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創作,你的心血究竟歸誰?
你是不是也曾在工作上發想出一個絕妙點子,或是耗費心力完成一份報告、設計圖,甚至開發出創新的程式碼?當這些智慧結晶誕生時,你是否曾想過:這些創作的權利,究竟是歸我所有,還是歸公司所有呢?
這不僅是許多上班族心中的疑問,更是攸關你個人權益的重要議題。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次搞懂「職務著作」的法律規範,讓你不再對自己的創作權利一知半解。
什麼是「職務著作」?
簡單來說,「職務著作」就是你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所完成的創作。這包含了你在公司上班時間、接受主管指示、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的各種作品。判斷是否為職務著作,通常會考量你是否領取固定薪資、是否受公司指揮監督等因素,以區分你與公司之間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
你的創作,權利怎麼分?著作權、專利與營業秘密
在台灣,與職場創作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和《營業秘密法》。它們各自規範了不同類型創作的權利歸屬:
1. 著作權:誰是創作者?誰擁有利用權?
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例如文章、程式碼、設計圖、音樂等。當你完成創作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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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
- 原則上,你就是創作者(著作人):這代表你的創作會留下你的名字,這是對你心血的肯定。
- 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是指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經濟上的權利。如果你的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這些利用作品賺錢的權利通常會歸公司所有。
- 契約約定優先:如果你與公司有明確約定,例如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或約定「著作財產權歸你享有」,那麼就從契約約定。這裡要特別提醒,雖然口頭或默示約定在法律上可能成立,但為避免爭議並確保權利歸屬明確,強烈建議以書面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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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
著作人格權是與創作者人身緊密相關的權利,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改作權。這是非常重要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強調,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者本人的,不能轉讓給別人,也不能被繼承。然而,如果你的契約中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那麼公司就可能被視為著作權的「原始取得人」,也就是從一開始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因此,務必仔細審閱契約中關於「著作人」身分的約定。
2. 專利權:發明有獎勵,別忘了你的報酬權!
如果你在職務上發明了新技術、新產品或新設計,這可能涉及專利權。《專利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公司:原則上,你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屬於公司。但如果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 你有權獲得適當報酬:即使專利權歸公司,公司也應該支付你適當的報酬。這是《專利法》保障發明人的重要權利,別忘了爭取!
- 姓名表示權:作為發明人,你仍享有在專利上表示姓名的權利。
3. 營業秘密:保密義務與權利歸屬
如果你在職務上參與了公司營業秘密的研究或開發,例如客戶名單、配方、技術資料等,這些營業秘密原則上歸公司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作為受雇人,你通常有保密義務,即使離職後也可能需要繼續遵守。
職場實例:這些情況,權利怎麼算?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看看實際案例中權利是如何判定的:
案例一:研究助理的電子郵件建議
小陳是某研究機構的研究助理,他利用電子郵件向主管提出了一份詳細的專案改進建議。離職後,小陳發現這份建議被機構用於其他專案,他認為機構侵害了他的著作權。法院怎麼判呢?
法院認為這封郵件是小陳在職務上完成的文字著作,小陳確實是「著作人」。但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這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他的雇用人,也就是研究機構。因此,除非有特別約定,小陳雖然是創作者,但他不能單方面主張機構侵害了他的財產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你親手撰寫的內容,只要是職務上完成,其經濟上的利用權利很可能就屬於公司。
案例二:設計師的美術圖案歸屬
小美是一位設計師,她在公司任職期間設計了一系列受歡迎的公仔圖案。她簽署的保密切結書中約定:「因職務所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公司所有,本人不得異議。」後來公司主張這些圖案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歸公司所有,但小美認為她才是創作者,公司不應擁有著作人格權。
法院在審理時,會仔細檢視這份契約條款,判斷「權利均專屬於公司所有」是否足以解釋為小美同意「以公司為著作人」,進而讓公司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這個案例顯示了契約文字的影響力有多大!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格權通常還是歸屬於創作者本人。
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作為受雇人,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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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閱讀勞動契約及相關協議: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其中關於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歸屬的條款,特別是關於「著作人」身分的約定。有疑問時,不要害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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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職務」與「非職務」創作:如果你有在非工作時間或利用個人資源進行創作,建議及時以書面方式知會公司,並保留相關創作過程的證明(例如時間戳記、草稿、個人電腦使用紀錄等),避免日後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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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專利報酬權:如果你在職務上完成了發明,且公司因此獲得專利權,你有權向公司請求「適當報酬」。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務必積極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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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除非契約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否則著作人格權通常歸屬於你。這是你作為創作者的精神權利,應當受到尊重。
結語:聰明上班,保障你的智慧結晶
在快速變化的職場環境中,你的創意和智慧結晶是寶貴的資產。了解職務創作的法律規範,不僅能幫助你釐清權利歸屬,更能讓你自信地在職場上發光發熱,同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你提供實用的指引,讓你成為一個更聰明的職場工作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下班時間或利用自己的電腦完成的創作,公司也能主張權利嗎?
A: 不一定。如果你的創作與職務內容無關,且未利用公司的資源(如設備、資料、時間),那麼通常會被認定為「非職務創作」,著作權歸你所有。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你及時以書面方式知會公司,並保留創作過程的證據,證明其與職務無關且獨立完成。
Q: 如果我的勞動契約裡寫明「所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都歸公司所有」,這合法嗎?
A: 這類約定在著作財產權方面通常是合法的,因為《著作權法》第11條允許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但在著作人格權方面,如果契約僅寫「著作權都歸公司」,而沒有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格權可能仍然歸屬於你,因為著作人格權原則上不得讓與。建議你仔細審閱契約文字,必要時可向公司要求明確說明,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Q: 我作為創作者,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我還有什麼權利?
A: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你仍可能保有「著作人格權」,這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改作權。除非契約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否則公司不能隨意刪改你的作品,或在發表時不標示你的姓名。這是對創作者精神權益的保障。
Q: 如果我發明了一個產品,公司申請了專利,我能得到什麼?
A: 根據《專利法》第7條,如果你在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被公司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公司應支付你「適當之報酬」。此外,你作為發明人,也享有「姓名表示權」,可以在專利文件上顯示你的名字。務必與公司協商報酬事宜,並確保你的發明人身分被正確標示。
Q: 我要怎麼證明我的創作是「非職務創作」?
A: 證明「非職務創作」的關鍵在於證明創作的獨立性。你可以保留以下證據:1. 創作時間:證明是在下班時間、假日完成。2. 創作地點:證明是在家中或其他私人場所完成。3. 使用工具:證明是使用個人設備、軟體。4. 創作內容:證明與你的職務內容或公司業務無關。5. 通知公司:以書面方式知會公司這是你的個人創作,並請公司簽收,作為知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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