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著作權授權:解析風險與合規策略
在數位內容爆炸的時代,網路影音串流平台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對於平台業者而言,如何在提供豐富內容的同時,確保所有影音內容都擁有合法授權,避免觸犯著作權法,卻是一項複雜且充滿挑戰的任務。稍有不慎,不僅可能面臨鉅額賠償,甚至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本文將從網路平台業者的角度出發,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著作權法規,透過實際案例剖析潛在風險,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操作指引,幫助您在快速變化的數位環境中,穩健經營並有效管理著作權風險。
掌握核心概念:公開傳輸權與授權範圍
對於串流影音平台來說,有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是您必須牢記的:
什麼是「公開傳輸」?
您的平台所提供的串流服務,其核心行為就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簡單來說,只要您的平台透過網路,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能在他們選擇的時間地點觀看影片,就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而這項權利,是專屬於著作人所有。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這表示,任何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的公開傳輸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
授權的種類與範圍
當您取得影音內容的授權時,務必清楚了解授權的「種類」與「範圍」。
-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擁有獨家利用權,甚至可以排除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該權利,並能以自己的名義提告侵權。這通常代表被授權人取得的權利較為完整且排他。
- 非專屬授權:著作權人仍可將相同權利授權給其他人,自己也能繼續利用。非專屬被授權人若要再轉授權給第三方,通常需要著作權人同意。
- 授權範圍:這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授權契約必須明確約定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這條文提醒我們,任何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的部分,都將被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務必確保授權契約的條款清晰完整,避免日後爭議。
平台業者常見的法律風險情境
網路平台業者除了直接的公開傳輸行為外,還可能因「助長侵權」而負擔責任。以下透過兩個情境故事,讓您更清楚了解相關風險:
情境一:銷售內建盜版連結的機上盒
某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智慧電視盒,並在產品出廠時,預先安裝了多個應用程式。這些應用程式號稱能讓用戶免費觀看全球各地的影音內容,其中包含了許多未經授權的電影、電視劇和直播頻道。儘管公司負責人宣稱,他們是從第三方內容供應商取得授權,但實際上並未仔細查證授權文件的合法性。
律點通解析:這類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曾指出,販售內建非法串流應用程式的設備,即使設備製造商本身沒有直接進行公開傳輸,但若其「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並因此獲利,即構成侵權。公司負責人若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未確實查證授權來源),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情境二:平台提供連結,導致用戶接觸盜版內容
一家影音聚合平台,其主要功能是收集網路上的影音連結,並將其分類整理,方便用戶點選觀看。平台本身並不儲存任何影音內容,只提供一個超連結。然而,許多用戶發現,透過這些連結可以輕易觀看到許多未經合法授權的電影和電視節目。當著作權人發現後,對該平台提起訴訟,主張其助長侵權行為。
律點通解析:這類「提供連結」的行為,在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但近期最高法院的態度趨於嚴謹。在某知名電視盒的共同侵權爭議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
「倘因故意或過失,於電視盒內或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超連結或以類似方式,供公眾透過網路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內容,應與該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成立共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行為。」
這意味著,即使平台僅提供連結,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公眾大量接觸侵權內容,仍可能被認定為與實際公開傳輸者構成「共同侵權」。判斷關鍵在於平台業者是否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是否有合理的審查機制、是否在接獲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連結等。
網路平台業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有效避免著作權風險,網路平台業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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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查證授權來源:
- 向授權方索取完整的授權文件,並仔細核對授權範圍(地域、時間、權利種類、利用方式)。
- 對於第三方內容供應商的授權聲明,務必進行獨立查證,切勿僅憑口頭承諾。必要時可要求提供上游授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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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授權範圍:
- 所有內容的利用行為(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都必須嚴格遵守授權契約的約定。逾越範圍即構成侵權。
- 特別注意授權期間、地域限制,以及是否允許下載、修改或二次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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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避風港條款」: 台灣《著作權法》為符合特定條件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提供了免責保護,即俗稱的「避風港條款」。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平台應積極建立並公告「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設置明確的著作權侵權通知窗口。一旦接獲權利人通知,應立即移除或限制存取涉嫌侵權的內容,方能爭取免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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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即使內容由使用者上傳或由第三方提供連結,平台仍應對其平台上的內容合法性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
- 對於明顯侵權的內容或連結,應主動進行審查與處理。若平台明知或可得而知有侵權情事卻不處理,將難以主張免責。
結語
在數位內容蓬勃發展的今日,著作權保護對於網路平台業者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會。透過理解相關法規、嚴謹的授權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並積極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您的平台將能合法合規地提供服務,不僅保障自身權益,更能與內容創作者共創健康的數位生態。讓「律點通」成為您在法律合規路上的堅實夥伴,助您在網路世界中乘風破浪,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平台如何確保其提供的影音內容都擁有合法授權?
A: 平台應建立一套嚴謹的內容審核與授權查證流程。首先,務必與內容供應商簽訂詳細的授權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其次,對於第三方提供的內容或聲稱已獲授權的資料,平台應進行獨立查證,例如要求提供上游授權證明,或透過公開資訊確認授權鏈的完整性。切勿僅憑口頭承諾或無法核實的資料進行內容上架,以免被認定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 如果我的平台只是讓使用者上傳影音內容,我沒有審核,使用者上傳了侵權內容,我會有責任嗎?
A: 您的平台可能符合《著作權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透過履行「避風港條款」的條件來爭取免責。這包括: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公告接收著作權侵權通知的窗口、以及在接獲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限制存取涉嫌侵權的內容。然而,如果您明知或可得而知有侵權情事卻不處理,或直接從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中獲利,則可能無法主張免責,仍需負擔相關責任。
Q: 我的平台提供超連結到其他網站的影音內容,如果那些內容侵權了,我會被認定為侵權嗎?
A: 單純提供超連結本身通常不被視為直接的公開傳輸行為。然而,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果您的平台「因故意或過失,提供電腦程式、超連結或以類似方式,供公眾透過網路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內容」,則可能被認定為與實際公開傳輸者構成「共同侵害」著作權。關鍵在於您是否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是否有主動審查機制、是否在接獲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連結,以及您的主觀意圖是否助長侵權。
Q: 萬一我的網路平台不幸涉入著作權侵權糾紛,會面臨哪些風險?
A: 涉入著作權侵權糾紛可能面臨多重風險。在民事方面,著作權人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額可能依實際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若難以證明,法院可酌定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增至500萬元。在刑事方面,未經授權公開傳輸著作可能觸犯公開傳輸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此外,若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可能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對企業聲譽和營運造成嚴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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