意而未注意」或「可能知道」就能定罪。因此,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則較難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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