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被仿冒了?了解如何計算應得的損害賠償!
當您的心血結晶——精心打造的商標遭到仿冒,那種憤怒與無力感相信您一定深有體會。然而,除了情感上的衝擊,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您的品牌討回公道,並獲得應有的損害賠償。身為智財權利人,了解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在台灣,商標權人若因商標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其權利基礎主要來自於《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該條文明確賦予商標權人向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而至於「賠償金額」該如何計算,則有賴於《商標法》第71條的詳細規範。接下來,我們將深入解析這些重要的法條,並提供實務上的操作指引。
釐清請求權基礎:《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確立了您作為商標權人,在您的商標權被侵害時,有權向侵害人請求賠償。但前提是,侵害人必須是「故意」或「過失」地進行侵害行為。這意味著,您需要證明侵害行為的存在,以及侵害人主觀上的可歸責性。
核心關鍵:損害賠償的四種計算方式—《商標法》第71條
一旦請求權基礎確立,接下來就是最關鍵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四種計算方式,您可以視情況選擇最有利的一種。這條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讓我們來詳細看看它的內容:
《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四種計算方式各有其適用情境與證明難度,以下為您逐一解析:
1. 依《民法》第216條: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
這是最傳統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著重於填補您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原本「可得預期」卻因侵權而未能獲得的利益。例如,因仿冒品導致您的銷售量下滑、商譽受損,或為調查侵權所支付的費用等。然而,這類損害的舉證難度通常較高。因此,法條也提供了一個替代方案:如果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您可以主張「正常情況下應得的利益」減去「受侵權影響後所剩的利益」來計算差額。
2. 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讓仿冒者「吐」出不法所得
這種方式是計算侵權人因為仿冒行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來作為您的損害賠償。這對智財權利人來說,有時是較為直觀的計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仿冒者無法提供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法院可以直接將其「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這對仿冒者來說是相當嚴苛的規定,也鼓勵仿冒者誠實舉證。
3. 查獲仿冒品零售單價倍數:簡便而有力的求償方式
當有實際查獲的仿冒商品時,這是常用且相對簡便的計算方式。賠償金額會是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但請注意一個重要門檻:如果查獲的仿冒品數量超過1500件,則不適用倍數計算,而是直接以這些仿冒品的「總價」(零售單價乘以數量)來定賠償金額。
4. 相當於權利金數額:以授權金為基準
如果您的商標有實際授權他人使用的紀錄,或者市場上有明確的授權金行情,您可以主張以仿冒者應支付給您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這種方式適用於您有明確授權模式的情況。
法院的「酌減權」:賠償金額並非絕對
即使您根據上述方式計算出一個金額,《商標法》第71條第2項也賦予法院「酌減」的權力。當法院認為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時,可能會依職權酌減。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侵權的惡性程度、期間長短、規模大小、商標知名度、您實際受到的損害以及仿冒者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來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賠償計算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計算方式在實務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前加盟主仿冒商標,法院酌減賠償
小陳經營著一家知名的「小陳文具天堂」連鎖店,並註冊了相關商標。他的前加盟主阿華在契約終止後,卻仍持續在原店址使用「小陳文具天堂」的招牌、員工制服與價格標籤等。小陳發現後,向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計算了阿華在侵權期間的總銷售額,扣除成本後得出其所得利益。然而,法院考量阿華的文具店屬於地域性經營,且消費者考量因素多元,認為阿華的所得利益並非全部都來自於侵害小陳的商標權。因此,法院行使了《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的酌減權,將賠償金額從計算出的獲利大幅酌減。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能證明仿冒者獲利,法院仍會根據個案情節,衡量其獲利與侵權行為的關聯性,並可能酌減賠償金額,以避免賠償顯不相當。
案例二:大量仿冒菸品,直接以總價計算賠償
台灣菸酒公司是「GENTLE」、「G」、「G7」等知名菸品商標的權利人。某日,他們發現有人未經授權,從大陸輸入並販售大量仿冒的「尊爵G7」菸品,經查獲數量高達42萬多包。
由於查獲的仿冒香菸數量遠遠超過《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規定的1500件門檻,法院直接依該但書規定,以查獲商品的「總價」來計算損害賠償。換句話說,就是將每包仿冒菸品的零售單價乘以查獲的總包數,得出最終的賠償金額。
此案例明確指出,當仿冒品數量龐大時,法律有明確的計算方式,即直接以總價來求償,而不再適用倍數計算,這能讓商標權人獲得更為實質的賠償。
智財權利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商標侵權,積極且有策略地應對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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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無論您選擇哪種計算方式,充分的證據都是勝訴的關鍵。請務必保留您的銷售紀錄、成本資料、市場分析報告、因侵權所生的額外費用(如調查費、律師費等)。同時,盡可能蒐集仿冒者的銷售證據(如發票、出貨單、廣告文宣),並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帳冊。若有查獲仿冒品,務必記錄數量、零售單價,並蒐集商標知名度、侵權期間、仿冒者惡性程度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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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選擇計算方式: 在提起訴訟前,務必評估您手中現有的證據,選擇對您最有利且最容易舉證的計算方式。若某些證據不足,可考慮請求法院命令仿冒者提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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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錯失求償機會。
結論:守護您的品牌價值
商標是您企業的門面與信譽,更是重要的無形資產。當其受到侵害時,了解並善用《商標法》所賦予的損害賠償機制,是您維護自身權益、嚇阻仿冒行為、並確保品牌價值不受損害的關鍵。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維權的路上更有信心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選擇最適合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選擇最適合的計算方式,主要取決於您能掌握的證據。如果您的銷售數據清晰且能證明因侵權導致利潤損失,可考慮第一款(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若能掌握仿冒者的銷售額,但其不願提供成本,則第二款(侵害人所得利益)會很強大。若有大量查獲的仿冒品,第三款(零售單價倍數或總價)會是直接有效的選擇。若您的商標有明確的授權金模式,第四款(權利金)則較為適用。建議您先盤點手上的證據,再與專業人士討論,選擇最有利且易於舉證的方式。
Q: 法院在行使酌減權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在行使酌減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以確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常見的考量點包括:仿冒者的主觀惡性(是故意還是過失?)、侵權行為的期間長短、侵權規模的大小、您的商標知名度、您實際所受損害的程度、仿冒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以及雙方是否有達成和解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法院最終的裁量。
Q: 如果仿冒者不願提供其銷售額或成本資料,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如果仿冒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法院可以直接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因此,即使仿冒者不配合,您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命令仿冒者提出相關帳冊或交易紀錄,若其仍拒絕,法院有權直接採計其全部收入作為計算基礎,這對仿冒者來說是很大的壓力。
Q: 除了財產上的損害,我是否能請求商譽或業務上信譽的損害賠償?
A: 是的,商標法允許請求業務上信譽的損害賠償。然而,這屬於非財產上損害,其量化與舉證難度較高。您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消費者因仿冒品而對您的品牌、商品或服務產生負面評價,例如客戶投訴、市場調查報告、媒體負面報導等。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請求的准許通常較為保守,且賠償金額也可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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