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白:仿冒品猖獗,律師費誰來買單?
親愛的經銷商夥伴們,您是否曾為了維護品牌授權與市場秩序,而不得不面對層出不窮的仿冒品挑戰?當您的商品被不肖業者仿冒,不僅商譽受損、利潤被侵蝕,更令人頭痛的是,為了打擊這些侵權行為,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與金錢,其中律師費用就是一筆不小的開銷。這些為正義而戰的法律費用,究竟能不能向仿冒者追討回來?這正是許多授權經銷商心中的疑問。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實務,解析仿冒訴訟中律師費用能否請求賠償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怎麼說?釐清律師費用的性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核心精神
當仿冒行為發生時,它本質上是一種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只要侵權行為成立,仿冒者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背後的核心精神,是希望透過賠償,讓受害者能回復到未受侵害前的狀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若仿冒者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了您的商標權,且該行為不法,導致您受有損害,仿冒者就應負責賠償。那麼,賠償的範圍有多廣呢?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這條文確立了損害賠償的原則,即應填補被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害」及「因侵權行為所喪失的利益」。然而,律師費用是否屬於「所受損害」的一部分,在實務上一直存在爭議。
律師費用:損害還是訴訟成本?
在台灣的訴訟制度下,當事人委任律師所支付的費用,原則上被視為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所支出的「訴訟費用」,而非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但這通常僅限於法院核定的一部分訴訟費用,而非您實際支付的全部律師酬金。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人會覺得律師費很難全額討回的原因。
商標法賦予的損害賠償權利
針對商標侵權,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賦予了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商標法》第61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賦予了您請求賠償的基礎,但具體賠償範圍,仍需回歸《民法》的原則來判斷,特別是律師費用這一塊。
律師費能否求償的兩大關鍵:必要性與因果關係
儘管律師費用原則上難以全額求償,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仍可能將其認定為損害賠償。關鍵在於您必須證明這筆律師費用的支出,具備以下兩大要件:
關鍵一:「必要性」的證明
您必須證明委任律師是為了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的支出,若沒有律師協助,您的權益將難以有效維護。法院在判斷「必要性」時,會考量多重因素:
- 當事人身份: 若您是外國法人或人士,因對台灣法律制度、語言、訴訟程序不熟悉,法院通常會認為委任律師是確保訴訟權益的必要措施。
- 案件複雜度: 案件若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如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繁雜、法律關係複雜,非一般人所能處理,需要專業律師協助,也容易被認定為必要。
- 當事人能力: 若當事人因年邁、教育程度不高,或因身心狀況無法有效進行訴訟,亦可作為必要性的佐證。
關鍵二:「相當因果關係」的連結
您必須確保所請求的律師費用是直接因仿冒行為而產生,且是為處理該侵權事件所必需。例如,為調查仿冒行為、提起侵權訴訟、或在刑事程序中為防禦仿冒指控所支付的費用。避免將與侵權行為無直接關聯的其他法律事務費用納入請求。
實務案例解析:從勝訴與敗訴中學經驗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必要性」的認定,我們來看兩個實務案例:
案例一:國際品牌成功追討律師費
某國際知名皮件品牌,發現台灣有不肖業者仿冒其皮夾販售,造成品牌商譽受損。品牌方在刑事程序中追訴仿冒者,並同步提起民事訴訟,除了請求商品損失,也要求賠償為此支付的律師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應負賠償責任。特別的是,法院考量該品牌為「外國法人」,在台灣進行訴訟確實多有不便,委任律師有其「必要性」,因此准許其請求的律師費用,並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國際品牌或外國企業而言,證明律師費用的「必要性」相對容易,成功追討的機會也較高。
案例二:本地當事人律師費求償遭駁回
在某個類似的案件中,一位台灣民眾遭他人誣告,雖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但為此支付了高額律師費,故向誣告者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律師費。
法院認定誣告行為構成侵權,判賠精神慰撫金。然而,對於律師費,法院指出台灣的刑事偵查、審理及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強制律師代理,且該民眾未能舉證證明自己有「不能自為訴訟」而必須委任律師的特殊情況,因此駁回了律師費的請求。
