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員工在公司時間、用公司資源,完成了新的設計圖、程式碼或行銷文案,這些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是屬於公司還是員工?」這個問題,相信是許多雇主心中的疑問。在台灣,著作權法對於「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有明確規範,但其中的細節與眉角,卻常常讓企業主感到困惑。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解析職務著作的認定標準與權利歸屬,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幫助您有效管理企業的智慧財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職務著作的核心:著作權法第11條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基本定義: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兩條確立了「創作主義」原則,即著作權在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著作人原則上就是創作者。然而,對於職務著作,也就是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作品,法律有特別的規定,這就是《著作權法》第11條,它也是雇主最需要掌握的關鍵條文: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區分了兩種權利: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指著作人可以利用其著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例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可以轉讓、授權。
從《著作權法》第11條中,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原則:
- 著作人原則上是員工: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職務著作的「著作人」是實際創作的員工。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主:即使員工是著作人,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主享有。
- 契約約定優先:最重要的是,上述兩項原則都可以透過勞動契約或相關協議來「約定」不同的歸屬。例如,您可以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著作人」,或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員工享有」。
- 公務員也適用:這條文也明確指出,公務員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同樣適用此規定。
著作人格權的「原始取得」與「讓與」爭議
《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這條文讓許多雇主困惑:如果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那即使契約約定公司是著作人,公司真的能擁有著作人格權嗎?
實務上,司法院曾針對此爭議召開座談會,結果多數採肯定說。關鍵在於區分「原始取得」與「讓與」。當勞動契約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時,公司並非從員工那裡「讓與」取得著作人格權,而是從著作完成時就「原始取得」了著作人格權。這避免了與《著作權法》第21條的衝突。
雇主不可不知的實務案例
為了讓您更清楚理解,我們將透過兩個實務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
案例一:公司約定為著作人,能否擁有著作人格權?
某設計公司與設計師簽訂勞動契約,其中明確約定:「設計師於任職期間職務上創作之所有設計圖稿,均以公司為著作人,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設計師離職後,質疑公司能否擁有著作人格權,因為法律規定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 法院的實務見解傾向於認為,當契約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時,公司是從著作完成時就「原始取得」了著作人格權,而非透過「讓與」取得。因此,這份約定是有效的,公司可以同時擁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案例二:學校老師的教學圖片,著作權歸誰?
陳老師在某國小任職期間,為了學校的特色課程推廣活動,利用下班時間在家中繪製了一系列精美的教學圖片。後來,學校未經陳老師同意,擅自將圖片修改後用於其他宣傳活動。陳老師認為學校侵害其著作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老師創作這些圖片,是為了履行教師聘約中擔任行政工作或學校交辦工作的義務,因此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即使陳老師是實際的創作者(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仍歸學校享有。除非陳老師能舉證學校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嚴重醜化作品),否則學校使用這些圖片,並未侵害陳老師的著作權。此案例也再次強調,《著作權法》第11條對公務員(包括教師)同樣適用。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聰明保障您的智慧財產
為了避免未來爭議,雇主應採取以下措施:
- 勞動契約務必明確約定:
- 在勞動契約或相關工作協議中,務必明確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職務著作之著作人」。這是最能保障公司權益的方式,因為如此一來,公司將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若未約定,依法律原則,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此時,若要避免員工行使著作人格權(如不願具名、不願公開發表),可另外約定員工「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 保留創作過程證據:
- 妥善保存員工創作過程中的相關指示、企劃文件、使用公司設備或資源的紀錄,以證明該作品確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注意公務員適用性:
- 對於公務機關或學校,公務員(包括教師)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同樣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機關應與公務員明確約定,以所屬公法人為著作人。
結論:契約是智慧財產保障的基石
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是企業在數位時代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了解《著作權法》第11條的核心精神,以及契約約定在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明確的書面約定,不僅能保障公司對智慧財產的完整權利,也能避免未來與員工之間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請務必檢視您的勞動契約,確保這些重要的權利歸屬條款已妥善規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務著作的定義是什麼?要如何判斷?
A: 職務著作是指員工在與雇主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下,依雇主的指示、企劃,並利用雇主的資源(如公司設備、經費、工作時間等)所完成的著作。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是否有明確的任務指派、是否使用公司資源、以及創作內容是否與員工職務職責相關。
Q: 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對雇主更重要?
A: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創作者,包含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和禁止不當改作的權利,不能轉讓。著作財產權則是利用著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可以轉讓或授權。對雇主而言,兩者都重要。著作財產權確保公司能自由使用、改作、授權作品以獲取商業利益;而著作人格權若由公司原始取得,則能避免員工對作品的發表、署名或內容修改提出異議,確保公司對作品的全面掌控。
Q: 如果勞動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職務著作的歸屬,會怎麼樣?
A: 若勞動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著作人會是實際創作的員工。但依第2項前段,著作財產權則會歸雇主享有。雖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但著作人格權仍歸員工所有,這可能導致員工對作品的發表、署名或修改有意見,進而產生爭議。
Q: 雇主如何確保公司能完整擁有員工的職務著作權利,包括著作人格權?
A: 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職務著作之著作人」。這樣一來,公司將被視為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對作品擁有最完整的權利。若僅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而員工仍為著作人,則可額外約定員工「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以減少未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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