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案別慌!律點通帶您了解「緩起訴處分」
當家人面臨刑事案件,那份焦慮與不安,我們律點通完全理解。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有一個重要的機會,叫做「緩起訴處分」,它可能為您的家人爭取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留下前科。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緩起訴處分的來龍去脈,包括如何爭取、需要注意什麼,以及萬一遇到問題該怎麼辦,希望能為您和您的家人點亮一盞希望的明燈。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給予被告一個「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它不是判刑,但也不是完全沒事,而是給予被告一個在一定期間內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被告在這段期間內遵守所有條件、不再犯錯,期滿後這件案子就等於沒事了,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也不會被起訴。
它的核心目的有三個:
- 有效運用司法資源:讓輕微案件不必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進入法院審判。
- 填補被害人損害:透過附帶條件,促使被告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或道歉。
- 被告再社會化與預防再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透過履行義務達到矯正效果,避免再次觸法。
誰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爭取要件)
要爭取緩起訴,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門檻。這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有兩個關鍵點:
- 罪名限制:被告所犯的罪必須是「輕罪」,也就是非死刑、無期徒刑,也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例如竊盜、傷害、詐欺等一般輕微財產或人身犯罪,比較有機會符合這個條件。
- 檢察官裁量:即使符合罪名限制,檢察官仍有權利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他們會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因素,包括:
-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例如是一時衝動還是預謀犯案?
- 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被告平時的表現如何?
- 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對被害人造成多大影響?
- 最重要的「犯罪後態度」: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有無悔意、是否積極彌補損害等。
因此,在偵查階段積極展現悔意、配合調查,並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是爭取緩起訴的關鍵。
緩起訴會附帶哪些條件?(附帶條件)
如果檢察官決定給予緩起訴,通常會要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些事項。這些條件旨在彌補被害人、回饋社會或幫助被告改過自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常見的條件包括: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請注意,其中「支付賠償、支付公庫、義務勞務及各類治療」等事項,必須徵得被告的同意。因此,在同意前務必清楚了解所有條件及法律效果。這些條件的履行期間,不得超過緩起訴期間(一年至三年)。
緩起訴期間,這些情況要小心!(撤銷風險)
緩起訴並非一勞永逸,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生特定情況,檢察官是有權撤銷緩起訴處分的。一旦撤銷,案件將重新回到偵查或起訴程序,被告可能面臨刑事審判。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主要有三大撤銷事由:
- 再犯重罪: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舊案判刑:在緩起訴前犯下的其他罪名,但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違背條件: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各項命令。
檢察官「得」撤銷,表示仍有裁量空間,並非必然撤銷。但為求穩妥,務必嚴格遵守。
案例故事:法條之外的真實情境
故事一:再犯疑雲下的緩起訴保衛戰
小陳因一時衝動與人發生糾紛,被控傷害罪,檢察官考量他初犯且有悔意,給予緩起訴處分。沒想到,在緩起訴期間內,小陳又被指控涉入另一起竊盜案,檢察官因此撤銷了他的緩起訴處分,並準備重新起訴傷害案。小陳和家人心急如焚,擔心前功盡棄。但後來,經過法院審理,小陳在竊盜案中被判無罪確定。這時候,原本被撤銷的緩起訴處分還有救嗎?
律點通解析:最高法院認為,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更犯」的罪名,最終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那麼檢察官當初以該罪名撤銷緩起訴的決定,就存在重大瑕疵。這代表被告其實並沒有違反「不再犯罪」的預防目的,因此,原緩起訴處分應視為「未曾被撤銷」。法院對於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案件,通常會諭知「不受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被指控再犯,在判決確定前,仍有機會為緩起訴處分爭取。
故事二:履行條件了,就高枕無憂嗎?
小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完成戒癮治療。小美非常努力,按時完成了所有治療課程,表現良好。然而,在緩起訴期間的後期,她卻又涉入一起電信詐欺案,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小美和家人認為,她已經完成了戒癮治療,應該不會被撤銷緩起訴吧?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凸顯了《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的嚴肅性。法院明確指出,即使被告已經積極履行了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完成戒癮治療),但如果她在緩起訴期間內又符合其他撤銷事由(例如「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仍然有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履行條件僅是避免因「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而遭撤銷,並不能阻卻因「再犯重罪」而導致的撤銷。因此,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謹言慎行,避免再次觸法。
為家人爭取緩起訴的實用策略
綜合以上分析,如果您希望為家人爭取緩起訴處分,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坦承犯行,展現真誠悔意:在偵查階段,鼓勵家人坦承犯行,避免狡辯或隱瞞,並透過書面悔過書或口頭陳述,真誠表達對犯行的懊悔。
- 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若有特定被害人,務必主動聯繫並積極協商和解,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通常是檢察官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即使無法全額賠償,也可提出具體可行的分期賠償計畫。
- 展現社會回饋意願:若無特定被害人或損害輕微,可主動向檢察官表示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這能展現積極改過、回饋社會的態度。
- 針對特定問題提出處遇計畫:如果犯罪行為與特定問題(如酒癮、毒癮、情緒管理問題)相關,可主動提出願意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諮商等處遇措施的證明或計畫,證明有心改善。
提醒您:檢察官所命的賠償、支付公庫、義務勞務、治療等事項,必須徵得被告同意。在同意前務必清楚了解所有條件及法律效果。
結論:為家人點亮希望之路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制度中一項重要的機會,它給予了被告改過自新、重新開始的可能。作為被告家屬,了解緩起訴的要件、條件與風險,並積極協助家人在偵查階段展現悔意、彌補損害,以及在緩起訴期間內嚴格遵守所有規定,是為家人爭取並維持這份寶貴機會的關鍵。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只要方向正確、態度積極,就能為家人點亮希望,迎向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跟不起訴處分有什麼不同?
A: 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犯罪嫌疑不足,直接不予起訴。而緩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考量其情節輕微、有悔意等因素,給予一個附帶條件的「暫緩起訴」機會。如果緩起訴期間期滿未被撤銷,效果就等同不起訴,不會留下前科。
Q: 緩起訴期間如果被告不小心又犯了小錯,一定會被撤銷嗎?
A: 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撤銷緩起訴的事由之一是「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如果只是輕微的違規或非故意的小錯,且未達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程度,檢察官仍有裁量空間,不必然會撤銷。但為保險起見,仍應盡量避免任何違法行為。
Q: 檢察官要求支付公庫金或提供義務勞務,金額或時數有沒有標準?
A: 檢察官會依據案件情節、被告的經濟能力、犯罪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雖然沒有絕對的標準,但法務部對義務勞務有參考建議,例如緩起訴期間1年者,宜定40小時以上80小時以下;3年者,宜定16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支付公庫金則沒有明確的建議區間,但通常會考量被告的經濟狀況及案件輕重。
Q: 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了,之前支付的賠償金或公庫金可以要回來嗎?
A: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2項明確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這表示一旦緩起訴被合法撤銷,之前因緩起訴條件而支付的款項或完成的勞務,都無法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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