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創作歸誰?雇主必知的職務著作權利歸屬
您是否曾思考過,當您的員工在工作崗位上,利用公司的時間、設備與資源,創作出一份行銷文案、一套電腦程式,甚至是一張產品設計圖時,這些智慧結晶的「著作權」究竟屬於誰?這不僅關乎企業的智慧財產保護,更可能影響到未來的商業競爭力與潛在的法律風險。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著作權法》中「職務著作」的認定標準與權利歸屬,助您輕鬆掌握關鍵,保護企業資產。
什麼是「著作」與「職務著作」?
在探討職務著作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權」則包含「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職務著作」顧名思義,就是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完成的著作。這類著作的權利歸屬,是許多雇主最關心的議題。
職務著作權利歸屬的核心:契約約定優先原則
關於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是核心關鍵。它明確規定了在有約定與無約定情況下的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建立了以下原則:
| 權利類型 | 預設歸屬(無契約約定) | 契約約定(可變更預設) |
|---|---|---|
| 著作人 | 受雇人(員工) | 可約定為雇用人(雇主) |
| 著作財產權 | 雇用人(雇主) | 可約定為受雇人(員工) |
白話解釋: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職務著作的「作者」是員工,但作品的「經濟利用權」(著作財產權)則歸屬於雇主。這表示雇主可以自由利用、重製、公開傳輸這些創作,而無需額外支付費用或取得員工同意。然而,如果雇主希望直接成為「著作人」(例如在作品上直接署名公司),或員工希望保有著作財產權,都必須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
什麼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認定標準一次看
判斷一項創作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
- 僱傭關係: 創作人與雇用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的僱傭關係。
- 職務範圍: 創作內容是否在員工的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內容有合理關聯。
- 雇用人指示或企劃: 創作是否依據雇主的指示、要求或企劃而完成。
- 雇用人資源利用: 創作過程中是否利用了公司的時間、設備、材料、資訊等資源。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權利歸屬的眉角
案例一:軟體工程師的「健康管理系統」爭議
小陳是一位醫院資訊部門的軟體工程師。他利用工作之餘,結合其在醫院的經驗,自行設計了一套創新的健康檢查系統。後來,醫院將相關系統委外開發,小陳卻發現委外廠商的系統與他所設計的「邏輯判讀規則」及「演算法」高度相似,認為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害,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所主張的「判讀規則」與「演算法」屬於抽象的「思想」、「程序」或「操作方法」,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的方式,不保護背後的核心概念或功能。此外,即便該系統有著作權,由於小陳自承是基於「工作需要」而設計,與其職務有關,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應歸屬於醫院,除非另有約定。
給雇主的啟示: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同時,員工在職務相關範圍內的創作,即使是利用業餘時間,其著作財產權也可能歸屬雇主,但書面約定仍是最佳保障。
案例二:研究員的「博士論文」風波
小高在某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期間,利用機構提供的研究成果與資源,撰寫了個人博士論文,並將其上傳至資料庫公開。機構發現論文內容與其專案研究成果高度重疊,認為小高侵害了機構的著作財產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該研究成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研究機構。雖然小高的論文內容與其職務相關,但機構並未「指派」她撰寫博士論文。因此,小高將機構的著作納入個人論文並公開傳輸,構成對機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侵害,最終判決小高需賠償。
給雇主的啟示: 即使員工的個人創作內容與職務高度相關,若非雇主明確指派或同意的任務,員工擅自利用職務成果進行個人發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再次強調了明確職務範圍和書面約定的重要性。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智慧資產
為了有效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避免上述案例中的爭議,雇主應採取以下措施:
- 明確書面契約: 在僱傭契約或工作合約中,務必明確約定職務著作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建議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著作人,並由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以確保權利完整。
- 清楚界定職務範圍: 在工作說明書或職務內容中,盡可能詳細列出員工的職務內容和工作範疇。保留相關指示、會議紀錄、工作日誌等證據,以證明創作係於「職務上」完成。
- 記錄資源提供: 記錄公司為員工創作所提供的資源,例如電腦設備、軟體授權、資料庫、工作時間、主管指導等,這些都是證明職務著作的重要依據。
結論:主動管理,滴水不漏
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是企業營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透過理解《著作權法》的規範,並在實務中落實完善的契約管理與職務界定,您就能有效保護企業的智慧資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主動出擊,才能讓您的企業在智慧財產的浪潮中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它們在職務著作中如何分配?
A: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此權利不能讓與或繼承,因此職務著作的著作人格權仍歸屬於員工(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人就其著作所享有的財產上權利,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此權利可讓與、繼承或授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預設歸雇主享有,但可透過契約約定歸員工享有。
Q: 如果員工利用下班時間或個人設備完成創作,但內容與公司業務高度相關,著作權會歸誰?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實務上會綜合判斷,即使是下班時間或利用個人設備,若該創作是基於公司的指示、企劃,或大量利用了公司提供的資訊、經驗,且與職務內容有實質關聯,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然而,若無明確證據顯示雇主指派或要求,且員工未利用公司資源,則較難認定為職務著作。為避免爭議,雇主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情況的權利歸屬。
Q: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放棄著作人格權嗎?
A: 不行。《著作權法》明文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即使是職務著作,員工仍保有其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雖然不能讓與,但雇主可以透過契約約定,限制員工行使某些著作人格權,例如約定員工不得公開發表職務著作,或約定公司在利用著作時可以不表示員工姓名,但這類約定仍需在合理範圍內。
Q: 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侵害了第三方的著作權,雇主是否需要負責?
A: 是的,雇主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101條,如果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侵害他人著作權,除了行為人會受罰外,該法人(雇主)也會被科以罰金。此外,依《著作權法》第88條,雇主也可能因員工的過失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雇主應加強員工的著作權觀念教育,並建立相關審核機制,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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