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如何防範直播主仿冒品販售風險?
親愛的電商平台經營者們,您是否曾為了平台上直播主販賣的商品來源與真偽感到擔憂?隨著網路直播電商的蓬勃發展,直播主因販售仿冒品而觸犯法律的案件層出不窮,這不僅讓消費者權益受損,更可能讓您的電商平台面臨商譽危機,甚至捲入法律糾紛。作為平台經營者,了解這些潛在風險並採取積極防範措施,是確保平台永續經營的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直播主販賣仿冒品所涉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並提供電商平台經營者應如何自保的實用建議。
平台經營者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當直播主透過您的平台販賣仿冒品時,主要可能觸犯《商標法》及《刑法》中的詐欺罪章。雖然直接的法律責任通常歸屬於直播主,但平台若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可能面臨相關的法律風險和商譽損失。
1. 刑事責任:直播主可能面臨的牢獄之災與罰金
商標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直播主若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仿冒品,將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直播主「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卻仍透過網路直播等方式販售,就會構成此罪。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商品價格與真品顯著差異、無法提出合法授權證明、商品來源不明等客觀證據,來判斷直播主是否「明知」或至少「應該知道」是仿冒品。
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果直播主在販賣仿冒品時,虛偽宣稱商品為真品,讓消費者信以為真而購買,這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由於直播是透過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公眾散布訊息,若涉及詐欺行為,將直接適用此加重條款,刑責比一般詐欺罪更重。實務上,直播主常因一個販賣仿冒品的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與加重詐欺罪,這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刑度較重的加重詐欺罪來處罰。
2. 民事責任:高額損害賠償與商譽危機
除了刑事責任,商標權人還可以向直播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更提供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三、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計算。」
這意味著,即使只販售一件仿冒品,賠償金額也可能高達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到1500倍!法院會綜合考量侵權情節、經營規模、販賣時間與數量等因素來決定最終金額。此外,若直播主的行為嚴重損害商標權人的商譽,商標權人還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3. 沒收:不法所得與仿冒品都將充公
直播主因販賣仿冒品所賺取的利潤,以及查獲的仿冒商品本身,都將被沒收。
-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的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都應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則規定,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實務案例解析:直播主如何誤踩法律紅線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了解直播主販賣仿冒品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案例一:直播主阿明販售仿冒名錶案
某直播主阿明,在臉書直播平台販售多款手錶。他雖然辯稱不知道這些手錶是仿冒的知名品牌商品,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些手錶的進貨價格與市價真品差距甚大,且阿明無法提出合法授權證明。在直播過程中,阿明還對手錶的真偽含糊其辭,甚至暗示為真品。消費者購買後發現是仿冒品而報警。
法院最終認定,阿明雖然可能不是「直接明知」,但依其交易過程和對商品真偽的疑慮,應可推斷他至少是「未必故意」販賣仿冒品,且有虛偽宣稱商品為真品的行為。因此,他不僅觸犯了《商標法》的販賣仿冒品罪,更因利用網路直播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構成《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最終被判處刑責。同時,所查獲的仿冒手錶及犯罪所得均被沒收。
給平台經營者的啟示: 法院在認定「明知」時,會綜合判斷各種客觀證據。平台應要求直播主提供商品來源證明,並對明顯低於市價的商品保持警惕。
案例二:網路賣家小華謊稱真品球鞋案
另一位網路賣家小華,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販售仿冒「NIKE」球鞋的訊息,並謊稱是真品,以高價售予被害人。被害人收到商品後發現是仿冒品,隨即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以一個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了《商標法》第97條的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加重詐欺取財罪。由於加重詐欺罪的刑度較重,法院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處斷,判處小華加重詐欺罪刑責。仿冒球鞋及犯罪所得也一併被沒收。
給平台經營者的啟示: 只要有「謊稱真品」的行為,即使是單一商品,也可能同時構成商標法與加重詐欺罪,後者刑責更重。平台應嚴禁直播主或賣家進行任何虛偽不實的商品描述。
電商平台經營者的自保之道
作為電商平台經營者,雖然直接的法律責任多半由直播主承擔,但平台的聲譽、品牌形象乃至於潛在的連帶責任風險,都與直播主的行為息息相關。因此,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至關重要。
- 建立嚴格的商品審核機制:
- 要求直播主或賣家提供商品來源證明、品牌授權書等文件。
- 對於高單價或知名品牌的商品,進行人工重點審查。
- 利用技術工具篩選可疑商品圖片或關鍵字。
- 制定明確的平台政策與規範:
- 在使用者條款中明確禁止販賣仿冒品、侵權商品,並載明違規的處罰措施(如停權、下架商品)。
- 要求直播主簽署承諾書,保證所販售商品為正品且合法。
- 暢通的檢舉與申訴管道:
- 提供消費者、品牌商或商標權人便捷的檢舉通道,以便及時發現並處理違規行為。
- 接到檢舉後,應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應對措施(如暫時下架商品、聯繫直播主說明)。
- 積極配合執法機關調查:
- 若有直播主因販賣仿冒品被查,平台應積極配合檢警單位提供相關交易紀錄、金流資訊等,展現平台打擊不法行為的決心。
- 定期宣導與教育:
- 對平台上的直播主或賣家進行法律知識宣導,強調販賣仿冒品的嚴重後果,提升其法律意識。
結語
電商平台在享受直播電商帶來商機的同時,也必須正視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直播主販賣仿冒品,不僅讓其自身面臨刑事與民事重罰,更可能對平台造成難以彌補的商譽損失。透過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明確的平台規範、暢通的檢舉管道,並積極配合執法,電商平台經營者才能有效防範風險,確保平台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穩健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電商平台對直播主販售仿冒品是否有連帶責任?
A: 雖然直接的刑事責任通常由直播主承擔,但若平台明知或可得而知直播主販售仿冒品卻未採取適當措施(如移除商品、停權),或在審核機制上嚴重失職,則可能被視為幫助犯,或在民事上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平台的商譽將直接受損。
Q: 平台如何有效審核直播主商品的真偽?
A: 平台應建立多重審核機制,包括:要求直播主提供品牌授權書或合法進貨憑證;對高單價或知名品牌商品進行人工重點審查;利用AI或關鍵字篩選技術偵測可疑商品描述;建立用戶檢舉回報機制,並對檢舉內容迅速核實處理。
Q: 發現直播主販賣仿冒品時,平台應如何處理?
A: 一旦發現或接獲檢舉,平台應立即採取行動:迅速下架相關商品、暫停或終止該直播主的帳號;通知直播主提供說明或證明;保存所有相關交易與溝通紀錄作為證據;並視情況主動配合執法機關的調查,提供必要資訊。
Q: 平台是否會因直播主販賣仿冒品而面臨刑事處罰?
A: 平台本身通常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販賣仿冒品或詐欺的「正犯」,因為行為人是直播主。然而,若有證據證明平台與直播主之間存在「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例如平台積極協助直播主販賣仿冒品,則平台經營者或負責人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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