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法律與行銷的專家。當您不慎捲入仿冒品的侵權訴訟,面對權利人提出的高額賠償金,是否感到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揭示台灣法律中「降低仿冒賠償金額」的關鍵策略,讓您在訴訟中不再被動,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更合理的結果。
許多人以為仿冒品侵權就得照單全收,但事實上,法律賦予了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酌減」賠償金額的權力。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協商技巧,就能有效降低您的負擔。接下來,就讓我們一步步來了解。
第一章:別被天價嚇到!法院有權「酌減」您的賠償金
在台灣,仿冒品侵權主要涉及《商標法》與《專利法》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權利人常常會依據法律規定,提出看似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額,但您必須知道,這並非最終定案。
賠償原則與特殊規定
依照《民法》第216條的「填補原則」,損害賠償應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然而,智慧財產權案件因損害難以舉證,法律特別訂定了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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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害: 最常引用的就是《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舊法為第63條第1項第3款)的「零售單價倍數法」。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請求損害賠償。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這表示,權利人可以依照您被查獲的仿冒品零售單價,請求500到1500倍的賠償。這金額聽起來很嚇人,對嗎?但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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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害: 《專利法》第96條第3項(舊法為第89條第3項)規定,若侵權行為是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之賠償。
關鍵救星:法院「酌減權」
針對商標侵權的高額賠償,法律特別設計了一個平衡機制,這就是《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舊法為第63條第2項)的「法院酌減權」: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條文是您降低賠償金額的核心!它明確指出,當依照倍數法計算出的賠償金額「顯然過高」或「不合理」時,法院有權酌情減少。這代表即使權利人主張天價,法院仍會依個案情節,將金額調整到一個合理的範圍。
第二章:法院怎麼判斷?影響酌減金額的關鍵因素
法院在行使酌減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這些都是您在準備抗辯或協商時可以利用的重點:
- 侵權情節: 您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惡性程度如何?侵權期間長短?規模大小?
- 查獲數量與價值: 仿冒品的種類、數量、零售單價及總價。數量越少、價值越低,越有利於酌減。
- 您的所得利益: 您因販售仿冒品實際獲利多少?若獲利有限,賠償金額也應相對調整。
- 權利人所受損害: 權利人是否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真實損失,例如銷量減少、商譽受損等。
- 和解意願與犯後態度: 您是否積極展現和解意願,並在刑事程序中與權利人達成和解,這對法院的酌減判斷及刑事量刑(如緩刑、沒收酌減)有重大影響。
第三章:真實案例告訴您:賠償金真的能打折!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讓您更清楚法院是如何運用酌減權,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案例一:小攤商的「紳士鴨」皮飾風波
一位小攤商(我們稱他為「阿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販售了幾件仿冒「紳士鴨」商標的皮飾。權利人發現後,依《商標法》主張高達278萬元的賠償金,理由是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阿明嚇壞了,因為他查獲的商品只有39件,總價才9千多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果完全依照500倍計算,賠償金額高達256萬元,這與阿明實際的侵權情節(數量不多、非惡意大規模販售)「顯不相當」。最終,法院大幅酌減賠償金額,判決阿明只需賠償 130萬元。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法律有高倍數規定,法院仍會依實際情況調整。
案例二:自行車零件商的商標爭議
另一家小型企業(我們稱它為「小陳公司」),因販售仿冒某知名品牌的自行車座管而被告。權利人同樣依照《商標法》請求零售單價500倍的賠償。小陳公司資本額僅20萬元,被查獲的仿品數量也不多。
法院綜合考量小陳公司的經營規模、查獲仿品數量、侵權期間及所得利益等因素,認定權利人請求的500倍賠償金額「顯屬過高」。最終,法院將賠償金額從500倍大幅酌減至零售單價的 20倍,總計賠償 7萬6千元。這個案例更進一步證明,法院會深入個案,將賠償金額調整到與實際情況相符的合理範圍。
第四章:實戰策略:被告如何有效降低賠償金額?
