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告別慌!「緩起訴處分」可能是您的機會
第一次捲入刑事案件,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感到焦慮、不知所措是人之常情。您可能擔心會留下前科,影響未來的人生。別擔心,「律點通」在這裡為您解析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緩起訴處分,它可能是您改過自新、避免留下刑事紀錄的一線生機。
緩起訴處分並非無罪判決,而是一種「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給予您一個機會,只要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某些條件,就不會正式起訴您,讓您有機會回歸正常生活。這項制度旨在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同時也給予初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填補被害人的損害。
誰能爭取緩起訴?條件大公開!
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獲得緩起訴。要爭取緩起訴,首先必須符合法定的客觀條件,並獲得檢察官的裁量認可。最核心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罪名限制: 您所犯的罪名,不能是「死刑、無期徒刑」這類重罪,也不能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簡單來說,輕微的刑事案件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 檢察官裁量: 即使符合罪名限制,最終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後態度」等因素(這些都列在《刑法》第57條中),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來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
緩起訴會有哪些附帶條件?
當檢察官決定給予緩起訴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要求您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或履行。這些條件的目的,是為了讓您反省、彌補損害,並預防再犯。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常見的附帶條件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並賠償: 這是最重要的條件之一,積極和解、彌補被害人損害,能大幅提高爭取緩起訴的機會。
- 立悔過書: 真誠表達對自己行為的悔意。
- 支付公益金或提供義務勞務: 這是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檢察官會根據案件情節決定金額或時數。
- 接受特定治療或輔導: 若案件與特定問題(如酒癮、精神狀況)相關,可能會要求您接受治療。
請注意,其中「支付損害賠償」、「支付公益金」、「提供義務勞務」及「接受治療」等事項,是需要獲得您的同意才能附帶的。因此,在偵查階段,您與檢察官的溝通和配合非常重要。
爭取緩起訴的實用方法
如果您是初犯,並希望爭取緩起訴,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積極採取的步驟:
- 展現真誠悔意: 在偵查庭上,誠懇地向檢察官表達悔意,並承諾改過自新。
- 主動與被害人聯繫並和解: 這是爭取緩起訴的關鍵。積極向被害人道歉,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並爭取被害人的諒解(若為告訴乃論之罪,能撤回告訴更是有利)。
- 配合檢察官指示: 若檢察官提出附帶條件的意向,請積極配合並展現履行意願。
- 準備有利資料: 提供無前科紀錄、良好工作表現、家庭支持等資料,證明您品行良好,再犯可能性低。
- 考慮委任專業律師: 律師可以協助您評估案情、與檢察官溝通、協調與被害人和解,並準備有利於爭取緩起訴的書面資料,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真實案例分享:緩起訴的眉角與保障
以下兩個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緩起訴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情況:
情境一:緩起訴期間又犯錯,會被撤銷嗎?
小陳因為一時失慮酒駕,檢察官考量他是初犯,給予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沒想到,在緩起訴期間內,小陳又因與人發生爭執,不小心涉犯了傷害罪,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得知後,認為小陳違反了緩起訴的條件,便撤銷了原先的酒駕緩起訴處分,並重新對酒駕案提起公訴。
然而,故事有了轉折:後來傷害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小陳被判決無罪確定。這下問題來了,既然傷害案是無罪,那當初撤銷緩起訴的決定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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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1項第1款所指的「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該以該「更犯之罪」最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既然小陳的傷害案最終被判無罪,那就表示他並沒有違反當初緩起訴希望他「不再犯」的目的。因此,原先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是錯誤的,檢察官不能再對小陳的酒駕案重新起訴。
重要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在緩起訴期間內又被起訴新案件,若新案件最終判決無罪,原緩起訴處分原則上不應被撤銷,這對被告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保障。
情境二:緩起訴期間發現新事證怎麼辦?
小美因為酒駕案件在偵查庭上,檢察官口頭告知她可能會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卻突然就同一件酒駕案,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聲請書裡卻沒有說明發現了什麼新的證據或事實。
-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指出,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檢察官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並且認為已經不適合再給予緩起訴,確實可以就同一案件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會讓原先的緩起訴處分失效。然而,關鍵在於檢察官必須在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明確記載這些新發現的事實或證據。如果沒有說明,就等於程序不合法,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件。這提醒我們,檢察官的每一個程序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保障被告的權益。
務必注意!緩起訴的風險與提醒
- 緩起訴不等於無罪: 緩起訴處分並非無罪判決,它僅是暫緩起訴。若緩起訴被撤銷,您仍可能面臨起訴及後續的刑事審判。
- 嚴格遵守條件: 在緩起訴期間內,務必嚴格遵守檢察官所附帶的所有條件。任何違背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重新進入偵查或起訴程序。
- 避免再犯: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明確規定,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起訴,緩起訴將被撤銷。
- 行政罰競合: 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若您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例如酒駕除了公共危險罪,還有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可能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行政罰。這不構成「一事二罰」。
- 撤銷處分之送達: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必須將處分書正本合法送達給您,您才有機會聲請再議,保障自己的權益。
結論
面對刑事偵查,初犯被告確實會感到壓力重重,但緩起訴處分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轉圜機會。理解其法律要件、積極展現悔意、配合檢察官的指示,並妥善處理與被害人的和解事宜,將大幅提高您爭取緩起訴的機會。記住,積極面對,尋求正確的法律途徑,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和不起訴、無罪有什麼不同?
A: 不起訴處分表示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犯罪嫌疑不夠,決定不追訴您的刑事責任,形同案件終結。無罪判決則是法院審理後,認定您沒有犯罪。而緩起訴處分則介於兩者之間,表示檢察官雖然認為您有犯罪嫌疑,但考量您的情況後,給予您一個附帶條件的機會,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條件,就不會正式起訴,期間屆滿未被撤銷,效力等同不起訴。
Q: 我該如何向被害人道歉和賠償才有效?
A: 首先,請透過檢察官或律師居中聯繫,表達您的誠意。道歉必須真誠,並具體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或方式。建議將和解內容白紙黑字寫成和解書,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是否撤回告訴等細節,並由雙方簽名,以證明您已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這對爭取緩起訴非常有利。
Q: 如果被要求支付公益金或提供義務勞務,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檢察官常見的附帶條件,目的在於讓您回饋社會。如果您同意這些條件,務必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載明,並在指定期間內確實履行。例如,支付公益金通常會有繳款單,義務勞務則會有指定機構和時數。按時完成並保留相關證明,是確保緩起訴處分不被撤銷的關鍵。
Q: 緩起訴期間結束後,會不會留下案底?
A: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原則上檢察官不得再對同一案件重新起訴。雖然緩起訴不是無罪判決,但因為沒有被起訴,所以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即不會有犯罪紀錄)。然而,在警政機關的內部資料中,仍可能留有偵查紀錄,但這與一般民眾所理解的「前科」影響有顯著不同。
Q: 除了緩起訴,我的行為還會被罰款嗎?
A: 是的,即使您獲得緩起訴處分,若您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規,行政機關仍可能依法裁處行政罰(例如罰款)。這在法律上稱為「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緩起訴處分並不影響行政機關的裁罰權,所以不會構成「一事二罰」。例如酒駕案件,除了刑事公共危險罪可能緩起訴,交通罰單(行政罰)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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