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音樂創作,著作權究竟歸誰?
嘿,各位熱愛音樂的創作者們!你是否曾為自己嘔心瀝血寫出的旋律、歌詞,或是與夥伴們共同打造的歌曲,感到既驕傲又有些迷惘?當音樂作品完成時,著作權究竟歸誰?跟別人一起創作,權利又該怎麼分?這些問題,正是「律點通」今天要為大家解答的法律眉角,讓你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專心享受創作的樂趣!
創作基礎:誰是音樂的「原始著作人」?
在台灣,著作權的產生非常直接,只要你的音樂作品具備原創性並已完成表達,著作權就自動屬於你,不需要申請或登記,這就是所謂的「創作主義」。
通常,實際創作歌曲的人,也就是譜寫旋律、填寫歌詞、進行編曲等,對作品表達形式有實質貢獻的人,就是原始著作人。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你必須特別留意:
1. 委託創作:幫別人寫歌,版權是誰的?
如果你是受人委託創作音樂,例如幫廣告公司寫一首廣告歌,或是幫歌手製作專輯裡的歌曲,這就屬於「委託創作」的情境。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原則上著作權會歸屬於實際創作的你,但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權利歸屬就會依照契約走。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除非契約有特別寫明,否則你幫別人寫歌,著作人是你。但如果契約約定版權歸出資方,那就從契約。至於「著作財產權」(也就是利用作品賺錢的權利),也是依契約約定;如果沒約定,就歸你享有。但就算著作財產權歸你,出資人還是有權利利用這首歌喔!
2. 文化藝文採購:政府或法人委託案
如果你是承接政府機關或法人辦理的藝文採購案,例如為某個文化活動創作主題曲,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9條,原則上也是以你這位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同樣地,若有特殊約定,則從其約定。
共同創作:樂團合力寫歌,權利怎麼分?
當你與樂團成員、作詞人、作曲人或編曲人共同創作一首歌曲時,這就可能構成「共同著作」。
什麼是「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8條明確定義了共同著作的標準:
《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白話解釋:當兩個人以上一起創作,而且每個人的創作貢獻是緊密結合、無法單獨抽離使用的,就屬於共同著作。例如,一首歌的旋律和歌詞,通常被視為密不可分,共同構成這首音樂作品。如果將其中任何一部分抽離,都會影響作品的完整性或利用價值。
共同著作的權利行使
- 著作人格權:你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依《著作權法》第19條,原則上需要全體共同著作人同意才能行使。但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同意。
- 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授權、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作品賺錢的權利。依《著作權法》第40條及第40-1條,若有約定,就依約定分配應有部分;沒約定,則依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決定。如果參與程度不明,則推定為均等。行使這些權利時,原則上也需要全體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改作與授權:翻唱、混音、取樣的法律界線
音樂創作不只原創,許多時候也會涉及對他人作品的「改作」或「利用」。
1. 衍生著作與改作權
如果你將一首舊歌重新編曲、填詞,或是將一部電影配樂改編成新的演奏曲,這就屬於「衍生著作」。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但要進行改作,你必須擁有「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白話解釋:改作權是原著作人專有的權利。如果你想改作別人的作品,除非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屆滿(進入公共領域),否則你必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2.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與授權
你的音樂作品可以透過「讓與」或「授權」來進行商業利用:
- 讓與:依《著作權法》第36條,你可以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賣斷給別人。但契約沒講清楚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你可以授權他人利用你的作品,例如授權串流平台播放、授權電影作為配樂等。授權的範圍(地域、時間、內容、方式)都依契約約定,沒約定清楚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授權又分為「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權限更大,甚至可以自己名義提告。
實務情境模擬:音樂人最常遇到的著作權難題
情境一:獨立樂團的創作權益
