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的創作,著作權到底歸誰?——解析台灣職務著作權歸屬
您是否曾為公司嘔心瀝血設計出一個Logo、撰寫一份重要的企劃案,或是開發了一套創新的軟體?當這些心血結晶完成時,您是否曾好奇,這些智慧財產權究竟歸屬於您個人,還是您的公司?這不僅是許多雇主和員工共同的疑問,也是實務上常見的法律爭議點。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職務著作」的規定,幫助您釐清權利歸屬,避免未來的糾紛。
什麼是「著作」與「職務著作」?
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是指具有原創性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所謂「職務著作」,顧名思義,就是員工在受僱期間,基於其職務內容或雇主的企劃下所完成的著作。
台灣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意思是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自動產生,不需要登記。著作權包含兩大類:
- 著作人格權: 這是與著作人精神、人格緊密相連的權利,例如決定作品是否公開、是否署名、以及不被他人不當修改的權利。這項權利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能讓與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 這是著作人利用作品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這項權利可以讓與或繼承。
了解這些基本概念後,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是如何規範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怎麼說?關鍵條文解析
關於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最核心的法條就是《著作權法》第11條。這條規定巧妙地平衡了雇主與員工之間的權益:
《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這條文有幾個重點:
- 著作人原則: 原則上,職務著作的「著作人」是完成創作的員工。
- 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則: 如果員工是著作人,那麼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
- 契約約定優先: 最重要的是,契約約定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
- 如果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那麼雇用人就會成為原始的著作人。這將會影響到著作人格權的歸屬。
- 如果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那麼著作財產權就會歸員工所有,而非公司。
為何「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這句話如此關鍵?這就牽涉到另一個重要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由於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讓與的,如果員工是著作人,即使契約約定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該約定也可能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第21條而無效。然而,如果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那麼雇用人就是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而非員工「讓與」給公司,這兩者在法律上可是有天壤之別!
實務案例解析:契約約定有多重要?
為了讓您更清楚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故事:
案例情境一:設計師小陳與「創意無限」公司的Logo著作權爭議
小陳是「創意無限」設計公司的資深設計師,他為公司的一個重要客戶設計了一款令人驚豔的企業Logo。在小陳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一條寫著:「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所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幾年後,小陳離職,他發現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對Logo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甚至將Logo的設計者改為公司名義。小陳認為公司侵害了他的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
法律分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原則,小陳是Logo的「著作人」,因為契約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因此,公司的確享有Logo的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使用、修改。但著作人格權仍專屬於小陳。公司未經小陳同意修改Logo並更改署名,確實可能侵害了小陳的著作人格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公司希望完整掌握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單純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是不夠的。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著作人」,才能讓公司原始取得完整的著作權利。這也是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的主流見解。
案例情境二:軟體工程師小李與「科技領航」公司的程式碼著作權糾紛
小李是「科技領航」公司的軟體工程師,他開發了一套核心的應用程式。小李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切結書中約定:「因職務所完成之所有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公司所有,員工不得異議。」
小李離職後,公司發現小李在新的公司也開發了類似的程式。公司主張,根據保密切結書,這套應用程式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歸公司所有,小李的行為侵害了公司的著作權。
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契約條款的解釋。雖然保密切結書沒有直接寫「以公司為著作人」,但「所有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公司所有,員工不得異議」這句話,是否能被解釋為當事人真意是讓公司原始取得包括著作人格權在內的所有權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在解釋契約時,不會只看字面意思,而是會綜合考量契約的整體文義、簽約目的及當事人真意。如果條款的意涵足夠明確,即使沒有使用最精確的法律措辭,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公司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這也再次提醒雇主,契約條款務必清晰明確,以降低爭議風險。
給委託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無論您是雇主或員工,在處理職務著作相關事宜時,請務必留意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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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雇用人):
- 務必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這是確保公司能完整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關鍵。將這句話寫進勞動契約或相關協議中。
- 書面化與定期審閱: 所有的著作權歸屬約定都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並由雙方簽署。定期審閱契約,確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規定與公司需求。
- 保存創作紀錄: 建立完善的創作紀錄,包括創作時間、參與人員、職務內容、創作目的等,以利未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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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員工(受雇人):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在簽署任何勞動契約或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關於著作人與著作權歸屬的約定。
- 了解權利影響: 若契約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您將無法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請務必衡量此約定對您個人權益的影響。
- 保留個人創作證明: 對於非職務上完成的個人創作,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明,以區分職務著作與個人著作,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結論:清晰的契約是最佳保障
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看似複雜,實則有跡可循。關鍵在於契約約定的明確性。一份清晰、周全的契約,不僅能保障雇主的權益,也能讓員工的創作心血得到應有的尊重。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職務著作時,能夠更有底氣、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它們有什麼不同?
A: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對作品的精神性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修改權。它專屬於著作人,不能轉讓或繼承,即使著作人死亡也依然存在。「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人利用作品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這項權利可以轉讓、授權或繼承,是具備經濟價值的權利。
Q: 如果勞動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會怎麼樣?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原則,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完成創作的「員工」會是著作人,但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會歸屬於「公司(雇用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則仍專屬於員工個人。
Q: 公司要如何才能確保完整取得職務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A: 最關鍵的做法是在勞動契約或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這樣公司就能原始取得完整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避免只約定「著作權歸公司所有」或「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以免著作人格權仍歸員工所有。
Q: 我是兼職人員或承攬人,我的作品也算職務著作嗎?權利歸屬有何不同?
A: 《著作權法》第11條的「職務著作」主要適用於「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如果您是兼職人員,若與公司之間仍存在指揮監督的勞動關係,則可能適用職務著作的規定。但如果您是「承攬人」(例如獨立接案的設計師或工程師),則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規定。此時,著作人原則上是承攬人,但著作財產權可依契約約定歸出資人享有。若契約未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承攬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Q: 如果公司要求我簽署一份契約,內容是「放棄所有著作權利」,這份契約合法嗎?
A: 這需要分開來看。如果是「著作財產權」,因為它可以讓與,所以約定放棄或歸公司所有通常是合法的。但如果是「著作人格權」,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如果契約約定您「放棄著作人格權」,該部分約定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然而,如果契約是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那麼公司是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這在實務上是被允許的,而非您放棄或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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