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寫的程式,著作權歸誰?受僱人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身為軟體開發者或任何形式的內容創作者,您是否曾好奇,在公司辛勤工作的成果,例如撰寫的程式碼、設計的介面,甚至是撰寫的報告或企劃,其著作權究竟是屬於您個人,還是您的雇主?這個問題不僅影響您的權利,也可能在未來引發不必要的爭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權歸屬的關鍵規定,幫助身為受僱人的您,更清楚自己的創作權益!
著作權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首先,我們來快速了解一下「著作權」的基本概念。簡單來說,著作權就是您在完成一個具有原創性的作品時,法律自動賦予您的權利。它包含兩個主要部分:
- 著作人格權: 這是專屬於創作者的權利,例如公開發表作品、標示自己姓名的權利,以及避免作品被不當修改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的。
- **著作財產權: 這是可以被轉讓、繼承或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例如重製(複製)、公開傳輸(上傳網路)、改作(修改)等權利。這部分權利具有經濟價值。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表示,只要您完成了作品,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不需要額外申請或註冊。
那麼,問題來了,當您在公司上班時完成的作品,這個著作權究竟會由誰享有呢?這就得看您與公司的關係以及契約約定。
在公司寫的程式,著作權是誰的?——「職務著作」的秘密
當您是公司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完成的著作,就屬於「職務著作」。這部分,我們必須特別關注《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它對受僱人的權益影響最大: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原則上,您是「著作人」: 意思是,您仍然是作品的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有權要求公司標示您的姓名)。
- 原則上,公司是「著作財產權人」: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作品的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經濟效益,通常會歸公司享有。這也是現行法規與舊法最大的不同點(舊法在無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
- 契約約定優先: 最重要的是,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或工作約定中,明確寫明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那麼就依照契約的約定。這凸顯了契約的重要性!
**重要提醒: 「職務上完成」的判斷標準,會看您是否受公司指揮監督、領取固定薪資、工作時間地點是否受拘束、工作內容是否由公司指定等。即使是公司董事,若有獨立決策空間,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受僱人」。
接案開發的程式,著作權又歸誰?——「出資聘請著作」的眉角
如果您不是公司的員工,而是以接案、委託開發等方式為他人完成著作,這就屬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 原則上,您是「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那麼您(受聘人)不僅是創作者,也享有著作財產權。
- 契約約定優先: 同樣地,契約約定仍然是最重要的。如果出資方希望取得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就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 出資人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出資人仍然可以在當初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這意味著他們有權使用您為他們開發的軟體,但可能無權將其轉讓給第三方或進行超出原目的的改作。
實務情境模擬:小明的程式歸屬大哉問
小明是一位資深程式設計師。他曾在A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負責開發一套企業管理系統的核心模組。離職後,小明發現A公司持續利用這個模組,並將其升級改版。小明心想:「這是我寫的程式,我能主張什麼權利嗎?」
後來,小明開始接案,B公司委託他開發一個手機App。雙方簽訂了服務契約,但契約中並未明確寫明App的著作權歸屬。App完成後,B公司開始營運,小明卻發現B公司將App的核心技術授權給了C公司。
律點通解析:
- A公司的模組: 由於小明是在A公司任職期間開發該模組,屬於職務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如果A公司與小明之間的勞動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小明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A公司享有。因此,A公司有權利用、升級和改版該模組,小明很難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 B公司的App: 小明與B公司之間是委託開發關係,屬於出資聘請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由於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所以著作財產權歸小明(受聘人)享有。B公司雖有「利用」該App的權利,但若要將核心技術授權給第三方C公司,則可能需要取得小明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這個案例突顯了契約約定在著作權歸屬上的決定性作用,以及區分「職務著作」與「出資聘請著作」的重要性。
保護自己:受僱人的著作權自保術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身為受僱人的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閱讀契約: 無論是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務必仔細閱讀其中關於「著作權歸屬」與「授權範圍」的條款。如有疑慮,應在簽約前提出討論。
- 書面約定優先: 盡量爭取將著作權歸屬的約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化。例如,若希望保留著作財產權,務必在契約中清楚載明。
- 區分職務與非職務創作: 如果您在下班時間或利用個人資源進行創作,且該創作與公司業務無關,請妥善保留證據,證明其為非職務創作。
- 保留創作紀錄: 詳實記錄您的創作過程、版本迭代、完成時間等,有助於未來證明著作權歸屬與原創性。
- 了解授權範圍: 如果您是著作財產權人並授權他人使用,請明確約定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細節,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權利受損(《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結論:掌握權利,安心工作
著作權是創作者重要的無形資產。無論您是全職員工還是自由接案者,了解並掌握著作權的相關法律知識,都能讓您在職場上更有保障。透過仔細的契約審閱和明確的書面約定,您可以有效避免未來的著作權爭議,確保自己的創作成果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創作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勞動契約或委託契約中,完全沒有提到著作權歸屬,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的法律關係。如果您是公司員工(受僱人),且在職務上完成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您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公司享有。如果您是接案者(受聘人),依《著作權法》第12條,您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也歸您享有。因此,若契約未約定,身為受聘人的您更有機會保留著作財產權,但仍建議盡早與對方補簽明確的書面協議,以避免未來爭議。
Q: 我離職後,公司還能繼續使用我以前在職務上寫的程式碼嗎?我能要求他們停止使用嗎?
A: 如果該程式碼是您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且契約未另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因此,公司在您離職後當然可以繼續合法使用該程式碼,您無權要求他們停止使用。除非您能證明該創作並非職務著作,或契約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否則您無法主張權利。
Q: 如果我利用公司的電腦、設備,但在下班時間寫了一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程式,著作權會是我的嗎?
A: 這會是一個灰色地帶,法院會綜合判斷。雖然您是在下班時間且與公司業務無關,但若使用了公司的資源(電腦、軟體、網路),公司可能會主張其為職務著作或至少有權利用。為避免爭議,建議您盡量使用個人設備進行非職務創作,並保留相關證據(如創作時間、使用的工具等)。若必須使用公司設備,最好能事先與公司明確約定其歸屬。
Q: 公司的程式碼是由多位員工共同開發完成的,這種情況下著作權如何歸屬?
A: 如果程式碼是多位員工在職務上共同完成的,它會被視為「共同著作」。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所有參與的員工都是該著作的「共同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仍歸公司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人格權則由所有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行使時通常需要全體同意。這對員工而言,意味著即使是共同創作,其著作財產權仍傾向歸屬於公司,但您仍保有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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