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音樂創作者們!你的每一首詞、每一段曲,都是你心血的結晶,也是你獨一無二的資產。當你的音樂作品有機會被影視、廣告或遊戲等不同平台利用時,一份清晰、完善的「著作權授權契約」就成了保護你權益的關鍵。但面對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條文,你是不是常常感到一頭霧水呢?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拆解著作權授權的眉眉角角,讓你從此不再害怕簽約,更能聰明地為自己的音樂作品爭取最大價值!
搞懂授權核心:你的權利怎麼給?
著作權授權的核心精神,就在於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你,創作者)可以允許他人,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你的作品。而這些「特定條件」,就是你必須在合約中清清楚楚載明的部分。這一切都圍繞著《著作權法》第37條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37條: 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第二項: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第三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第四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五項: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第六項:電腦伴唱機之伴唱視聽,利用人公開演出該伴唱視聽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第七章有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之規定。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超級重要的點:
- 授權範圍要說清楚:你的音樂作品要授權給誰?在哪個地域(台灣?全球?)?用多久的時間(一年?永久?)?用什麼內容(詞?曲?還是整首歌?)?以及用什麼方法(重製?公開演出?上傳網路?)?如果合約沒寫清楚,法律會「推定為未授權」,這對被授權方很不利,對你來說也可能錯失收益!
-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 專屬授權:就像把你的作品在特定範圍內「獨家」給對方用。簽了專屬授權,你連自己都不能再用,也不能再授權給別人。但好處是,被授權人就像你的分身,有權直接提告侵權者。這是最「強力」的授權方式。
- 非專屬授權:你可以把同一份權利授權給很多人,被授權人沒有獨占性。但要注意,除非你同意,否則對方不能再把你的作品轉授權給第三人。
複合著作授權:音樂與影像的區別
你的音樂作品常常會搭配影像,例如MV、電影配樂等,這就牽涉到「複合著作」的授權。一部影片可能包含:
- 視聽著作:就是影片本身。
- 音樂著作:影片裡的歌曲(詞、曲)。
- 語文著作:劇本、歌詞。
實務上,法院會認為,如果你只授權了「視聽著作」,並不代表同時授權了裡面的「音樂著作」或「語文著作」。這表示,如果你賣了一首歌給電影當配樂,合約只寫「電影配樂授權」,但沒寫清楚是授權「音樂著作」的哪些權利(例如公開演出、重製),未來可能會產生爭議。所以,簽約時務必清楚區分並列明你所授權的著作類型!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聽起來硬邦邦,但透過實際案例,你會更明白這些規定如何影響你的權益。
案例一:授權範圍的真意與文字遊戲
想像一下,某唱片公司(我們稱它「華特公司」)將旗下歌手的音樂著作,授權給甲音樂公司(弘音公司)重製發行「非原聲原影伴唱產品」;同時,又授權給乙KTV業者(揚聲公司)重製發行「原聲原影營業用伴唱產品」。
甲音樂公司發現後大怒,認為華特公司重複授權,侵害了它的專屬權利。但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合約解釋不能只看表面文字,更要「探求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發現,雖然都是「重製發行」,但甲音樂公司拿到的是「沒有原聲原影」的伴唱產品權利,而乙KTV業者拿到的是「有原聲原影」的伴唱產品權利。兩者在產品型態和利用方式上,其實是不同的授權範圍。所以,法院判斷這並非重複授權,而是各自在不同範圍內的授權。
給創作者的啟示:簽約時,請務必鉅細靡遺地描述你的作品將如何被利用,例如是「純音檔」、「搭配歌詞字幕的動態影像」、「特定場景的背景音樂」等,越具體越能避免未來爭議。
案例二:視聽著作與音樂著作的獨立性
在另一個類似的案例中,乙KTV業者(揚聲公司)取得了華特公司160首歌曲的「營業用原聲原影伴唱帶及VOD專屬授權」。後來乙KTV業者又主張,華特公司不應該再授權這些歌曲給甲音樂公司(弘音公司)。
法院再次強調要探求當事人真意,並且明確指出:「原聲原影」伴唱產品,同時涉及了視聽著作(影像)和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法院認定,乙KTV業者取得的專屬授權,僅限於「原聲原影的視聽著作」,並不包含「音樂著作」的權利;而甲音樂公司取得的,則是「非原聲原影伴唱產品」的音樂著作權利。
給創作者的啟示:這告訴我們,即使是同一首歌,它作為「音樂著作」的授權,跟你把它做成MV(成為「視聽著作」的一部分)的授權,可能是完全獨立且範圍不同的。務必在合約中明確區分你授權的是詞、是曲、是完整的音樂著作,還是包含影像的視聽著作。
實務操作指引:讓你的合約滴水不漏
綜合以上,身為音樂創作者,在簽署授權契約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簽約前務必確認
- 明確定義授權範圍:合約中要清楚寫明你的作品將在哪些地域、多長時間內,以哪些內容(詞、曲、編曲、錄音)和利用方法(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被使用。越細緻越好!
