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代理商必讀:當客戶品牌遭遇仿冒,如何有效求償?
作為品牌代理商,您深知品牌價值是客戶最珍貴的資產。然而,市場上層出不窮的仿冒品,不僅侵蝕品牌商的市場份額,更嚴重損害品牌形象與商譽。當客戶的品牌不幸遭遇仿冒,除了侵權損害賠償,您是否知道還有另一項強大的法律武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律點通今天就為您深入解析,如何在台灣法律框架下,運用這項權利為您的品牌客戶爭取最大權益,確保品牌價值不受侵害。
掌握法律武器:不當得利與侵權求償的關鍵差異
當仿冒行為發生時,最直觀的法律途徑是依《民法》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而,若侵權求償的時效已過,難道就束手無策了嗎?這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便成為品牌客戶的另一線生機。
1.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白話解釋: 仿冒者未經品牌客戶授權,擅自使用其商標、專利或著作權,從中獲取了不該屬於他們的利益。這些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的基礎,導致品牌客戶受損,因此仿冒者必須將這些不法所得返還。簡單來說,就是「拿了不該拿的,就得還回來」。
2. 《民法》第197條第2項:時效過後的救濟之道
《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白話解釋: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條!即使品牌客戶對仿冒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為知悉後2年,或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已經超過時效而失效,只要仿冒者仍然因為該侵權行為「受有利益」,品牌客戶依然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仿冒者返還這些利益。這就好比一道「法律安全網」,確保不法所得不會因時效而歸於仿冒者。
3. 《公司法》第23條:追究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白話解釋: 如果仿冒行為是由一家公司所為,那麼這家公司的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若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令,導致品牌客戶受損,這些負責人就必須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公司可能脫產,品牌客戶仍有機會向實際操控的負責人求償。
惡意受領人:讓仿冒者付出更大代價
在不當得利中,如果能證明仿冒者是「惡意受領人」(例如,明知是仿冒品卻故意販售),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他們不僅要返還所受利益,還需附加利息,甚至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這對於品牌客戶來說,是擴大求償範圍的有力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求償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如何運用這些工具。
案例一:難以辨識的仿冒品,求償之路的挑戰
某台灣運動品牌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大量仿冒其經典款運動鞋,遂對一位零售商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這批仿冒品的製作精良,甚至連品牌公司的專業經理人都難以一眼辨識真偽。更重要的是,檢察官之前對該零售商的販售行為作出了不起訴處分,認定其沒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
判決啟示: 法院最終駁回了不當得利請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過,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請求不當得利,仍需證明客觀上的「侵權事實」存在,而且如果仿冒者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或者根本沒有實際從中獲利(例如仿冒品在販售前就被海關查扣),不當得利的請求也可能不成立。這提醒品牌代理商,在協助客戶求償時,對於仿冒品的真偽辨識難度及仿冒者的主觀意圖,都需要仔細評估並備妥證據。
案例二:惡意仿冒,公司負責人無所遁形
一家知名軟體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大量製造並販售其仿冒軟體光碟牟利,嚴重侵害其著作權及商標權。雖然軟體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但他們仍依不當得利提起訴訟,並一併將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列為被告。
判決啟示: 法院認定科技公司及其負責人是「惡意受領人」,因為他們是故意製造仿冒光碟。因此,除了科技公司必須返還不當得利外,其負責人也依《公司法》第23條,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侵權時效已過,惡意仿冒者仍難逃法律制裁,且公司負責人無法置身事外。這對品牌客戶而言,是追討損失的重要依據。
品牌代理商的實務操作建議:為客戶築起法律防線
面對品牌仿冒,品牌代理商可以採取以下策略,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保護:
1. 及早行動,雙軌主張
- 「先發制人」: 一旦發現仿冒行為,立即協助客戶蒐集證據,並建議客戶盡快提起訴訟。這能有效避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而失效。
- 「雙管齊下」: 在訴訟中,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即使侵權時效完成,不當得利仍能作為備用方案,提高勝訴機會。
2. 詳盡舉證,追蹤利益流向
- 「帳目追蹤」: 請求不當得利時,必須詳細舉證仿冒者所受的利益。這包括仿冒品的銷售數量、單價、總收入,以及仿冒者的成本費用等。若仿冒者不提供帳冊,可請求法院命其提出,或主張以全部收入計算。這部分通常是求償的關鍵難點,需耐心與專業協助。
3. 揪出黑手,追究負責人責任
- 「責任連帶」: 若仿冒者為公司,務必一併將公司負責人列為被告,依《公司法》第23條請求連帶賠償責任。這需要舉證負責人確實參與了業務執行並違反法令,而非僅掛名。
4. 證明惡意,擴大求償範圍
- 「惡意加碼」: 盡力蒐集證據證明仿冒者是「惡意受領人」(例如仿冒品價格遠低於真品、曾收到警告函、有偽造文書或逃避查緝行為等),這將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讓仿冒者承擔更廣泛的返還與賠償責任。
結語:品牌價值,由您守護
品牌仿冒戰是一場持久戰,但透過精準的法律策略,品牌代理商能為客戶提供堅實的後盾。理解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重要性,不僅是法律知識的提升,更是您為客戶品牌價值提供全面保護的關鍵。讓律點通成為您在品牌保護路上的最佳夥伴,共同捍衛市場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品牌代理商如何協助客戶在發現仿冒品時蒐集有效證據?
A: 協助客戶蒐集證據是關鍵。這包括仿冒品的實物、包裝、廣告宣傳品、網站截圖、社交媒體貼文、銷售紀錄或交易憑證。如果可能,還應考慮取得專業的鑑定報告,證明仿冒品與真品的相似度及侵權事實。這些證據將是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礎。
Q: 如果客戶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還有辦法追回損失嗎?
A: 是的,即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客戶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向仿冒者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但前提是,必須能證明仿冒者確實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有利益」,且該侵權行為客觀上存在。因此,證據的蒐集與利益的計算依然重要。
Q: 如何證明仿冒者是「惡意受領人」,進而擴大求償範圍?
A: 要證明仿冒者是「惡意受領人」,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其「明知」或「應知」所販售的是仿冒品。常見證據包括:仿冒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價、仿冒者曾收到品牌方的警告函、仿冒者有偽造文書或逃避查緝的行為、相關刑事判決認定其有罪,或仿冒者本身具有專業辨識能力卻仍販售等。這些證據有助於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意。
Q: 針對公司型態的仿冒者,品牌代理商應如何建議客戶追究責任?
A: 若仿冒者為公司,建議客戶除了將公司列為被告外,應一併將公司的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列為被告。依《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若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需要舉證負責人實際參與了業務執行並有違反法令的事實,例如簽署相關文件、指示製造或銷售等。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