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時代,網路平台業者經常需要蒐集大量的資料來優化服務、分析市場或開發新功能。其中,『網路爬蟲』因其高效性而廣泛應用。然而,這項技術的便利性背後,潛藏著複雜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在著作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方面。身為網路平台業者,您是否曾擔心,不經意間的資料抓取行為,可能讓您的平台陷入法律訴訟的泥沼?本文將深入解析網路爬蟲可能觸及的法律地雷,並提供實務指引,幫助您合法合規地運用資料,確保業務永續發展。
網路爬蟲的法律邊界:三大核心法規
網路爬蟲資料抓取行為,可能觸及《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理解這些法規,是平台業者自我保護的第一步。
著作權法:爬取資料的「重製」與「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旨在保護創作者的權利,當網路爬蟲抓取網站內容時,最常觸及的就是「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定義。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律點通解析:這定義了什麼樣的內容才受著作權保護,通常需要具備原創性。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律點通解析:網路爬蟲將網站內容下載到本地端伺服器或資料庫,通常就構成「重製」行為,無論是暫時儲存或永久保存。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律點通解析:若您將爬取來的資料,未經授權就在自己的網站上公開,供不特定大眾瀏覽,就可能構成「公開傳輸」。
此外,對於資料庫或集合性資料,若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所稱的「編輯著作」而受保護。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或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包含搜尋服務提供者,其定義可見於第3條第1項第19款第4目及第90條之8)提供了民事免責條款(俗稱「避風港條款」),主要散見於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7。然而,其適用範圍在實務上受到嚴格限制,通常不適用於明知或專為侵害著作權而設計的服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開資訊也可能受限
即使資料已公開於網路上,一旦涉及個人資料,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律點通解析:個資法的定義非常廣泛,即使是看似無害的「社會活動」或能間接識別個人的資訊,都可能被認定為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等情形。
律點通解析:作為一般企業或平台(非公務機關),您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明文規定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律點通解析: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只能在原先告知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若超出此範圍,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即屬違法。違反個資法規定,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者,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切勿惡意入侵與取得
惡意或不當的爬蟲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後果更為嚴重。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律點通解析:若您的爬蟲程式透過規避網站保護措施(如破解驗證碼、利用系統漏洞)來抓取資料,即可能構成「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律點通解析:在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的情況下,大量抓取網站資料庫內容,可能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風險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更能掌握法律風險的界線。
案例一:房屋資訊爬取與編輯著作的界線
某房屋搜尋平台業者,為了豐富其服務內容,使用網路爬蟲技術,從其他公開的房仲網站上大量抓取房屋地址、價格、屋齡等資訊,並整理到自己的資料庫中。被抓取資料的網站業者認為,其資料庫的「選擇與編排」具有原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編輯著作」,因此控告爬取方侵權。
判決啟示: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主張。法院認為,這些房屋資訊多為公開的事實性資料,被告僅是將這些資訊機械性地蒐集並放入資料庫,難以認定其在資料的「選擇」及「編排」上,足以表現出獨特的創意及作者個性。因此,即使投入大量時間和勞力,若缺乏原創性,也難以主張著作權保護。
律點通提醒:本案說明,對於公開的「事實性資料」,若僅是單純蒐集與呈現,著作權保護的門檻很高。但若對方資料庫的選擇、分類或呈現方式極具獨創性,仍需謹慎。
案例二:人力銀行履歷資料的非法利用
某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並獲取更多求職者資訊,以虛設公司名義與某知名人力銀行簽約,取得資料庫使用權限。然而,該公司隨後卻逾越了合約目的,非法下載了數千筆求職者的履歷資料,並將這些資料用於與原簽約目的不符的商業用途。
判決啟示: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法院強調,即使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資料庫權限,若其取得方式存在欺瞞,或利用目的逾越原始授權範圍,仍屬違法。此行為已超出人力銀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範圍。
律點通提醒:此案警示平台業者,即使是透過API串接或會員權限取得資料,也必須嚴格遵守原始授權範圍與「特定目的」原則,切勿越界使用,否則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
平台業者必備:網路爬蟲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平台業者在進行網路爬蟲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著作權風險預防
- 評估資料原創性:抓取前仔細評估目標網站內容是否具原創性。公開的事實性資料,著作權風險較低;但若涉及文字、圖片、影音或具獨特編排的「編輯著作」,則應高度警覺。
- 避免直接重製與公開:盡量避免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直接下載並公開於自己的網站。若必須使用,務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 謹慎使用連結與嵌入:單純的超連結(導向原始網站)風險較低。但若使用嵌入式語法導致他人著作內容實質上在自己的網站上呈現,且使用者認知內容來自您的平台,則應評估是否構成重製或公開傳輸。
- 遵守網站使用條款:查看目標網站的robots.txt檔案及使用條款,了解其對爬蟲行為的限制。這雖然不具法律強制力,但可作為判斷是否有「無故」入侵意圖的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風險預防
- 識別與匿名化:高度警覺是否抓取到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若非必要,應盡可能對抓取到的個人資料進行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
- 確保合法基礎與特定目的:若需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有明確的「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所列的合法基礎(例如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規定等),且後續利用不得超出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強化安全措施:對於保有個人資料的系統,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毀損。
刑法風險預防
- 避免規避保護措施:切勿使用破解帳號密碼、繞過驗證機制、利用系統漏洞或偽造身份等方式進行爬蟲,以免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
- 避免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在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的情況下,大量抓取網站資料庫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結語
網路爬蟲技術為平台業者帶來無限可能,但法律風險如影隨形。從著作權的「原創性」與「重製」認定,到個資法的「特定目的」與「合法利用」,再到《刑法》的「無故入侵」,每個環節都需仔細評估。透過本文的指引,期許各位網路平台業者能更清晰地掌握法律界線,在創新發展的同時,確保自身的合法合規,讓您的平台在數位浪潮中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爬取到的「事實性資料」會受到著作權保護?
A: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事實」。因此,單純的地址、價格、屋齡等公開事實資料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若您爬取的資料來源,其對這些事實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高度原創性(例如,獨特的分類邏輯、視覺化呈現),則可能構成「編輯著作」而受保護。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創意性」,而非投入多少人力物力。
Q: 我只是在網站上嵌入別人的YouTube影片,這會構成著作權侵權嗎?
A: 實務上,法院會考量嵌入行為是否實質上造成著作內容的「重製」或「公開傳輸」。若您的嵌入式語法僅是技術性連結,使用者點擊後仍是瀏覽原始YouTube網站的內容,且使用者明確感知內容來自YouTube而非您的網站,通常不構成重製或公開傳輸。但若您將內容下載後再上傳至自己的伺服器,或以其他方式實質呈現為您的內容,則可能構成侵權。
Q: 即使個人資料已經在網路上公開,我用爬蟲抓取後還是會有個資法問題嗎?
A: 是的,即使個人資料已公開於網路,您仍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設有「特定目的」和「合法基礎」的要求。若您抓取這些公開資料的目的,超出原始公開者所設定的特定目的,且未符合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的例外規定(如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規定等),仍可能構成違法利用。尤其若利用行為導致他人利益受損,更可能觸犯刑責。
Q: 我的網路爬蟲程式不小心繞過了網站的驗證碼,這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A: 繞過網站的驗證碼、破解帳號密碼或利用系統漏洞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觸犯《刑法》第358條的「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沒有造成實質損害,單純的入侵行為本身就已違法,應嚴格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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