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創作者必懂:串流影音著作權授權與風險解析
嘿,各位走在創意最前線的內容創作者們!在這個數位時代,透過串流平台分享您的精彩作品,或是利用網路資源進行二次創作,已經是家常便飯。然而,在享受創作自由的同時,您是否曾為複雜的著作權法規感到頭痛?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讓您的創意之路遭遇法律挑戰。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串流影音的著作權授權實務與潛在風險,讓您在創作的路上更有底氣!
搞懂核心概念:公開傳輸與視為侵害
首先,我們來認識幾個與內容創作者息息相關的法律概念:
1. 公開傳輸:網路時代的核心權利
當您將影片上傳到YouTube、Podcast平台,或是透過直播與觀眾互動時,您的行為就涉及了著作權法中的「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簡單來說,只要是透過網路,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隨時隨地觀看或收聽您的作品,這就是「公開傳輸」。這也是為什麼串流影音平台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提供隨選視訊(VOD)服務的原因。身為創作者,您對自己的作品也專有公開傳輸的權利,未經授權的利用都可能構成侵權。
2. 公開上映:與公開傳輸有何不同?
與「公開傳輸」容易混淆的是「公開上映」。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公開上映強調在特定場所、同一時間向公眾播放,例如電影院、KTV包廂、旅館大廳播放影片。而公開傳輸則強調隨選性和互動性,觀眾可以自由選擇時間地點。所以,您在YouTube上傳影片是公開傳輸,但在咖啡廳用大螢幕播放電影給顧客看,就是公開上映,兩者所需的授權是不同的喔!
3. 視為侵害著作權:別當了幫兇!
除了直接侵權,著作權法也針對「間接侵權」設有規範,也就是俗稱的「視為侵害」。這對推廣或使用第三方工具的創作者來說尤其重要,因為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侵權的「幫兇」。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了兩種常見的「視為侵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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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提供工具讓公眾自己去侵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這指的是您提供某種程式或技術,讓「公眾本身」可以將他人的著作進行公開傳輸或重製,並且因此獲利。例如,開發一個讓使用者可以隨意下載、上傳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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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款:提供工具讓公眾接觸已知侵權內容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這一條更常見於「盜版機上盒」的案例。即便您沒有直接上傳內容,但若您「明知」有侵權內容存在,卻提供程式、連結或設備,誘導或協助公眾去接觸這些侵權內容,並從中獲利,就可能構成「視為侵害」。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教訓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法條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小明的「萬能影音盒」風波
小明是一位嗅覺敏銳的電商賣家,他看準市場對「免費影音」的需求,從國外引進了一款號稱能「免費看遍所有台灣頻道」的智慧機上盒。他深信上游廠商的說詞,覺得自己只是賣硬體,又沒提供內容,應該沒問題。然而,許多電視台發現他們的節目透過小明販售的機上盒被大量非法播放,於是將小明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作為設備銷售商,理應知道這款機上盒內建的應用程式會讓消費者觀看未經授權的節目,但他卻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去查證授權文件的真偽。因此,法院判決小明不僅要停止販售,還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販售硬體,也必須確認其所搭載或連結的內容是否合法,不能單憑口頭保證。
案例二:阿華的「影音聚合器」陷阱
阿華是一位技術型內容創作者,他開發了一款非常受歡迎的「影音聚合器」App,裡面匯集了各種熱門影音平台和直播節目的連結。他認為自己只是提供一個方便的入口,讓使用者能快速找到想看的內容,並沒有直接上傳任何影片。然而,當App中的許多連結導向了大量未經授權的盜版內容時,著作權人也對阿華提告。
最高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指出,雖然單純提供超連結本身不直接構成「公開傳輸」,但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提供電腦程式或超連結,導致公眾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的侵權內容,就可能與實際進行公開傳輸的行為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這表示,即使您只是提供連結,若這些連結被用來大量接觸盜版內容,且您明知或應知其侵權,仍可能要負法律責任。這對許多會分享資源或工具的內容創作者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警訊。
內容創作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和案例後,身為內容創作者的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同時也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呢?
- 確保內容來源合法:無論是背景音樂、影像素材、圖片,還是任何您引用的內容,務必確認已取得合法授權。最好是書面授權,並清楚載明授權範圍(例如能否用於商業用途、能否修改、授權期間、地域等)。
- 慎選合作夥伴與工具:如果您與第三方平台合作,或使用某些聲稱能提供「免費影音」的工具,請務必進行查證。不要輕信口頭承諾,要求對方提供合法授權證明。
- 避免誘導或協助侵權:在推廣您的作品或任何工具時,切勿使用暗示或明示可觀看盜版內容的宣傳語句。例如,宣稱您的App能「免費收看所有電影」可能讓您惹上麻煩。
- 積極處理侵權通知:若收到任何著作權人發出的侵權通知(如存證信函),請務必嚴肅看待,立即調查並採取適當措施,例如移除爭議內容或斷開連結,以避免情況惡化。
- 了解損害賠償責任:侵犯著作權可能導致高額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除了實際損害,法院還可依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賠償額,情節重大者甚至可達五百萬元。這筆費用對個人創作者來說,是沉重的負擔。
結論
在數位內容蓬勃發展的今天,著作權法是保護創作者心血的基石,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身為內容創作者,理解並遵守這些法規,不僅能保護您自身的創作成果,更能避免無心之過帶來的法律風險。記住,合法授權是王道,謹慎查證是保障,讓我們一起在合法的框架下,盡情揮灑創意,創造更多精彩的數位內容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我的影片中引用了很短的電影片段,並註明了來源,這樣會侵權嗎?
A: 即使是短片段並註明來源,只要該片段具有「原創性」且未經授權,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台灣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合理使用」的具體秒數或比例。法院會綜合判斷利用目的、性質、所利用著作的性質、利用部分的質與量,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或價值之影響。建議您若非評論、報導等特殊目的,仍應盡量取得授權,或使用無著作權疑慮的素材,以避免爭議。
Q: 如果我使用的音樂是從某個「免版稅音樂庫」下載的,這樣就一定沒問題嗎?
A: 不一定。即使是「免版稅音樂」,也通常會有其特定的授權條款(例如:僅限個人使用、需註明出處、不可用於商業用途、不可修改等)。您必須仔細閱讀並遵守這些條款。如果您的使用方式超出授權範圍,或該音樂庫本身提供的授權有瑕疵,您仍可能面臨侵權風險。建議選擇信譽良好、授權條款清晰的平台,並保留授權證明。
Q: 我只是把其他串流平台的影片「嵌入」到我的部落格或網站上,這樣算侵權嗎?
A: 單純的「嵌入式連結」本身,如果只是將使用者導向原始來源,且原始來源是合法上傳的內容,通常不被視為直接的公開傳輸行為。然而,如果原始來源的內容本身是侵權的,而您「明知」或「應知」其侵權,卻仍透過嵌入連結的方式「協助」公眾接觸這些內容,依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仍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因此,在嵌入影片前,務必確認原始來源的合法性。
Q: 如果我的粉絲推薦我使用某款聲稱能「免費看所有影集」的App,我可以在我的頻道上介紹它嗎?
A: 強烈不建議。如果這款App實際上是提供非法串流服務,即使您只是「介紹」而非直接提供內容,也可能被認定為「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這些侵權程式,進而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一旦被認定侵權,您可能需要負擔高額賠償。務必遠離任何可能涉及盜版的工具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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