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注意!販售仿冒品,小心觸犯商標法與加重詐欺罪!
親愛的網路賣家們,您是否曾在臉書社團、LINE群組或拍賣網站上,看到價格誘人的「原單」、「外流品」,或不小心販售了來源不明的商品?請務必提高警覺!在網路世界,販售仿冒品不僅可能讓您面臨民事賠償,更可能觸犯《商標法》甚至《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導致您身陷囹圄,還得賠上大筆金錢。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網路販售仿冒品的法律風險,讓您了解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並提供實用的預防與應對建議,幫助您在網路經營的路上走得更穩健。
法律風險大解析:你可能踩到的地雷
網路社群團購販售仿冒品的行為,主要涉及《商標法》與《刑法》,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觸及《公平交易法》。
1. 商標法:核心罪名
當您販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且未經授權,就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尤其是透過網路販售,更容易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您「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卻還在網路上(如社群平台、團購群組、拍賣網站)販賣、持有、陳列,甚至只是意圖販賣,都可能構成犯罪。刑責包括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的罰金。此外,依據《商標法》第98條,所有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都會被沒收。
2. 刑法:加重詐欺的重擊
如果您的行為不只是販賣仿冒品,還刻意欺騙消費者,謊稱仿冒品為真品,那麼問題就更嚴重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白話解釋:當您利用網路平台(如社群團購),對不特定多數人謊稱仿冒品是真品,讓買家信以為真而付錢購買,這就可能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因為您利用網路這種「對公眾散布」的工具進行詐騙,刑責會比一般詐欺更重,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比《商標法》的刑責重得多!
想像競合犯: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和《刑法》加重詐欺罪,法院會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法定刑較重者(通常是加重詐欺罪)來判刑,而不是兩罪都罰。
犯罪所得沒收:依據《刑法》第38條之1,您販售仿冒品所賺取的所有不法利益,都會被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3. 公平交易法:刑事責任的特殊性
雖然《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販售仿冒品),但其刑事責任在現行法下採「行政罰前置主義」。這表示,除非行為人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後仍未停止或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否則通常難以直接依《公平交易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販售仿冒品案件中,主要仍會以《商標法》及《刑法》詐欺罪為主要適用法條。
法律概念白話文:這些你必須懂!
1. 商標權侵害與「混淆誤認」
商標權侵害是指未經授權,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商品來自同一來源。即使您賣的仿冒品價格便宜很多,但只要外觀足以讓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侵害。
2. 共同正犯:團購不是一個人的事
在社群團購中,如果團購主、供貨商,甚至協助宣傳的成員之間,對於販售仿冒品有共同的犯意和行為分擔,那麼所有參與者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負擔相同的刑事責任。別以為只是幫忙轉貼、收錢就沒事!
3. 沒收:錢和貨都會飛走
販售仿冒品賺到的錢(犯罪所得)會被沒收,查獲的仿冒品本身也會被沒收,不論這些東西屬於誰。這是為了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得,讓他們得不償失。
真實案例警惕:他們都這樣被告!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告訴您網路販售仿冒品可能面臨的下場:
案例情境一:直播主與批發商的合作陷阱
小雅是一位活躍的臉書直播主,經常在社團裡開團販售各種商品。某天,她與一位批發商合作,批發商宣稱有一批「超值童裝」,款式新穎。小雅未經查證,便在直播中大力促銷,並指派員工協助出貨。不料,這些童裝上的卡通圖案,其實是侵犯了知名動畫角色的商標權。結果,小雅和批發商都被依《商標法》起訴,法院認定他們構成共同正犯,小雅被判拘役,連同販售所得也被沒收。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幫忙」販售,只要有犯意聯絡(知道是仿冒品)或未善盡查證義務,並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販售,都可能觸犯《商標法》。團購主或直播主與供貨商之間,很容易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必須對商品來源負起責任。
案例情境二:社群團購仿冒球拍,假冒真品惹大禍
阿明和小芬是LINE群組「運動好物團」的成員。他們明知有一批YONEX羽球拍是仿冒品,卻在臉書社團刊登貼文,謊稱是「正品」,並以略低於市價的價格販售。許多不知情的買家信以為真,下單購買並付款。東窗事發後,阿明和小芬不僅被依《商標法》起訴,更因為他們在網路上謊稱仿冒品為真品,被法院認定觸犯了法定刑更重的《刑法》加重詐欺罪。最終,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但仍須支付公庫金,仿冒球拍也被沒收。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凸顯了,在網路社群販售仿冒品時,若伴隨虛偽不實的「正品」宣稱,將同時觸犯《商標法》與《刑法》加重詐欺罪。由於加重詐欺罪的刑責較重,法院會從重處斷。網路「對公眾散布」的特性,讓這類行為更容易符合加重詐欺的構成要件,賣家務必小心!
