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歸屬與授權:雇主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在數位時代,軟體已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核心資產。然而,許多雇主對於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保護範圍以及如何合法授權使用,仍存有許多疑問。一旦處理不慎,輕則面臨授權糾紛,重則可能觸犯著作權法,導致巨額賠償或刑事責任。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軟體著作權的關鍵條文與實務應用,助您有效管理企業的數位資產。
軟體著作權歸屬大解析:誰是真正的「主人」?
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雇主首先需要釐清的核心問題。根據不同的開發模式,著作權的歸屬原則也大不相同。
員工職務創作: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歸雇主
當您的員工在職務範圍內開發軟體時,著作權法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 雖然軟體的「創作者」(著作人)是您的員工,但除非您們有特別約定,否則這套軟體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經濟上的利用權利,如重製、改作、銷售等)是歸您這位「雇用人」所享有。這代表公司可以自由運用這套軟體進行商業活動。因此,建議雇主仍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避免未來爭議。
委外開發專案:契約約定是關鍵
許多企業會將軟體開發委託給外部廠商。此時,著作權的歸屬原則與員工職務創作不同: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解釋: 當您出資委託外部廠商開發軟體時,原則上軟體的「創作者」(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都是受聘的外部廠商。除非您們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的您。 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就會歸廠商所有,但您作為出資人,仍可在「出資或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這表示您可以依原定目的使用、重製或改作軟體,但若要對外授權或銷售,則可能需要額外協議。
合作開發:共同著作的權利共享
若您的企業與其他公司共同開發軟體,且各方的創作部分無法獨立分離使用時,該軟體將被認定為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白話解釋: 共同著作的著作權由所有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這意味著任何一方若要單獨行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需要經過其他共同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在合作開發初期,務必簽訂詳細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著作權的共享與行使方式。
保護範圍:程式碼與創意,界線在哪?
了解著作權歸屬後,另一個重要課題是軟體著作權究竟保護什麼?
思想與表達二元論: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對於軟體而言尤為重要: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白話解釋: 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是程式碼、使用者介面設計等具體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背後的「功能」、「邏輯」、「演算法」或「操作方法」(即「思想」)。這表示,即使兩套軟體實現了相同的功能或邏輯,只要其程式碼或介面表達方式不同,通常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然而,若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 UI)具備高度原創性,其「表達」部分也可能受著作權保護。
雇主不可不知的「侵權紅線」:重製與改作
重製權:複製軟體需授權,網路暫存也算!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複製軟體是常見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前項所稱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前項規定。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著作權人獨享重製其著作的權利。這裡的「重製」不只包含永久複製,連電腦在執行軟體時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例如載入到記憶體中),也屬於重製行為。更重要的是,對於電腦程式著作,即使是網路合法中繼傳輸或合法使用時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仍可能受重製權的規範。 這意味著,您在雲端服務上部署軟體、或提供軟體給用戶下載使用時,都必須確保已取得合法的重製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權。
改作權:修改軟體需同意
除了重製,擅自修改軟體也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白話解釋: 著作權人獨享將其著作改作(如修改程式碼、增補功能、更新版本)為衍生著作的權利。未經授權的改作行為即構成侵害。這對於軟體更新、二次開發或整合其他系統時,是雇主必須特別留意的。
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
一旦侵害著作權,可能面臨:
- 民事損害賠償: 依《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人需賠償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或所獲利益。
- 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91條,未經授權重製軟體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意圖銷售或出租,刑責更重。
- 法人連帶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101條,員工在執行業務時侵害著作權,除了員工本人受罰外,公司也可能被科處罰金。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懂著作權眉角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上述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情境一:與夥伴共同開發的軟體,權利怎麼算?
故事: 兩家科技公司「創新公司」和「領航公司」決定攜手合作,共同開發一套先進的數位監控系統軟體。雙方簽訂了合作意向書,明確載明將「共同開發」此系統。然而,對於軟體的著作權歸屬,卻沒有更詳細的約定。幾年後,領航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在未經創新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這套共同開發的軟體重製並銷售給第三方。創新公司得知後,認為領航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憤而提告。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兩家公司當初「共同開發」的約定,且沒有其他特別約定,這套數位監控系統軟體應被認定為「共同著作」,其著作權由創新公司與領航公司共同享有。由於領航公司的負責人本身就是共同著作權人之一,因此他的行為並未構成對創新公司著作財產權的侵害。這個案例強調了,在共同開發軟體時,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將由所有合作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能單獨排除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
情境二:委託外部團隊開發的程式,我能怎麼用?
