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批發商朋友,您是否曾因一時不察,或為了追求利潤,而接觸到仿冒商標的商品?在台灣,販售仿冒品是嚴重的法律問題,尤其如果您曾有前科,再次觸法將面臨更嚴厲的「累犯加重」處罰。身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實務見解,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避免陷入更深的法律泥沼。
1. 批發商,你可能觸犯了哪些法條?
當您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時,主要會涉及《商標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法條:
1.1 仿冒商標的「使用」與「販賣」罪
首先,要知道仿冒行為分成「使用」與「販賣」兩種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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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81條第1款 (仿冒商標之使用罪):
- 這條主要針對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製造或生產仿冒品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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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7條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 這條是批發商最容易觸犯的罪名,即使您沒有參與製造,只要您「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卻仍進行販賣、陳列(意圖販賣而展示)、輸出或輸入,就可能構成此罪。請注意,即使只是在網路上販售,也一樣會被處罰。
《商標法》第97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這條文清楚說明,只要您未經授權,為了賺錢而生產、賣出、展示、出口或進口仿冒商品,就會面臨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的刑責。
1.2 仿冒品的「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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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8條 (仿冒品之沒收):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白話解釋:任何被認定為仿冒的商品,不論是不是您的,法院都會判決沒收。這表示您不僅可能面臨刑責,連商品本身也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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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白話解釋:除了仿冒品本身,您用來犯罪的工具(例如:點驗鈔機、電腦、帳冊),甚至是不法所得,也可能被沒收或追徵。而且,現在的法律規定,這些東西就算不是您的,只要是供犯罪使用,也一樣會被沒收。
2. 什麼情況下會「罰更重」?
除了基本的刑責,如果您有特定情況,刑罰可能會加重。這對批發商被告來說,是極其重要的風險點。
2.1 累犯:再次犯案,刑期加重
- 刑法第47條 (累犯):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白話解釋:如果您曾經因為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例如之前的仿冒案),刑期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下像販賣仿冒品這樣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屆時,法院會依法加重您的刑期,最高可加重二分之一。
2.2 連續犯 (舊法):多次犯行,論以一罪加重
- 雖然《刑法》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廢除了「連續犯」的規定,但根據「從舊從輕」原則,如果您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廢除之前,且舊法對您較為有利(例如避免數罪併罰),法院仍可能適用舊法。
- 概念解釋:連續犯指的是,您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在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的多次行為,雖然做了很多次,但會被視為一個罪,並加重其刑(通常是本刑的二分之一)。
2.3 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多罪名
- 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單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了多個品牌的商標權(例如一件仿冒品上同時有A牌和B牌的商標),雖然只是一個行為,卻觸犯了多個罪名。這時法院會選擇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來處罰您。
2.4 刑之遞加:加重再加重
- 當您同時符合多種加重條件時(例如既是連續犯又是累犯),法院會依序將刑期遞次加重,讓刑罰更重。
3. 這些案例,你不能不知道!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情境:
3.1 案例一:屢犯不改的批發商老李
老李經營批發買賣多年,幾年前就曾因販售仿冒名牌包被判刑,刑期執行完畢。但他沒有記取教訓,在五年內又開始販賣仿冒手錶、皮鞋等商品,賺取不法利潤。警方循線查獲後,不僅扣押了大量的仿冒品,還查扣了他用來展示商品的原廠型錄。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老李「明知」是仿冒品仍持續販賣,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罪。由於他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法院依舊法將其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更嚴重的是,他曾在五年內犯過相同類型的罪,因此又構成累犯,再次加重刑期。最終,法院判處老李有期徒刑7個月,並將扣案的仿冒品及犯罪工具(型錄)全數沒收。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對於屢次犯案的批發商,會嚴格適用累犯和連續犯的加重規定。
3.2 案例二:網路販售仿冒品的阿明與弟弟
阿明也曾因販賣仿冒品被判刑,出獄後,他與弟弟合作,利用拍賣網站長期販售仿冒名牌服飾,時間長達近一年。他們共同經營,分工合作,直到被警方查獲。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阿明與弟弟是共同正犯,一起販售仿冒品。他們多次販售行為構成連續犯,應加重其刑。此外,他們的商品可能同時侵害了多個品牌的商標權,這屬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最重要的是,阿明有前科,在五年內再犯,被認定為累犯,刑期再次加重。雖然阿明有前科,但法院考量到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因經濟困境再犯,目前已覓得正當工作並即將結婚,因此在法定範圍內,量處了較輕的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並沒收了仿冒品及犯罪用的帳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面臨多重加重處罰,如果被告能積極坦承、表達悔意,並提出有利的個人情狀,法院在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有機會爭取到較輕的刑度。同時,這也提醒網路批發商,網路平台並非法外之地,一樣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4. 萬一被告了,批發商該怎麼辦?
