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面經營者注意!仿冒商標的法律地雷,您踩到了嗎?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實體店面經營者每天都面臨著各式各樣的挑戰。然而,有一個隱形的法律風險,可能在您不知不覺中,讓您的心血付諸東流,那就是「仿冒商標」問題。從進貨、陳列到銷售,每一個環節都可能讓您捲入法律糾紛,輕則罰款,重則面臨牢獄之災,甚至賠上多年建立的店面商譽。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今天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仿冒商標的規定,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幫助您安心經營,遠離法律風險。
什麼是仿冒商標?店家為何要特別留意?
簡單來說,仿冒商標就是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樣,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且足以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對於實體店面經營者而言,您可能不是仿冒品的製造者,但只要您有「販賣」或「陳列」仿冒品的行為,就可能觸犯法律。
這不僅僅是商業道德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問題。台灣的《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都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一旦觸法,後果不堪設想。
店家最該注意的法律條文
作為實體店面經營者,以下幾條法律與您息息相關:
1. 《商標法》:直接保護商標權
《商標法》是處理商標侵權的核心法規。其中,最直接影響店家的條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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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7條 (舊法為第63條):
「明知為侵害商標權或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如果您「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卻仍然「販賣」、為了販賣而「陳列」(例如擺在架上、放進夾娃娃機)、或進出口這些仿冒品,就會構成犯罪。這裡的「明知」是關鍵,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是否應該知道它是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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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5條第3款 (舊法為第62條第1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之圖樣者。」
白話解釋:這條針對的是直接「使用」仿冒商標的行為,例如您自己找工廠製造商品並印上仿冒商標。雖然店家多半是販售而非製造,但若您委託他人製造並使用仿冒商標,也可能觸犯此條。構成要件包括:有已註冊商標、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圖樣、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以及您有「意圖欺騙他人」或「明知」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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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8條 (舊法為第64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很直接,只要是侵害商標權的物品(例如您的仿冒商品),不論是不是您的,都會被法院沒收。這意味著您的貨品將會血本無歸。
2. 《公平交易法》:保護知名商標與市場秩序
如果您的仿冒行為涉及「知名」商標,除了《商標法》,還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罰則通常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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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舊法為第20條第1項第1款):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白話解釋:雖然條文看起來比較廣泛,但實務上,若您使用「相關大眾所共知」的他人商標,並造成消費者混淆,就可能被認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這條主要是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即使您沒有直接侵害註冊商標,但利用知名品牌的名氣來誤導消費者,也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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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40條 (舊法為第35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命令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白話解釋:這條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罰則,不僅有高額罰金,情節嚴重甚至可能被命令「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對店面經營是致命打擊。
法律概念拆解:店家必懂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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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近似」與「混淆誤認之虞」: 法院會以「異時、異地通體隔離觀察」原則來判斷。也就是說,一般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單獨看到您的商品和真品時,是否容易誤以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聯。只要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能構成侵權。這不單單是商標圖案,商品包裝、外觀、顏色搭配都可能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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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犯意:「意圖欺騙他人」與「明知」:
- 意圖欺騙他人:您主觀上想讓消費者誤認您的商品是真品或與真品有關。
- 明知:您清楚知道商品是仿冒品。法院會綜合判斷,例如您的行業經驗、商品來源、價格是否異常低廉、有無合法授權證明等。如果您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購入無憑證的知名品牌商品,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明知」。
店家真實案例:夾娃娃機的教訓
曾有一位傅老闆,經營著熱門的選物販賣機店(俗稱夾娃娃機店)。他為了吸引顧客,在店內的夾娃娃機中,擺放了多款知名品牌的仿冒商品,讓顧客夾取。這些商品從外觀上看,與正版商品非常相似,但實際上都是未經授權的仿冒品。
後來,傅老闆的行為被商標權人發現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傅老闆「明知」這些商品是仿冒品,卻仍然「意圖販賣而陳列」在店內供人夾取牟利,已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雖然傅老闆辯稱自己只是提供娛樂,但法院認為,將仿冒品放入販賣機供顧客夾取,本質上就是一種販賣行為的延伸。最終,傅老闆被判有罪,不僅面臨刑事處罰,所有查扣的仿冒商品也全數被沒收。這個案例提醒所有實體店面經營者,即使是透過夾娃娃機等間接方式陳列或販售仿冒品,也同樣會觸法。
給店家的實用自保術:預防勝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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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審查商品來源:
- 務必向有信譽的供應商採購商品,並要求對方提供合法的進貨憑證(如發票、收據),上面應載明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供應商資訊。
- 對於知名品牌商品,可要求供應商出示品牌授權證明或進口報關單等文件,確認商品來源合法性。
- 避免向來源不明、價格異常低廉的管道進貨,這類商品往往是仿冒品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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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商品「看起來像」:
- 在選擇或設計商品時,務必避免與市場上已註冊或知名商標有任何「相同或近似」之處,包括品牌名稱、圖案、商品外觀、包裝設計等。
- 如果無法確定,寧可選擇獨特設計,避免模糊地帶,降低被誤認為仿冒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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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 定期對店內員工進行商標法規教育,讓他們了解什麼是仿冒品、如何辨識,以及販售仿冒品的法律後果。
- 建立明確的內部規範,禁止員工銷售或陳列任何可疑的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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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自清與檢查:
- 定期檢查店內商品,特別是新進貨或熱銷商品,確認其商標、包裝等是否合法,有無侵權疑慮。
- 若發現任何可疑商品,應立即下架並追查來源。
結論:合法經營,永續發展
仿冒商標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更可能對您的實體店面造成嚴重的法律與商譽損失。作為經營者,了解相關法律規範、建立完善的採購與銷售流程,並加強員工教育,是保護自己、避免無心觸法的最佳途徑。請務必將「合法經營」視為店面永續發展的基石,讓您的事業在穩健的法律基礎上,持續成長茁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貨並販售了仿冒品,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A: 根據《商標法》規定,販賣仿冒品的主觀要件是「明知」為仿冒品。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且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商品來源、價格、您的行業經驗等判斷您是否應當「明知」。因此,建立嚴謹的進貨查驗機制非常重要,才能證明您已盡到注意義務。
Q: 我的商品設計只是「看起來有點像」知名品牌,這樣算仿冒嗎?
A: 這涉及到「近似」與「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法院會採「異時、異地通體隔離觀察」原則,判斷一般消費者在不同時間、地點單獨看到兩個商標或商品外觀時,是否容易產生商品來源混淆的誤認。只要有混淆誤認之虞,即使只是近似,也可能構成侵權。建議在設計或採購商品時,盡量避免與市場上已註冊或知名商標有任何相似之處,以降低風險。
Q: 販賣仿冒品除了罰錢,還會有什麼其他處罰?
A: 販賣仿冒品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刑事上,依《商標法》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仿冒品本身也會被沒收。若涉及知名商標且構成不公平競爭,還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民事上,商標權人可向您請求高額損害賠償。這些都會對您的店面聲譽和財務造成巨大打擊。
Q: 為了避免買到仿冒品,我該如何進行商品採購?
A: 首先,務必向有信譽的供應商採購商品,並要求提供合法的進貨憑證(如發票、收據)。其次,對於知名品牌商品,可要求供應商出示品牌授權證明。第三,對於價格明顯偏低、包裝粗糙或來源不明的商品,應提高警覺,避免購入。最後,定期對員工進行商標法規教育,提升辨識仿冒品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內部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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