- 區分著作類型:特別是當你的音樂作品與影像結合時,請務必釐清授權的是「音樂著作」本身,還是「視聽著作」的一部分。
- 明定專屬或非專屬:這點非常重要!如果你想保有將來再次授權的彈性,就選「非專屬」;如果你想讓對方獨家使用並幫你強力維權,就選「專屬」,但要清楚界定獨占的範圍。
- 再授權條款:如果對方未來可能需要將你的作品再授權給第三方,務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並註明是否需要你的書面同意。
- 使用報酬與違約責任:清楚約定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違約金及爭議解決方式(例如在哪個法院打官司)。
小心這些風險
- 口頭約定風險:所有的授權事項,請務必白紙黑字寫成書面契約,避免未來舉證困難。
- 授權範圍不明風險:如果合約寫得模糊,依《著作權法》規定,可能會被「推定為未授權」,導致對方無法合法使用,你也會錯失應有的報酬。
- 重複授權風險:身為著作權人,要避免在專屬授權期間內,又將同一權利再次授權給第三人,否則將構成違約。
結論:保護你的音樂,從懂得合約開始
音樂創作是一場充滿熱情的旅程,而保護你的作品,則是這場旅程中不可或缺的智慧。一份清楚、完整的著作權授權契約,不僅能確保你的權益不被侵害,更能為你的音樂作品開創更多元的合作機會。花點時間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你會發現,這將是你音樂生涯中最值得的投資!
記住幾個關鍵字:
- 「授權範圍」要清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 「著作類型」要分明: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別混淆。
- 「專屬非專屬」要選好:影響你的權利與彈性。
- 「書面契約」最保險: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是王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所有熱愛音樂的創作者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自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歌曲被用在一部網路短片裡,但合約只說「網路使用」,這樣夠清楚嗎?
A: 「網路使用」這個範圍其實非常模糊!建議合約必須更具體,例如:是授權「公開傳輸權」讓影片上傳到YouTube?還是包含「重製權」讓對方可以將你的歌曲嵌入影片檔案?是否允許對方剪輯、改作?地域是全球還是特定國家?時間是多久?這些細節都應明確列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被法院推定為未授權。
Q: 我簽了「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但他們遲遲沒有推廣我的歌,我可以自己去找其他公司合作嗎?
A: 如果你簽的是「專屬授權」,在被授權的範圍內,你作為著作財產權人是不能再行使該權利,也不能再授權給其他公司的。因此,如果你想自己找其他公司合作,可能會構成違約。建議你仔細檢視專屬授權合約中是否有關於「最低發行量」、「推廣承諾」或「解約條件」等條款。如果對方確實違約,你可能可以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未來簽約時,務必加入這些保障自身權益的條款。
Q: 如果我只授權了歌曲的「公開演出權」,對方卻把我的歌拿去製作成實體專輯販售,我該怎麼辦?
A: 對方此舉已超出你授權的「公開演出權」範圍,涉嫌侵害你的「重製權」及「散布權」。你可以先發函告知對方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銷毀侵權產品,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不理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甚至在符合條件下提起刑事告訴。這就是為什麼授權範圍必須明確的重要性。
Q: 我的歌詞被對方擅自改編後使用,但合約中沒有提到改作權,這樣算侵權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侵權。除非合約中明確授權對方擁有「改作權」,否則對方是不能擅自改編你的歌詞的。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擁有「改作權」,若未經授權而改作,即屬侵權。你可以主張對方侵害了你的改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請求損害賠償。未來在簽約時,若有預期對方可能需要改作,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改作的範圍和條件。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