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品銷毀:商標權人打擊侵權、維護品牌的法律武器
身為商標權人,您是否曾為市場上充斥的仿冒品感到頭痛?這些非法商品不僅侵蝕您的市場份額,更嚴重損害您的品牌形象與商譽。面對這樣的挑戰,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您還擁有一項強大的法律武器,那就是「仿冒品銷毀請求權」。
這項權利不僅能讓侵權者付出代價,更能從根本上清除市場上的仿冒品,防止侵害持續擴大。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權利,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助您有效捍衛品牌。
認識您的權利:《商標法》第69條
當您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時,最核心的法律依據就是《商標法》第69條。這條法規賦予商標權人多重保護,其中最關鍵的便是排除侵害與銷毀仿冒品的權利。
《商標法》第69條:
-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告訴我們:
- 第一項: 如果您的商標權已經被侵害(例如仿冒品已經在市場上流通),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停止侵害。如果只是有侵害的可能,您也可以請求法院預防侵害發生。
- 第二項(銷毀請求權): 在您請求停止侵害的同時,您可以進一步請求法院命令銷毀這些仿冒品,甚至是製造這些仿冒品的原料或工具。不過,法院在決定是否銷毀時,會考量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善意的第三方。
- 第三、四項: 侵權人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害,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請特別注意,損害賠償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10年),而銷毀請求權的性質與時效則有所不同。
銷毀請求權的行使時機:只要侵害持續,您就能主張!
這是一個商標權人常常感到困惑的重點:「仿冒品銷毀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時效上是不同的!
相較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明確的2年或10年時效限制,銷毀請求權的性質更偏向於「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這代表只要侵害商標權的狀態持續存在,或者仿冒品仍有流通於市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風險,商標權人就可以行使銷毀請求權,不受上述損害賠償時效的限制。法院會根據侵害的狀況、仿冒品的數量和市場流通情形等因素,來判斷銷毀的必要性。
實務案例:銷毀請求權如何發揮作用?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銷毀請求權是如何被法院認可並執行的。
案例一:知名品牌A成功銷毀持續販售的仿冒品
某知名國際品牌A發現,一家B公司及其負責人C先生未經授權,持續製造並販售仿冒其商標的商品。警方在查緝後扣得大量仿冒品,但B公司及其負責人仍未停止侵權行為。品牌A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也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請求排除侵害並銷毀仿冒商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侵權人被查獲後仍繼續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且品牌A的商標仍有被侵害的可能,有必要採取預防措施。因此,法院判決准許品牌A的請求,命令銷毀所有查扣的仿冒商品。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只要侵權行為持續存在,且商標權仍有受侵害的風險,銷毀請求權就能被有效行使。
案例二:德國品牌D銷毀未外銷的仿冒包裝材料
德國知名品牌D發現,一家台灣E公司仿冒其「D」商標,並將仿冒商標印製在活塞環的包裝匣卡上,準備外銷。雖然這些商品尚未正式流入市場,但其包裝上已明確印有仿冒商標。品牌D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並銷毀這些仿冒的包裝材料。
法院認定E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並依《商標法》相關規定,判決E公司應負擔費用,將高達15萬個印有仿冒「D」商標的活塞環包裝匣卡全部銷毀。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尚未完成銷售的半成品或包裝材料,只要其上附有仿冒商標並構成侵權,商標權人仍可請求銷毀,以徹底杜絕侵權源頭。
商標權人,您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 即時行動,全面蒐證: 一旦發現仿冒品,請立即蒐集證據,包括仿冒品的照片、購買證明、銷售紀錄、侵權人的詳細資訊等。越早行動,越能有效遏止損害。
- 明確區分請求權: 清楚了解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銷毀請求權的差異。損害賠償有時效限制,而銷毀請求權只要侵害持續,您就能主張。
- 評估銷毀成本: 在訴訟中,您可以請求侵權人負擔銷毀仿冒品的費用。這是一項重要的成本考量。
- 注意法院裁量: 法院在決定是否銷毀時,會考量侵害程度、銷毀必要性及是否影響善意第三人。因此,在請求時應充分說明銷毀的必要性,例如仿冒品品質低劣可能損害品牌形象。
結語:積極捍衛,品牌永續
仿冒品銷毀請求權是您作為商標權人,在面對侵權行為時的一項重要武器。它不僅能幫助您追究侵權者的責任,更能從根本上清除市場上的非法商品,維護您的品牌價值和市場秩序。積極監測市場、及時蒐證並主張您的權利,是確保品牌永續經營的關鍵。請記住,您的行動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最有效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銷毀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時效性。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明確的2年或10年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時效就無法請求。但銷毀請求權的性質屬於排除或防止侵害,只要仿冒品持續存在於市場或有流通之虞,商標權人就可以行使,不受上述時效限制。兩者雖然常併同提出,但法律性質與適用時機不同。
Q: 如果發現仿冒品已經在市場上流通很久了,還能請求銷毀嗎?
A: 是的,只要仿冒品仍然存在於市場上,或者有繼續流通、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風險,您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銷毀。銷毀請求權的重點在於「排除持續存在的侵害狀態」,而非僅限於侵權行為剛發生時。但越早採取行動,蒐證會越容易,效果也越好。
Q: 銷毀仿冒品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A: 原則上,銷毀仿冒品的費用應由侵害商標權的侵權人來承擔。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您可以將銷毀費用納入請求項目中,要求法院判決侵權人負責支付相關費用,確保您的品牌權益得到全面維護。
Q: 如果仿冒品已經賣給了不知情的消費者(善意第三人),還能請求銷毀嗎?
A: 法院在審酌銷毀請求時,會考量是否影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仿冒品已經流入善意第三人手中,法院可能會採取其他替代處置,例如命令侵權人回收商品、塗銷商標標識,而非直接銷毀,以平衡各方權益。但這並不影響您對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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