了解了法律原則與案例後,接下來是您最關心的實務操作建議:
一、積極和解,展現誠意
- 盡早啟動協商: 在訴訟初期或刑事偵查階段,主動與權利人聯繫,表達和解意願。越早和解,越能避免訴訟成本的增加,並可能獲得較低的賠償金額。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根據自身侵權情節(如查獲數量、實際獲利、侵權期間)評估一個合理的賠償範圍,並提出具體金額。參考上述案例,即使法律規定了高倍數,法院仍可能酌減,因此不必完全接受權利人提出的高額求償。
- 配合刑事程序爭取緩刑/沒收酌減: 仿冒行為除了民事賠償,也常伴隨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與權利人達成和解並實際支付賠償,是法院考量給予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酌減犯罪所得沒收(《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重要因素。這將成為協商民事賠償的有力籌碼。
二、準備充分的抗辯理由以主張酌減
- 證明損害金額顯不相當: 蒐集證據證明權利人主張的賠償金額與實際侵權情節、所生損害或自身所得利益顯不符。例如:
- 查獲數量少、價值低: 強調仿冒品數量不多、單價不高,或僅為庫存品、樣品,未大規模販售。
- 實際獲利不高: 提供銷售紀錄、成本證明,證明自身因仿冒行為所得利益有限。
- 侵權期間短、規模小: 證明侵權行為僅為偶發、短期或小規模,對權利人市場影響有限。
- 權利人損害舉證不足: 挑戰權利人對於其所受損害(如銷量減少、商譽損失)的舉證,要求其提供具體數據。
- 證明自身無惡性或過失輕微: 若非故意或惡性重大,可提出相關證據,例如不知情、誤信為真品、僅為受僱人等,以爭取法院在酌減時的考量。
三、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切勿隱匿或銷毀證據: 隱匿或銷毀仿冒品、銷售紀錄等證據,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性重大,反而不利於酌減。
- 連帶賠償責任: 若有多人共同侵權,所有共同侵權人均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權利人可向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因此,協商時應考慮與其他共同侵權人共同分擔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的影響: 仿冒行為除民事賠償外,尚有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7條)。刑事判決可能導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可能沒收犯罪所得。因此,在協商民事賠償時,應將刑事責任的風險一併考量。
- 刊登判決書的費用: 權利人可能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刊登於新聞紙,其費用通常由侵權人負擔。這也是協商時可討論的項目。
結論:積極面對,爭取最佳結果
面對仿冒品侵權訴訟,您不必過於恐慌。透過理解《商標法》中法院的「酌減權」,並積極採取和解、準備充分的抗辯理由,您將更有機會降低賠償金額。記住,法律是為了保護權利,但也兼顧公平與比例原則。積極面對,掌握策略,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仿冒品數量不多,賠償金是不是就會比較少?
A: 是的,仿冒品的查獲數量、零售單價及總價,都是法院在判斷是否酌減賠償金額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查獲數量不多、單價不高,或僅為庫存品、樣品,且未大規模販售,您有機會向法院主張賠償金額顯不相當,爭取大幅酌減。實務案例也證明,即使法律規定了高倍數,法院仍會依實際查獲數量和價值進行調整。
Q: 我不知道那是仿冒品,這樣還有責任嗎?
A: 在法律上,若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且「沒有過失」,例如誤信為真品、僅為受僱人且不知情等,這可能影響法院對您侵權「故意」程度的認定。雖然這不一定能完全免除賠償責任(因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只要有過失就需負責),但在法院行使酌減權時,會將您的主觀惡性程度納入考量,有助於爭取較低的賠償金額,甚至影響刑事責任的判斷(如是否構成故意犯罪)。
Q: 如果我已經跟權利人達成和解,刑事案件會怎麼處理?
A: 在刑事案件中,與權利人達成和解並實際支付賠償,通常被視為您「犯後悔悟」的積極表現,對您的刑事量刑有非常正面的影響。法院可能會因此給予您緩刑(讓您不用入監服刑),或者酌減甚至不宣告沒收您的犯罪所得。這也是為什麼積極與權利人協商和解,不僅能處理民事賠償,也能大幅降低刑事風險。
Q: 除了賠錢,還會有其他處罰嗎?
A: 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仿冒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者,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犯罪所得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如果權利人請求,法院還可能要求您將判決書內容刊登於新聞紙,費用通常由您負擔,這也會對您的聲譽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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