如果不幸被查獲或收到傳票,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所有仿冒商品的製造、販賣、陳列、輸入或輸出,避免犯罪行為持續累積。
- 坦承犯行與表達悔意: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坦承犯行並表達真誠的悔意,這對法院量刑有正面影響。
- 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嘗試與商標權人聯繫,討論和解與賠償事宜。若能取得對方的諒解書,將是爭取較輕刑度的重要籌碼。
- 提供有利證據:如果能證明自己並非「明知」商品為仿冒品,或有其他可供法院審酌的有利情狀(如經濟困境、家庭負擔、已找到正當工作等),應積極向法院提出。
5. 這些法律「眉角」你搞懂了嗎?
- 「明知」的認定:在販賣仿冒品罪中,「明知」是關鍵。即使您聲稱不知情,法院仍會綜合判斷,例如:商品價格與真品價差懸殊、商品來源不明、交易過程異常等,來認定您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所以,不要心存僥倖。
- 沒收範圍廣泛:現在的法律對於沒收制度有更嚴格的規定。仿冒商品本身,以及您用來犯罪的工具(如電腦、手機、帳冊等),不論是不是您的,都可能被沒收。這意味著您的財產損失可能比您想像的更大。
結論:防範於未然,切勿以身試法
作為批發商,了解並遵守商標法規是經營事業的基石。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僅損害品牌商譽,更可能讓您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尤其是累犯加重處罰的風險,將使您的刑期大幅提高。請務必確保您的商品來源合法、明確,避免因小失大。一旦發現有疑慮,應立即停止販售並尋求專業協助,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確保事業的永續經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忙朋友轉賣幾件仿冒品,又不知道那是仿冒的,這樣也會有事嗎?
A: 即使您只是幫忙轉賣,若法院認定您「明知」商品是仿冒品,就可能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法院在判斷「明知」時,會綜合考量商品價格、來源、交易習慣等客觀事實。如果您能提出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將有助於您的辯護。建議一旦有疑慮,立即停止轉賣,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Q: 我之前因為販賣仿冒品被判過刑,現在又被抓到賣仿冒品,會怎麼樣?
A: 若您曾因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例如之前的仿冒案)被判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根據《刑法》第47條,您的刑期將會被加重最高二分之一,這會讓您的刑罰比第一次犯案時更重,務必謹慎面對。
Q: 如果我賣的仿冒品上同時有兩個知名品牌的商標,會被罰兩次嗎?
A: 根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如果您的單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了多個品牌的商標權,雖然觸犯了多個罪名,但法院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選擇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來處罰您。這表示您不會被罰兩次,但仍會以最重的罪名來論處。
Q: 我被查獲的仿冒品和用來聯絡的電腦、手機,會被沒收嗎?
A: 是的,非常有可能。根據《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商品本身,不論是否屬於您所有,都應沒收。而根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您用來聯絡、下單、收款等「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如電腦、手機、帳冊等,即使不屬於您,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此外,您的不法所得也可能被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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