這個案例與前一個形成對比,強調了「必要性」的舉證責任。即使遭受侵權,本地當事人若無法證明委任律師的特殊必要性(例如當事人具備相當智識程度,能自行答辯),法院仍可能不予准許律師費用作為損害賠償。
授權經銷商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仿冒訴訟,若您希望追討律師費用,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證明「必要性」: 仔細記錄案件的複雜度、專業性,以及您作為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語言、法律知識或時間精力上的限制。若您代表的是國際品牌,更應強調其外國法人身份對訴訟程序的不熟悉。
- 保留完整證據: 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律師委任相關的文件,包括律師委任契約、費用收據、付款證明,以及律師的工作紀錄(如開庭通知、書狀副本、會議紀錄等),以證明費用支出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 注意追訴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97條,自「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律師費用作為損害,其知悉時點可能與侵權行為發生時點不同,應謹慎計算。
- 區分請求基礎: 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除了依《民法》請求律師費用作為損害賠償外,法院亦可能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酌定律師酬金作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兩者可以並存,但請求基礎和認定標準不同。建議在訴訟中同時主張,並提供充分證據。
結論:維護權益,精打細算
總結來說,在仿冒訴訟中請求律師費用賠償並非遙不可及,但絕非理所當然。關鍵在於您能否充分證明該筆費用的支出與仿冒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並且該費用是為維護自身權益所「必要」的支出。特別是對於外國法人或涉及複雜專業知識的案件,法院較有可能認定其必要性。授權經銷商應妥善規劃法律策略,並保留完整證據,才能最大化追討損失的機會,讓仿冒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請記住,每一次對仿冒品的打擊,都是對品牌價值與市場公平性的堅定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台灣經營授權品牌,如果遇到仿冒品,我的律師費用一定能向仿冒者追討回來嗎?
A: 不一定。在台灣,律師費用原則上被視為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所支出的「訴訟費用」,而非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但若能證明委任律師具有「必要性」(例如案件極度複雜、涉及跨國訴訟、當事人不熟悉法律程序等),且律師費用與仿冒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仍可能判決仿冒者賠償部分或全部律師費用。
Q: 為了證明律師費用的「必要性」,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A: 您需要保留所有與律師委任相關的契約、費用收據、付款證明,以及律師的工作紀錄(如開庭通知、書狀副本、會議紀錄等)。此外,您應準備資料說明案件的複雜程度(例如涉及多個仿冒者、跨國證據調查、技術鑑定等),或您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外國法人或對台灣法律不熟悉的實體)為何必須仰賴專業律師協助。
Q: 如果我的授權品牌是國際品牌,這對我請求律師費用賠償有幫助嗎?
A: 是的,這通常有幫助。根據台灣實務判決,外國法人或外籍人士在台灣進行訴訟時,因語言、文化、法律制度不熟悉等因素,法院較容易認定其委任律師具有「必要性」。因此,國際品牌在台灣遭遇仿冒訴訟時,請求律師費用賠償的成功機率相對較高。
Q: 律師費用被認定為「損害賠償」和被認定為「訴訟費用」有什麼不同?
A: 兩者在法律基礎和認定範圍上有所不同。「損害賠償」是依據《民法》和《商標法》,旨在填補您因仿冒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可能涵蓋您實際支付的律師酬金。「訴訟費用」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由法院依職權酌定,通常只包含部分律師酬金,並由敗訴方負擔。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您可以同時主張這兩種請求,以最大化費用回收的機會。
Q: 如果仿冒者同時被檢察官起訴,這對我請求律師費用有影響嗎?
A: 刑事程序本身不會直接影響您在民事訴訟中請求律師費用的權利,但刑事程序的結果可能成為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例如,若仿冒者在刑事程序中被判有罪,這有助於證明其侵權行為的成立。如果您在刑事程序中也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這些費用若能證明與仿冒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具必要性,亦可能納入民事求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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