「音浪」是一個由主唱兼作詞人小音、作曲兼吉他手阿浪、貝斯手阿貝和鼓手小鼓組成的獨立樂團。他們一起創作了一首新歌《星光下的約定》,從詞曲發想、編曲到錄音,都是大家共同投入心血完成。然而,他們從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
法律分析: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如果《星光下的約定》的詞、曲、編曲等元素緊密結合,無法獨立抽離利用,那麼小音、阿浪、阿貝和小鼓都可能被認定為這首歌的共同著作人。
由於沒有事前約定,依《著作權法》第40條,他們各自的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將依「參與創作程度」決定。若有爭議且不明確,可能被推定為均等。未來若要將歌曲公開發表、授權給唱片公司或用於商業廣告,依《著作權法》第19條及第40-1條,原則上需要全體團員同意。這可能導致權利行使或收益分配上的爭議。
情境二:為廣告配樂的著作權歸屬
音樂製作人阿明接到一間飲料廠商的委託,希望他為新的廣告創作一首充滿活力的背景音樂。雙方簽訂了製作合約,但合約中只寫明了製作費用和交件日期,卻沒有明確約定這首廣告音樂的著作權歸屬。
法律分析: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由於飲料廠商是出資人,阿明是受聘人,且合約中未約定著作人歸屬,因此阿明是這首廣告音樂的著作人。同樣地,著作財產權也歸阿明享有。
雖然著作財產權歸阿明,但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出資的飲料廠商仍得利用該著作。然而,這種「利用」的範圍可能會引發爭議,例如廠商是否可以隨意改編、授權給其他產品使用,或是在廣告期滿後繼續用於其他宣傳?這些都可能因合約不明而產生後續問題。
保護你的創作:給音樂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爭議,保護你的音樂心血,請務必遵循以下建議:
- 簽訂書面契約:無論是共同創作、委託創作、讓與或授權,務必在創作開始前簽訂詳細的書面契約。契約中應明確約定:
- 誰是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歸屬(例如歸屬出資人、受聘人,或由多方共有並列明應有部分)。
- 著作權相關的報酬、權利金支付方式與計算標準。
- 利用範圍、方式、時間、地域等細節。
- 保留創作紀錄:妥善保存所有創作過程的紀錄,例如:
- 詞曲手稿、編曲檔案、錄音分軌檔案。
- 會議紀錄、往來電子郵件、通訊紀錄等,證明各自的創作貢獻與過程。
- 這些都是未來發生爭議時,證明你權利的重要證據。
- 釐清改作與授權:在改編或利用他人作品前,務必確認原著作的著作權狀態。若仍在保護期間內,務必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並明確授權範圍。
重要提醒:著作權法條文看似複雜,但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事前做好約定與紀錄,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結論:掌握權利,讓音樂之路更順遂
音樂創作是一場充滿熱情與靈魂的旅程,而著作權法就是這趟旅程中的重要地圖。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不僅能保護你的心血結晶,也能讓你與合作夥伴之間的關係更加清晰透明,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記住,明確的書面約定和完整的創作紀錄,是你在音樂路上最堅實的後盾!
願每一位音樂創作者,都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自由揮灑創意,讓美妙的音樂傳遞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的音樂會被認定為「共同著作」?
A: 當你與其他創作者(如作詞人、作曲人、編曲人)基於共同的創作意圖,一起完成一首歌曲,且每個人的創作貢獻(如歌詞、旋律、和聲配置)是緊密結合、無法獨立抽離利用時,就會被認定為共同著作。例如,一首歌的詞與曲通常被認為是不能分離利用的。
Q: 我幫別人寫歌或編曲,著作權會自動歸我嗎?
A: 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你是受聘人,原則上著作人是你。著作財產權若契約未約定,也歸你享有。但出資人仍有權利用該著作。因此,最保險的做法是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利用範圍,以避免日後爭議。
Q: 我如果想翻唱或改編一首老歌,需要注意什麼?
A: 首先,你需要確認這首老歌的著作財產權是否已經屆滿。若已屆滿(通常是著作人死亡後50年),則你可以自由翻唱或改編。但若仍在保護期間內,你必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改作或公開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Q: 如果我的音樂被盜用,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音樂被盜用,首先應立即蒐集證據,包括盜用者利用作品的截圖、錄音、網址、時間等。接著,可以先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若對方不理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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