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仿冒品的面紗:經銷商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權益?
作為授權經銷商,您投入大量資源推廣正版商品,卻可能面臨仿冒品削價競爭的困境。這些不肖業者不僅侵蝕您的市場,更可能損害品牌聲譽。面對這種情況,除了常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您知道還有「不當得利返還」這項重要的法律武器嗎?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幫助您向仿冒者追討不法獲利,即使侵權行為的請求時效已過,您仍有機會透過「不當得利」要求他們返還因販售仿冒品所獲得的利益。這對您的營運與品牌保護至關重要!
釐清核心概念: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在談論仿冒品求償時,我們主要會遇到兩種法律請求權: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您因仿冒行為所遭受的損失,讓您的權益回復到未受侵害前的狀態。
- 不當得利返還:目的在於「剝奪」仿冒者沒有法律依據卻獲得的利益,讓他們將不法獲利返還給您。
兩者目的不同,但在仿冒品案件中往往會同時存在。特別是當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補救途徑。
經銷商必知的關鍵法條
以下是處理仿冒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時,您必須了解的幾項重要法條:
1. 不當得利的核心:民法第179條
這條法規奠定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的基礎: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白話解釋:如果仿冒者沒有經過您的授權,卻因為販售仿冒品而賺錢(受有利益),導致您的正版商品銷售受損(致他人受損害),那麼仿冒者就必須將這些不法獲利還給您。
2. 時效過後的救命索:民法第197條第2項
這條法規為您提供了額外的保障:
《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白話解釋:即使您發現仿冒品時,侵害商標權或專利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通常是您知道有損害及仿冒者後的2年,或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只要仿冒者仍然因為這個侵權行為而賺到錢,您還是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他們返還這些不法獲利。
3. 追究公司負責人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若仿冒行為是由公司所為,這條法規讓您有機會追究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白話解釋:如果仿冒品是由一家公司販售,且該公司的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有侵害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那麼這位負責人就必須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能增加您成功求償的機會。
實際案例:從法院判決看懂仿冒求償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案例,您將更能理解不當得利在實務上如何應用:
案例一:專利侵權與利潤返還
某家機械製造商(權利人)發現市場上有競爭對手(仿冒者)未經授權,仿造其享有新型專利的「麵包饅頭成形機」並進行販售。雖然權利人一開始沒有立即提告,導致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過了時效,但他們並沒有放棄。權利人轉而依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仿冒者返還不當得利。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仿冒者確實侵害了權利人的專利權,並透過販售仿冒機器獲得了38萬元的不法利潤。因此,即使損害賠償時效已過,法院仍判決仿冒者必須返還這38萬元的不當得利。
給經銷商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時間拖得比較久,只要仿冒者確實從中獲利,您仍然有機會透過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是一道重要的法律防線。
案例二:難以舉證利潤時的「合理授權金」計算
另一位眼鏡專利權人(權利人)發現有同業(仿冒者)未經授權販賣與其專利實質相同的眼鏡。在訴訟過程中,仿冒者不願提供真實的銷售數據和成本資料,導致權利人難以直接證明仿冒者實際的利潤。面對這種舉證困難,法院採取了不同的計算方式。
法院判決:法院參酌了權利人過去對該專利進行非專屬授權的權利金數額、市場行情以及兩者同業競爭關係等因素,推估仿冒者每年應支付的合理授權金為135萬元。由於仿冒者販賣侵權眼鏡長達4年,法院最終判決仿冒者應返還540萬元的不當得利。
給經銷商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當仿冒者的實際利潤難以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參考「合理授權金」來估算不當得利的數額。因此,保留您產品的授權合約、市場行情資料等,將有助於日後求償。
給授權經銷商的實用建議
面對仿冒品,採取積極行動至關重要:
- 證據保全要趁早:一旦發現仿冒品,立即蒐集所有可用的證據,包括仿冒品的照片、銷售地點、價格、銷售數量(若能取得)、仿冒者的資訊等。這些都是未來求償的關鍵。
- 優先考慮侵權損害賠償:在侵權行為的時效內,優先依據《商標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其賠償範圍可能較廣,能填補您更多的損失。
- 時效過後,不當得利仍可行:如果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請務必記得《民法》第197條第2項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它能為您提供最後的救濟機會。
- 考慮追究公司負責人責任:若仿冒者是公司,別忘了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向公司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這能有效提高您獲得賠償的機會。
結論:積極捍衛您的品牌與市場
仿冒品不僅是對品牌價值的侵蝕,更是對授權經銷商辛勤付出的不公。透過理解「不當得利返還」這項法律工具,您將更有能力向不肖業者追討他們的不法獲利,有效保護您的市場份額與品牌聲譽。積極運用這些法律武器,讓您的經營之路更加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仿冒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A: 判斷仿冒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主要看三個要件:第一,仿冒者是否因販售仿冒品而「受有利益」(例如賺取利潤或避免支出);第二,這些利益的取得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即未經合法授權);第三,您的權益是否因此「受有損害」。只要這三點都符合,即便損害賠償的時效已過,您仍有機會主張不當得利。
Q: 如果仿冒者不提供銷售資料,我該如何計算他們的不當得利?
A: 這是實務上常見的難題。您可以嘗試蒐集市場上仿冒品的銷售價格、數量等資訊,並提供您正版商品的成本、利潤率等資料供法院參考。若仍難以證明實際利潤,法院可能會考慮兩種方式:一是依職權酌定,參考市場行情、仿冒規模等;二是參考「合理授權金」的數額,即仿冒者若合法取得授權應支付的費用。因此,保留您過去的授權合約或市場授權金行情資料會很有幫助。
Q: 我應該先提告侵權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返還?
A: 一般而言,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在時效內(通常是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建議優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其賠償範圍可能較廣,旨在填補您的全部損害。若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則可轉向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補充性的救濟途徑。您可以選擇同時提出兩種請求,但最終只能獲得一次滿足。
Q: 如果仿冒品在販售前就被海關查扣沒收了,還能請求不當得利嗎?
A: 根據實務見解,不當得利的核心是受益人「實際受有利益」。如果仿冒品在仿冒者實際獲利(例如成功販售並取得價金)之前就被查扣沒收,導致仿冒者並未實際增加財產總額,那麼可能因為不符合「受有利益」的要件,而無法成立不當得利請求。這強調了仿冒者必須實際從中獲利,您的請求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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