給網路賣家的實用指南:如何自保?
面對複雜的法律風險,網路賣家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1. 嚴格查核商品來源
- 要求授權證明:向供貨商索取商品品牌方的合法授權證明。
- 確認進貨憑證:保留完整的進貨單據、發票,證明商品來源合法。
- 價格合理性:對於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商品,務必提高警覺,這很可能是仿冒品的警訊。
2. 避免使用他人商標或知名表徵
- 未經授權勿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切勿在商品、包裝、宣傳文案或社群貼文中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品牌名稱或其獨特設計。
- 模糊地帶更危險:即使只是「參考」或「致敬」知名品牌的外觀設計,也可能被認定為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引發爭議。
3. 誠實告知商品資訊
- 非真品應明確標示:若商品確實非品牌真品,請務必明確告知消費者,例如標示為「設計款」、「無品牌」等,避免任何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的描述或暗示。
- 避免誇大不實:切勿謊稱仿冒品為「原單」、「外貿尾貨」等,這些說詞都可能被視為詐欺行為。
4. 及時止損與配合調查
- 立即停止販售:一旦發現販售仿冒品,應立即停止所有販售行為,並將相關商品下架。
- 主動配合調查:若不幸被檢舉或收到通知,應主動配合商標權人或執法機關的調查,切勿隱匿或銷毀證據。
風險不容小覷:除了坐牢還有這些!
販售仿冒品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外,還有其他嚴重的後果:
- 民事賠償: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請求鉅額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能依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倍數計算,數額可觀。
- 犯罪所得及仿冒品沒收:您販售仿冒品所得的不法利益及仿冒品本身,都會被法院沒收。
- 商譽受損:一旦涉及仿冒品案件,您的個人形象、網路社團或店鋪的商譽將嚴重受損,難以挽回。
結論
網路賣家在經營社群團購時,務必對商品來源保持高度警覺,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貪圖小利,而讓自己陷入《商標法》甚至《刑法》加重詐欺的泥沼。誠實經營、合法販售,才是保障您事業長久發展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判斷我賣的商品是不是仿冒品?
A: 判斷商品是否為仿冒品,首先要看它是否使用了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品牌名稱、Logo、圖案等),且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最簡單的方法是要求供貨商提供合法的授權證明或進貨憑證。如果商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或來源不明、包裝粗糙,都可能是仿冒品的警訊。若無法確認真偽,建議不要販售,以免觸法。
Q: 我只是幫忙朋友代購或團購,並不知道是仿冒品,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根據《商標法》第97條,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明知」所販售的商品為仿冒品。如果您確實不知情,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商品為真品(例如有合法憑證,或被供貨商刻意欺瞞),則可能主張沒有「明知」的故意。但實務上,法院會審酌您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例如商品價格是否異常低廉、供貨商是否可疑等。如果被認定應注意而未注意,仍可能構成過失,但《商標法》的刑事責任只處罰故意犯。然而,若您與供貨商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使只是「幫忙」,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Q: 賣仿冒品如果被抓到,最嚴重會被關多久?罰多少錢?
A: 這取決於您觸犯的罪名。單純販售仿冒品,依《商標法》第97條,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您在販售時謊稱仿冒品為真品,且透過網路對公眾散布,則可能構成《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加重詐欺罪的刑責較重,通常會依此罪判刑。此外,還可能面臨商標權人的民事求償,金額可能遠高於刑事罰金。
Q: 我已經賣了一段時間的仿冒品,現在發現了,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立即停止所有販售行為,並將相關商品下架。切勿繼續販售或銷毀證據。如果尚未被查獲,這是「及時止損」的關鍵時刻。如果已經被檢舉或收到通知,建議您主動配合調查,並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了解您的權利義務,並評估最佳的應對策略。主動、誠實地配合調查,有助於爭取較好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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