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心血結晶,正被仿冒品侵蝕市場嗎?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品牌是企業最寶貴的資產。然而,當仿冒品充斥市場,不僅損害品牌商譽,更直接影響銷售與消費者信任。面對這些侵害,除了請求損害賠償,您是否知道還有一個更根本、更強力的武器,能徹底杜絕仿冒品的後患?那就是《商標法》賦予您的「仿冒品銷毀請求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解析其行使時機、法律依據與實務應用,讓您能更有效地捍衛品牌,確保您的智慧財產不受侵犯。
核心法條解析:商標法第69條,您的法律基石
當您的商標權遭受侵害時,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就是《商標法》第69條。這條法規明確賦予商標權人排除侵害、防止侵害,甚至請求銷毀仿冒品的權利。
《商標法》第69條
第一項: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二項: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解釋:
- 第一項 告訴您,如果已經有仿冒品在市面上流通(「侵害其商標權者」),您可以要求對方停止販售,將商品下架(「請求除去之」)。如果還沒實際侵害,但看起來快要發生了(「有侵害之虞者」),您可以要求對方採取預防措施,避免侵害發生(「請求防止之」)。
- 第二項 則是第一項的延伸,更進一步賦予您請求「銷毀」仿冒品,甚至是製造仿冒品的原料或工具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就是為了徹底清除市場上的侵權商品,從源頭杜絕侵害。不過,法院在決定是否銷毀時,會考量「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第三人的權益」,可能會採取其他替代方案,而非一律銷毀。
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法》第9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顯示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對於排除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的保護,有著共通的原則。
銷毀請求權的關鍵特性:不只賠錢,更要杜絕後患
銷毀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它是一種「非財產上請求權」,不以填補您的金錢損失為目的,而是著重於徹底終結侵權行為,維護您商標權的獨佔性與完整性。
- 不需證明侵權人故意或過失: 這是銷毀請求權的一大優勢!實務上,法院明確指出,只要客觀上存在侵害事實或侵害的可能,您就可以主張銷毀,不需證明侵權人是故意或過失。這大大降低了您舉證的難度。
- 銷毀對象明確: 銷毀的範圍限定在「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以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確保處置的精準性。
- 法院裁量權: 法院會審慎考量侵害的程度、仿冒品的價值,以及是否會影響到無辜的第三方(例如善意購買者或回收業者),來決定是銷毀,還是採取其他更合適的處理方式,例如移除商標後捐贈或回收。
銷毀請求權的黃金時機:突破時效迷思!
許多智財權利人常誤以為,只要侵權行為發生一段時間,就不能再請求銷毀。這是個常見的迷思!
銷毀請求權作為一種排除或防止侵害的手段,不受民法一般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或10年時效的限制。換句話說,只要:
- 侵害商標權的事實持續存在:例如仿冒品仍在市場上販售、侵權人仍持有大量仿冒品或製造工具。
- 有侵害之虞:即使侵權行為暫停,但仍有客觀證據顯示未來可能再次發生侵害。
只要上述任一情況存在,您就可以隨時主張銷毀請求權!這意味著,即使侵權行為已發生許久,但仿冒品仍未從市場上消失,您依然有權利要求銷毀,以徹底清除這些「毒瘤」。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銷毀請求權的應用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適用銷毀請求權:
案例一:國際精品品牌持續打擊仿冒
某國際知名精品品牌發現,一家公司及其負責人未經授權,製造並販售大量仿冒其商標的服飾。即使警方曾查獲一批仿冒商品,但這些侵權人仍持續透過網路平台販售。該精品品牌遂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並銷毀這些仿冒商品。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應銷毀所有仿冒商品。法院認為,侵權人在被查獲後仍繼續販售,且商品處於消費者隨時可購買的狀態,這代表侵權行為「持續存在」,且商標「仍有被侵害之可能」。因此,品牌方請求銷毀,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只要侵權狀態未消除,銷毀請求權就能持續行使。
案例二:精品包款的仿冒與銷毀
另一家法國知名精品品牌發現,有不肖業者未經授權,訂製並進口大量仿冒其商標的精品包款並加以販售。該品牌同樣依據《商標法》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侵權人應回收並銷毀所有仿冒商品。法院再次強調,商標權人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銷毀,均不以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這項權利是「有效排除及防止商標侵害的手段」。此案再次印證,只要客觀上存在仿冒品,權利人即可主張銷毀,無需深究侵權人的主觀意圖。
智財權利人實務操作指引:主動出擊,捍衛權益
作為商標權利人,當您發現仿冒行為時,可以依循以下步驟,有效行使您的銷毀請求權:
- 及早蒐證,但不必擔心時效: 雖然銷毀請求權無時效限制,但及早蒐集完整的侵權證據(例如購買證明、鑑定報告、侵權商品照片、銷售通路截圖等),能更有效地證明侵權行為的真實性及持續性。
- 明確請求範圍: 在法律程序中,清楚指出您希望銷毀的「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以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的種類、數量及特徵,能幫助法院更精準地做出判決並執行。
- 區分請求權: 銷毀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目的不同,在法律程序中應清楚區分,並根據您的目標選擇合適的請求。銷毀旨在根除侵權,賠償則在彌補損失。
- 準備替代方案的論述: 考量法院的裁量權,若仿冒品經去除商標後仍有使用價值,您可以準備替代方案的論述,例如建議法院命令除去商標後捐贈或回收再利用,這有助於提高請求獲准的可能性。
- 考慮附帶民事訴訟: 若侵權行為已涉及刑事責任,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銷毀,這通常能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
結論:銷毀請求權,您捍衛品牌的重要武器
仿冒品銷毀請求權是商標權人對抗侵權、維護品牌價值的重要法律武器。它不僅能有效清除市場上的仿冒品,更重要的是,其不受時效限制且不以侵權人主觀意圖為必要的特性,讓您在面對侵權時能更有力地主張權利。透過積極蒐證、明確主張,並理解法院的裁量原則,您將能更有效地運用這項權利,從根本上杜絕仿權品的侵害,確保您的品牌心血結晶獲得應有的保護。
捍衛您的品牌,從了解並善用銷毀請求權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仿冒品銷毀請求權?
A: 仿冒品銷毀請求權是《商標法》賦予商標權利人的一項權利,當您的商標權遭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銷毀侵害您商標權的商品,以及製造這些商品的原料或器具。它的主要目的是徹底杜絕侵權行為,而非單純要求金錢賠償。
Q: 銷毀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沒有。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銷毀請求權作為一種排除或防止侵害的手段,不受民法一般2年或10年時效的限制。只要侵害商標權的事實持續存在,或有侵害之虞,您就可以隨時主張這項權利。
Q: 行使銷毀請求權,需要證明侵權人是故意或過失嗎?
A: 不需要。實務上,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9條規定之適用,只要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即可,不以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這讓權利人在主張時,舉證負擔相對較輕。
Q: 法院會銷毀所有仿冒品嗎?
A: 不一定。法院在決定是否銷毀時,會審酌「侵害的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如果侵害程度輕微,或者仿冒品經去除商標後仍有其他利用價值,法院可能會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例如命令侵權人除去商標後將商品捐贈或回收,而非直接銷毀全部商品。
Q: 如果發現仿冒品但已經賣光了,還能請求銷毀嗎?
A: 如果仿冒品已經全部賣光,且侵權人已無持有任何仿冒品或製造工具,則銷毀請求權的標的已不存在,實務上可能難以請求銷毀。但若侵權人仍持續製造或販售,或仍持有相關原料器具,即使部分已售出,仍可針對現存或未來可能製造的侵權物主張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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