故事: 「智慧醫療」診所為了提升服務效率,委託「程式達人」軟體公司開發一套專屬的健康檢查系統。雙方簽訂了委託開發合約,但合約中並未明確約定這套系統的著作權歸誰所有。系統開發完成後,智慧醫療診所發現系統有些功能需要微調,於是自行修改了部分程式碼,並將修改後的系統備份,甚至為了滿足診所內部需求,增加了一些新功能。程式達人公司發現後,認為智慧醫療診所擅自修改與重製其開發的程式,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於是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套健康檢查系統屬於智慧醫療診所「出資聘請」程式達人公司完成的著作。雖然雙方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程式達人公司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然而,智慧醫療診所作為出資人,其修改、備份及增加新功能的行為,都是為了滿足診所「原先委託開發的目的」所做的利用。在這樣的目的範圍內,出資人有權利用該著作,包括進行重製和改作,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委託開發的軟體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聘方,出資方仍可在「出資或契約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包括重製和改作。
雇主實務指引:預防勝於治療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雇主在軟體開發與應用上,應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
- 簽訂明確書面契約: 無論是僱傭契約、委託開發合約或合作協議,都務必以書面形式詳細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使用目的、期限、地域、報酬、保密條款及爭議解決機制。這是最能保障企業權益的基石。
- 釐清軟體保護範圍: 在軟體設計與開發過程中,應有意識地將軟體的功能、邏輯(思想)與其具體實現方式、程式碼、使用者介面設計(表達)區分開來。保護重點應放在表達形式的原創性上,並保留相關設計文件、版本記錄等證據。
- 精確定義授權範圍: 若涉及軟體授權,應精確定義被授權人可以進行的行為(例如:僅限使用、可否重製、可否改作、可否轉授權、使用數量、使用期限、使用地域等)。特別是對於電腦程式著作,即使是透過網路傳輸或雲端服務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也應在授權範圍內明確規範,以避免潛在的侵權風險。
- 注意開源軟體與版本控制: 若軟體開發中使用了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務必仔細閱讀並遵守其授權條款,避免因違反開源協議而導致侵權。同時,妥善保存軟體開發過程中的所有版本、程式碼、設計文件、會議記錄等,這些都是證明著作權歸屬和原創性的重要證據。
- 員工教育訓練: 定期對員工進行著作權法規教育訓練,提升其著作權意識,強調職務著作與個人創作的界線,避免無意中造成侵權行為或與公司產生著作權歸屬爭議。
結語
軟體著作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其法律歸屬與利用權限直接影響企業的競爭力與營運安全。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各位雇主建立起正確的著作權觀念,並在日常營運中落實法律風險管理。記住,清晰的契約約定和完善的內部管理,是保障企業軟體資產最有效的防線。請務必將這些建議納入您的企業策略,確保您的數位資產在法律上滴水不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開發的軟體,如果我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會歸誰?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軟體,著作人是該員工。但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著作財產權(經濟上的利用權利)會歸屬於公司(雇用人)享有。因此,公司擁有對該軟體進行重製、改作、散布等商業利用的權利。
Q: 我委託外部廠商開發了一套軟體,我可以隨意修改或賣給別人嗎?
A: 若您與外部廠商的契約中未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您,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受聘的外部廠商所有。作為出資人,您可以在「出資或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例如自行使用、備份、為符合原定目的而進行修改。但若要將其銷售給第三方或進行超出原定目的的大幅改作,則可能需要獲得廠商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Q: 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是程式碼本身,還是軟體的功能或想法?
A: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的「思想與表達二元論」,軟體著作權僅保護其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程式碼、使用者介面設計等,而不保護其背後的「思想」、「功能」、「演算法」或「操作方法」。這表示,如果兩套軟體實現相同功能,但程式碼或介面設計不同,通常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若使用者介面設計具有高度原創性,其「表達」部分仍可能受保護。
Q: 公司使用雲端服務部署自家開發的軟體,是否需要特別注意著作權問題?
A: 是的,需要特別注意。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即使是電腦程式著作在網路傳輸或雲端服務中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例如軟體在伺服器記憶體中執行),仍可能受重製權的規範。因此,您必須確保公司擁有對該軟體進行雲端部署和提供服務的合法重製授權,無論是自家開發或委外開發的軟體,都應在相關契約中明確約定這些使用方式。
Q: 如果員工離職後,聲稱他開發的軟體著作權歸他所有,公司該怎麼辦?
A: 首先,檢查您與該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或任何相關協議,確認是否有明確約定職務上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若契約中已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則公司權益明確。若無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仍歸公司享有。此時,公司應收集該軟體為職務上完成的證據(如開發紀錄、公司資源使用證明、工作指示等),以證明其為職務著作,並依法主張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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