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代購業者,您是否曾因為販售的商品被指控侵犯商標權而感到焦慮?更令人擔心的是,如果您曾有過類似紀錄,這次的指控可能讓您面臨「累犯」加重刑責的嚴峻挑戰!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商標侵權累犯的規定,幫助您理解潛在的法律風險,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這篇文章將讓您清楚知道,當您不幸成為「代購業者被告」時,法律會如何看待您的案件,以及您可以如何保護自己。
現行法律怎麼說?代購業者必知的刑責規定
1. 商標法:販賣仿冒品的界線
「代購業者被告」最常遇到的,就是《商標法》第82條的規定。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只要您『明知』所販售的商品是仿冒品,就會觸犯刑責。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或證明標章之商品或服務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您知道商品是假的,卻還去賣、去展示、去進口或出口,就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明知」是關鍵,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這個「知情」的故意。另外,依據《商標法》第83條,所有仿冒商品,不論是不是您的,都會被沒收。
2. 刑法:累犯加重,曾犯錯這次更嚴重?
如果您過去曾因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例如商標法案件),且已服刑完畢或獲赦免,那麼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構成《刑法》上的「累犯」。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請注意,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法院必須依法將您的刑期加重最多二分之一,這是強制性的規定,目的是遏止犯罪者重蹈覆轍。這表示,同樣的犯行,有累犯紀錄者會面臨更重的刑罰。
3. 「連續犯」的過去與「從舊從輕」原則
在2005年《刑法》修正前,如果代購業者在一段時間內,基於相同的犯意,多次販賣仿冒品,可能會被認定為「連續犯」。當時的規定是將這些行為視為一個罪,但會加重刑期。
雖然《刑法》已在2006年7月1日廢除了連續犯的規定,但根據《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犯行發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法院會比較新舊法哪一個對您最有利,並適用該法。對於舊法有利的情況(例如將多個行為論為一罪,避免數罪併罰),仍可能適用舊法。但對於2006年7月1日之後的多次犯行,原則上會被數罪併罰,刑期可能更重。
4.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多商標
如果您賣的一個仿冒品,例如一個名牌包,上面同時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商標(例如品牌Logo和特定圖案),這可能同時侵害了多個商標權。這時候,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會從這些罪名中,選擇法定刑最重的一個來判罰。
實務案例解析:代購業者可能遇到的情境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將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代購業者的商標侵權案件:
案例一:小陳的「舊習難改」與加重刑責
小陳曾是一位在網路社團販售仿冒名牌皮包的代購,幾年前因違反《商標法》被判刑,並已服刑完畢。沒想到,在出獄不到五年,小陳又禁不住利潤誘惑,開始在不同的拍賣平台和社群媒體上,持續販售仿冒名牌手錶和皮件。他每次進貨數量不多,但頻繁交易。
檢警循線查獲後,法院審理發現:
- 連續犯: 小陳在一段時間內,多次販賣仿冒品,且每次犯行都類似,被認定為符合舊法「連續犯」的要件(因為犯行發生在2006年7月1日前),因此將多筆犯行視為一個罪,但依當時法律規定加重了刑期。
- 累犯: 更重要的是,小陳在服刑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下商標法案件,符合《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法院因此再次加重了本刑。
- 遞加其刑: 因為同時有「連續犯加重」和「累犯加重」兩種情況,法院依照《刑法》第70條規定,將刑期層層疊加。
最終,小陳被判處了比一般初犯更重的有期徒刑,並沒收所有查獲的仿冒商品。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有前科的代購業者若再犯,將面臨更嚴峻的法律後果。
案例二:阿美的「新舊法比較」與從輕原則
阿美也是一位曾販售仿冒品的代購,她在2005年因商標法案件被判刑,並於2007年初執行完畢。然而,在2008年中,阿美又開始透過網路販售仿冒的運動鞋,被查獲時同樣有多筆交易紀錄。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
- 累犯: 阿美在2007年初服刑完畢,2008年又再犯,明確符合《刑法》第47條「五年內再犯」的累犯要件,因此必須加重刑期。
- 連續犯的適用: 雖然阿美的犯行發生在2006年7月1日《刑法》廢除連續犯之後,但法院依據《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進行比較。如果將阿美的多筆販賣行為數罪併罰,刑期可能會比適用舊法「連續犯」規定(論一罪但加重)來得重。因此,法院最終為了對阿美更有利,仍適用了舊法關於連續犯的規定,將她的多筆犯行視為一罪,並加重其刑。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法律條文已經修改,但法院在判決時仍會考量「從舊從輕原則」,確保對被告最有利的法律適用。
給代購業者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商標侵權的指控,特別是累犯情況,代購業者應該:
- 仔細檢視商品來源: 務必確保您販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並保留所有進貨憑證、交易紀錄。對於價格明顯過低的商品,應提高警覺。
- 理解「明知」的風險: 法院判斷「明知」不一定需要直接證據。如果商品做工粗糙、價格離譜、或您曾有相關前科,都可能被視為「明知」仿冒。
- 積極配合調查: 若不幸被查獲,請保持冷靜,積極配合檢警調查,並在律師陪同下據實陳述。
- 坦承犯行與悔意: 若證據確鑿,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
- 與權利人溝通: 在可能的情況下,嘗試與商標權人溝通,達成和解或賠償,這對量刑會有正面影響。
結論:面對法律,謹慎是上策
代購雖然商機無限,但伴隨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尤其是商標侵權的「累犯」問題。一旦被認定為累犯,刑責將會大幅加重,對您的個人自由和經濟狀況都將造成嚴重衝擊。
再次提醒:確保您的商品來源合法、對可疑商品保持高度警惕、並妥善保留所有交易證明。理解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當您不幸面臨法律問題時,積極應對、釐清事實,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明知」仿冒品?
A: 法院認定「明知」通常是綜合判斷,不一定需要直接證據。常見的判斷依據包括:商品價格遠低於市價、商品做工明顯粗糙或品質不良、您曾有販賣仿冒品的相關前科、或您在偵訊時的供述顯示您知情。此外,如果商品的外包裝、標籤與真品有明顯差異,或您無法提供合法的進貨證明,也可能被認定為「明知」。
Q: 累犯加重刑責的「五年內」是怎麼算的?
A: 根據《刑法》第47條,累犯的「五年內」是從您「前一次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之日起算。舉例來說,如果您在2018年1月1日服完前一次的徒刑,那麼只要您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並加重刑期。
Q: 我賣了很多次仿冒品,會被算成很多個罪嗎?
A: 這要看您的犯行時間點。如果您的多次販賣行為發生在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之前,法院可能會依「從舊從輕原則」將多個行為論為一罪,並加重其刑。但如果您的犯行發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後,原則上每次販賣行為都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罪,也就是「數罪併罰」,刑期加總起來會更重。
Q: 除了仿冒品本身,還有什麼東西會被沒收?
A: 依據《商標法》第83條,仿冒商品本身,不論是否屬於您所有,都會被沒收。此外,根據《刑法》第38條,所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例如用於聯繫買家的手機、用於記錄交易的帳冊、販賣仿冒品所得的金錢(犯罪所得),如果屬於您所有,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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