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創作者?誰擁有權利?企業必懂的著作權歸屬之道
在現今的商業環境中,無論是內部員工的創意發想、企劃文案,或是委託外部設計師、程式開發者完成的專案成果,都可能產生寶貴的「著作」。然而,這些著作的著作權究竟歸誰?誰有權利使用、修改甚至轉售?這些問題若未釐清,輕則影響企業資產管理,重則引發嚴重的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職務著作」與「出資著作」的認定標準與權利歸屬,幫助您未雨綢繆,確保企業權益。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兩碼事,大不同
在深入探討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兩個核心概念:
- 著作人: 指實際創作著作的人,他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要求作品上標註自己的名字)、公開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開)和禁止不當修改權(防止作品被扭曲)。著作人格權專屬於創作者本人,不能轉讓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人: 指享有著作「財產上」權利的人,例如重製權(複製)、公開傳輸權(上傳網路)、改作權(修改)等。著作財產權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轉讓、繼承或授權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是著作人本人,也可以是雇用人、出資人或透過法律程序取得權利的人。
了解這兩者的區別,是理解著作權歸屬的基礎。
職務著作:員工在公司上班時的創作,權利歸誰?
當您的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基於職務內容所完成的創作,就屬於「職務著作」。這類著作的權利歸屬,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白話來說,這條文有幾個重點:
- 著作人: 原則上是員工本人,但如果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公司是著作人」,那就從契約約定。
- 著作財產權: 原則上歸公司享有,但如果契約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員工」,那就從契約約定。
【實務情境模擬:員工離職後利用職務成果】
小陳是某科技公司的產品經理,在職期間負責規劃一套創新的軟體介面設計。離職後,小陳將這套介面的部分設計概念和文案,應用到自己新創公司的產品說明書中。原公司發現後,主張小陳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小陳與原公司簽署的勞動契約,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雖然小陳是實際創作者,但他將職務成果用於個人新事業,已超出「職務上正常使用」的範圍,因此判決小陳侵害了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員工是實際創作者,若契約已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員工離職後仍不得擅自利用。因此,企業務必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保障自身權益。
出資著作:委託外部廠商創作,權利歸誰?
當您出資聘請外部設計師、作家或程式開發者完成著作(例如設計Logo、撰寫文案、開發軟體),這就屬於「出資著作」。這類著作的權利歸屬,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
- 著作人: 原則上是受聘人(創作者),但如果委託契約有特別約定「出資人是著作人」,那就從契約約定。
- 著作財產權: 依契約約定。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則歸受聘人享有。
- 出資人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仍可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實務情境模擬:委託軟體開發,未約定著作權】
王老闆經營一家工程顧問公司,承攬了政府機關的智慧交通系統專案。他將其中一套核心演算法的軟體開發工作,委託給了外部的程式設計師小李。雙方雖然簽訂了委託開發契約,但對於這套軟體的「著作權歸屬」卻沒有明確約定。後來,王老闆的公司為了符合政府機關的需求,對小李開發的軟體進行了部分修改並交付。小李得知後,主張王老闆的公司侵害了他的著作權。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確實歸小李所有。然而,王老闆的公司對軟體的修改與交付,是為了完成當初委託開發的專案目的,屬於「合於契約目的」的利用行為,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委託契約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出資人仍可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但若想進行超出原目的的修改、轉售等行為,仍需取得創作者同意。為避免模糊地帶,強烈建議在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確保企業能完全掌握所委託的成果。
企業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管理著作權?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爭議,律點通建議您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對於雇用人/出資人(您的企業)
- 明確簽訂書面契約: 無論是勞動契約或委託契約,務必明確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建議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並取得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授權。
- 定義職務範圍: 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說明書中,盡可能明確員工的職務範圍,有助於判斷何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善用法律賦予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仍有法律賦予的利用權,但應注意利用範圍不得逾越契約目的。
對於受雇人/受聘人(您的員工或合作夥伴)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簽署任何契約前,務必仔細閱讀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
- 區分職務與非職務創作: 清楚區分職務上完成的創作與個人非職務創作,避免混淆。
結論:契約是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基石
透過上述分析,您會發現無論是職務著作還是出資著作,「契約約定」都扮演著最關鍵的角色。一份清晰、完整的契約,能有效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著作權爭議,確保您的企業能合法、順暢地利用所擁有的智慧財產,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與商業價值。別讓著作權歸屬的模糊地帶,成為您企業發展的潛在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務著作」和「出資著作」有什麼不同?
A: 職務著作指的是員工在「僱傭關係」下,基於職務內容所完成的創作;而出資著作則是您「委託外部廠商」完成的創作,雙方通常是承攬或委任關係。兩者在《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預設歸屬規定略有不同,但共通點都是「契約約定」優先於法律預設。
Q: 如果沒有簽訂任何關於著作權歸屬的契約,著作權會歸誰?
A: 若無特別約定: 職務著作(員工創作): 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 出資著作(委託創作): 創作者(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也歸創作者享有。但您作為出資人,仍可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Q: 員工離職後,還能使用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嗎?
A: 這要看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若依契約或法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則員工離職後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利用該著作,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若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員工享有,則員工可以利用,但仍需注意是否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其他保密義務。
Q: 公司委託外部設計師製作的Logo,著作權該怎麼辦?
A: 這屬於典型的出資著作。若委託契約中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都歸設計師所有。雖然您作為出資人仍可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Logo,但為避免未來修改、授權或轉售等爭議,強烈建議在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或至少取得完整、永久且可再授權的利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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