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團購主們,您是不是也擔心?解析團購連帶責任,安心經營不踩雷!
身為社群團購主,您每天忙著尋找好商品、經營社群、處理訂單,但您可曾想過,如果合作的廠商出包、商品有問題,甚至不幸遇到詐騙或仿冒品,身為團購主的您,會不會因此背上法律責任?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度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社群團購主可能面臨的「連帶責任」問題。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相關法條、法院怎麼看,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讓您能更安心、更專業地經營您的團購事業。
團購主可能遇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當團購發生問題時,最常被討論的就是「連帶責任」。這表示您可能需要與出問題的廠商或賣家一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以下幾條法律,是團購主們必須特別留意的:
1. 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白話解釋: 如果團購主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而如果您的行為,客觀上與廠商或賣家的不法行為共同造成損害,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不法,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需要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與經銷商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裡的重點是,團購主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嗎?如果會,那您的責任就大了!
- 如果您只是純粹的「資訊中介者」: 比如您只是分享商品資訊、提供團購連結,不經手金流、物流,也不賺取差價,那您比較接近C2C平台的角色,責任相對較輕。
- 如果您深度參與「銷售」: 比如您自行向廠商進貨、收取款項、安排出貨、甚至有自己的利潤,那您就可能被認定為商品的「出賣人」或「經銷商」。這時候,您就必須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安全期待,一旦出問題,就要與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3. 商標法:仿冒品問題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釋: 如果團購主在團購過程中,因為「故意」或「過失」販售了仿冒品,導致他人商標權受損,商標權人就可以向您請求損害賠償。這對團購主來說是很大的風險,務必確保商品的真偽。
4.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義務與免責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得採取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等合理措施。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服務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情事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對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用戶帳號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8條:「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這部新法雖然主要針對電商平台,但團購主如果經營規模較大,或被認定為提供「電商服務」,也可能被要求盡「善良管理人」的防詐義務。重點是,如果您有盡力防範詐騙,並配合政府機關處理,即使因此造成一些影響,法律也提供免責的機會。
團購主常見的法律情境與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判斷團購主是否有連帶責任時,最關鍵的是看您在交易中的「角色」與「參與程度」。我們來看看兩個貼近團購主情境的案例:
情境一:我只是在社群幫忙分享,結果有人被騙了!
小雅是一位熱心的社群團購主,她主要在LINE群組裡,幫大家分享一些廠商的好康資訊和團購連結,讓大家自行聯繫廠商下單、付款。小雅不經手金流,也不碰商品,只是義務性地幫忙串聯。有一天,群組裡有成員透過她分享的連結向某廠商購買商品並付款後,廠商卻失聯了,成員們認為小雅也有責任。
法院怎麼看? 類似的案例,法院通常會認為,如果團購主(或平台)只是提供資訊分享的空間,沒有直接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金流或物流,並且已經在社群中張貼警語、提醒大家注意風險,也提供了檢舉機制,那麼團購主通常會被認定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難以要求他們對廠商的詐騙行為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您的角色更接近「純粹的資訊中介者」,責任就相對較輕。
情境二:我向廠商大量進貨,再轉賣給團友,結果買到仿冒品!
阿翰是一位經營有成的團購主,他會定期與特定廠商合作,向廠商大量批貨,然後在自己的臉書社團和官網上架商品,團友們直接向阿翰下單、付款,由阿翰統一安排出貨。阿翰會賺取批發與零售之間的差價。有一次,阿翰向廠商批了一批名牌手錶,結果被團友發現是仿冒品,品牌商也找上門來。
法院怎麼看? 類似的案例,法院很可能會認為阿翰不僅僅是「資訊中介者」,而是實際參與了商品的「銷售」環節,扮演了「出賣人」或「經銷商」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阿翰的注意義務就大幅提高。即使阿翰聲稱他有要求廠商提供證明文件,但如果他沒有仔細查核文件的真偽、沒有確認商品來源的合法性,甚至沒有對商品進行基本的品質或真偽核對,法院就可能認定阿翰有「過失」,需要與廠商一起對消費者和品牌商負「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
團購主自保的實用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團購主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釐清自身角色定位: 您是純粹的「資訊分享者」?還是實際參與「銷售」的「經銷商」?角色不同,責任程度也不同。越是深度介入金流、物流、售後服務,責任就越大。
- 慎選合作廠商: 務必對合作廠商進行背景調查,盡量選擇有信譽、評價良好的廠商。對於新合作的廠商,初期可先小量試水溫。
- 建立審慎的商品查核機制: 特別是高單價、品牌商品,務必要求廠商提供合法的進貨證明、授權文件。如果自己經手商品,也應進行基本的真偽或品質檢查。切勿只憑廠商單方面說詞。
- 明確團購規範: 在社群或官網上清楚載明團購規則、退換貨政策、付款方式等。請注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因此,即使您在團購規範中載明免責條款,若涉及消保法規定的責任,該條款可能無效。
- 強化風險警示與宣導: 在社群顯著位置張貼防詐警語,提醒團友勿私下交易、勿輕信不明連結,並宣導如何辨識詐騙。
- 建立透明的溝通管道: 確保團友能方便地聯繫到您,並提供申訴或反映問題的管道。
-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 妥善保存與廠商的對話、合約、進貨單據、付款證明,以及與團友的溝通紀錄、訂單資料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知法守法,安心經營
社群團購的興起,為許多人帶來了商機與便利,但也伴隨著相應的法律風險。作為團購主,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角色與責任,並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團友的不二法門。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的解析,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團購經營的法律眉角,讓您的團購事業走得更穩健、更長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責任」對團購主來說具體是什麼意思?
A: 連帶責任意味著,當團購發生問題(例如商品瑕疵、詐騙、仿冒),且團購主被法院認定有責任時,您將與出問題的廠商或賣家一起,共同對受損的消費者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您或向廠商請求全部賠償,而您不能以「我只負責一部分」來推卸責任。之後,您與廠商之間再自行協商或訴訟,釐清各自應負擔的比例。
Q: 我只是代購性質,沒有賺很多,也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嗎?
A: 「企業經營者」的認定不完全看獲利多寡。只要您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且具有「反覆性、繼續性」的營利意圖,即使是個人經營、規模不大,也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經營模式、是否經手金流、物流、是否收取費用或利潤等因素來判斷。若您深度參與交易環節,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的可能性就越高。
Q: 如果我已經在社群明確告知「商品問題請自行找廠商」,這樣還會有責任嗎?
A: 這要看您在團購中的實際角色和參與程度。如果您的角色更像「經銷商」或「出賣人」(例如您統一收款、出貨、有賺取差價),那麼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您對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有連帶責任,這種「免責聲明」在法律上很可能無效。即使是純粹的資訊中介者,若您明知廠商有問題卻仍推薦,也可能因過失而有責任。建議不要完全依賴免責聲明,而是從源頭把關、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Q: 我該如何判斷合作廠商是否可靠,避免踩到仿冒或詐騙的雷?
A: 首先,優先選擇有實體店面、知名度高、評價好的廠商。其次,要求廠商提供合法的營業登記證明、商品來源證明(如進口報單、品牌授權書)。對於高單價或名牌商品,務必仔細核對文件,必要時可要求廠商提供商品樣品進行驗證。最後,觀察廠商的溝通態度和效率,若有推託、含糊其辭或要求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應提高警覺。在合作初期,可先進行小規模測試,建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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