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品猖獗?商標權人必懂的不當得利求償攻略
您的品牌商標是企業的靈魂與信譽的象徵。然而,仿冒品橫行不僅侵蝕您的市場,更嚴重損害品牌價值。當傳統的侵權訴訟可能面臨時效或舉證挑戰時,台灣法律中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能成為您追討仿冒者不法獲利的強大武器。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商標權人如何運用不當得利制度,讓仿冒者為其不法行為付出代價,有效保護您的品牌資產。
仿冒者獲利,為何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一方沒有正當的法律原因卻獲得利益,導致他方受損,那麼這份利益就應該返還。對於商標權人而言,仿冒者透過販售您的仿冒品所賺取的利潤,正是典型的「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的利益。
以下是與商標權人追討仿冒者不當得利最相關的法條:
1.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這是追討不當得利最核心的法條。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白話解釋: 仿冒者販售您的仿冒品,獲取了銷售收入或利潤。這筆收入並非來自合法交易,而是建立在侵害您的商標權之上,因此對商標權人而言,仿冒者「受有利益」且「無法律上之原因」。您的品牌聲譽受損、市場被瓜分,就是「受有損害」。此時,您便可依此條文,要求仿冒者返還其不法所得。
2. 《民法》第197條第2項: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
當仿冒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時,這條文尤為重要。
《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被害人仍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但以其所受利益,不逾越損害之範圍為限。」
- 白話解釋: 即使您對仿冒者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時間太久(例如超過2年或10年)而失效了,您仍然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仿冒者返還他們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這確保了仿冒者不能因為時間拖延而保有不法所得,對商標權人來說是一道重要的防線。
3.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責任
若仿冒者是公司,這條文讓您有機會向其負責人求償。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白話解釋: 如果是公司販售仿冒品,且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有違反法令(如明知或應知公司販售仿冒品卻未阻止),那麼該負責人就必須與公司一同承擔賠償責任。這能有效防止公司以法人面紗規避責任,增加商標權人求償的保障。
實務案例:仿冒者不法獲利無所遁形
法院在處理仿冒品案件時,會嚴格審視仿冒者是否因不法行為而獲利。以下兩個改編自實際判決的情境,能讓您更具體了解:
案例情境一:品牌商品仿冒案的啟示
某知名服飾品牌發現市場上出現大量仿冒其設計的商品,其中有業者以高價售出給消費者。即使消費者後來發現是仿品而要求退款,但仿冒業者從中獲得的數百萬元銷售利潤,對服飾品牌而言,正是其「不當得利」。法院最終認定,仿冒業者因誤導銷售而獲利,其所收受的價金缺乏法律基礎,應返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仿冒者透過侵害品牌權益所獲取的利潤,最終都可被認定為不當得利。
案例情境二:網路仿冒品的追討
某品牌發現有不肖業者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其品牌的仿冒飾品。即使買家發現後要求退貨,不肖業者也收回了仿品,卻遲遲不願退還買家支付的款項。法院認為,業者既然已收回仿品,卻仍佔有買家款項,這筆款項就構成了「不當得利」。這個案例凸顯,無論仿冒者是否已將仿品取回,只要其透過仿冒行為不法佔有財產,商標權人便有機會透過不當得利制度追討。
商標權人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仿冒品,您該如何準備與行動?
- 全面證據保全: 收集仿冒品購買紀錄、仿冒品本身、鑑定報告、仿冒者的銷售紀錄、廣告文宣、金流證明等,證明其販售仿冒品並獲取利益。
- 釐清請求權基礎: 可優先考慮依《商標法》主張損害賠償,若有時效問題,再輔以《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仿冒者是公司,評估是否可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向其負責人主張連帶責任。
- 時效掌握: 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即便《商標法》的侵權損害賠償時效已過,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
結論:主動出擊,讓品牌價值不受侵蝕
仿冒品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是多面向的,除了市場份額流失,品牌形象的無形傷害更是難以估計。透過了解並善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您將能更有效地向仿冒者追討其不法獲利,讓他們無法從侵權行為中得益,進而達到嚇阻仿冒、保護品牌資產的目標。捍衛品牌權益需要積極主動,讓法律成為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權人如何證明仿冒者有「不當得利」?
A: 您需要證明仿冒者透過販售仿冒品獲得了利益(例如銷售額或利潤),且此利益的取得是「無法律上原因」(因為侵害了您的商標權)。這通常需要銷售紀錄、交易明細、仿冒品照片等證據來支持。
Q: 追討不當得利有時間限制嗎?
A: 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特別的是,若仿冒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即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已過,您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仿冒者返還其因侵權行為所受之利益,但以不超過您所受損害的範圍為限。
Q: 如果仿冒者是公司,我能向公司負責人求償嗎?
A: 可以。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違反法令(例如明知或可得而知公司販售仿冒品,卻未善盡監督職責),導致您的商標權受損,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為您提供了額外的求償保障。
Q: 追討不當得利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建議您收集以下證據:仿冒品的購買證明(如臥底購買)、仿冒品實物或清晰照片、專業鑑定報告(證明為仿品及與真品差異)、仿冒者的銷售紀錄、廣告文宣、網站截圖、社群媒體貼文、交易明細、金流證明,以及您與仿冒者的通訊紀錄(特別是能證明其惡意販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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